法艺花园

2014-3-5 17:05: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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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大华)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受委托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该律师事务所未尽到委托职责为由,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北京某油品公司货款损失39万元、违约金损失9万元、诉讼费用损失9710元,共计48.97万余元。
  2003年10月28日,北京某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该油品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与卖方进行标的为零号柴油1万吨的谈判,单价2750元/吨;法律服务费为2750元/吨与实际合同之差。同日,该油品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律师事务所进行谈判、起草、签定(签定合同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签定)。当日,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带油品公司人员到积压物资军调中心所在地,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零号柴油协议书”,由军调中心和油品公司人员在该协议书签字盖章。协议约定,军调中心向油品公司提供零号柴油1万吨。11月15日,油品公司给军调中心开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后军调中心一直未向油品公司供货。11月28日,军调中心业务员黎某向油品公司返还定金11万元并承认军调中心不存在是虚假的;黎某并承诺负责追回所欠油品公司50万元定金。11月3日,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化工厂签订合同,承诺由油品公司向化工厂提供零号柴油1000吨。因油品公司未能履行协议,遂于2004年1月8日给付化工厂违约金9万元。后律师事务所代理油品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黎某返还购货定金39万元并赔偿损失费9万元,海淀法院以涉案合同系军调中心与油品公司签订,黎某为军调中心业务员,所承担的并非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判决驳回了油品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710元由油品公司负担。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因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将相关事务交由受托人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要求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项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针对有偿委托,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充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即为有过失,受托人就应对自己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中院认为,油品公司基于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将其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谈判、起草合同等事务交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作为专业法律机构的该律师事务所所应履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中,应当包括对军调中心主体资格的审查,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军调中心真实存在,故其未履行审核签约主体资质的过错导致油品公司与军调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该律师事务所应对其给油品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北京某油品公司货款损失39万元、违约金损失9万元、诉讼费用损失9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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