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1:0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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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顾敏康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中大)提出申办香港第三个法律学院,并且已经得到香港教育资助委员会的同意。但是,在中大提出该申请的前后,有些人士不惜诋毁香港城市大学(城大)法律学院的学生素质,借以强化中大设立法律学院的必要性。对此,城大法律学院师生表现出义愤填膺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用抹黑的方法来贬低城大法律学院和抬高可能设立的中大法律学院,既违反了香港一贯提倡的公平竞争原则,又可能牵涉到法律上的诽谤问题。笔者在对这种行径反感的同时,又觉得有必要重新思考香港法律教育改革的路向。
一,营造出良性竞争局面
 香港有八所公营大学,却一共只有两个法律学院:一个在香港大学(港大);另外一个在城大。回想数年前香港检讨法律教育改革时,有些既得利益者曾提出香港只需要一个法律学院就够了的言论。言下之意十分显然:香港只需要由老牌的港大经营法律学院就可以培养出足够的未来律师;而年轻的城大设立法律学院是多余的,只会给过剩的律师市场制造麻烦。这种观点的狭隘性和错误是显而易见的:香港出现一个法律学院的局面必然会产生垄断局面,有违公平竞争之原则。所以这种观点很快就没有了市场。当时,笔者就曾经提出:香港不是法律学院太多,而是太少;如果香港八所大学都被允许设立法律学院,就可以进一步营造出良性竞争的局面,从而为香港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未来律师或法律人才。
 也许有人会耻笑这个想法:如果每所大学都设立法律学院,会不会制造过多的律师?
 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是十分容易的。大学以设立法律学院为必要之人文学科机构,全世界比比皆是;可以说,没有法律学院的大学是不完整的大学。香港应当允许在每所大学设立法律学院,并且应当撤销法律学生的配额制度,允许法律学院公平竞争潜在学生。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香港政府因为港大是老牌而给予优惠的学生配额;也可以避免新设立的中大法律学院无法得到应有的学生配额。
二,改革香港律师考试制度
 每所大学都设立法律学院,不会制造过多律师,因为如果改革既有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就一定可以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香港现有的律师资格考试是由两个法律学院各自掌握控制的。一般说,学生在获得LLB或等同学位后,需要再进行一年的PCLL培训;考试合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见习一年做诉讼律师(大律师),或见习两年做事务律师。由于港大为老牌,名气大过城大,其毕业的法律学生自然在见习和就业机会方面获得不少优势。但是,如果香港将既有的律师资格考试改革为统一的律师考试,则每个法律学院的毕业生都必须面临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律学院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孰优孰劣就立见分晓:因为毕竟名牌学校不可能包学生通过统一的律师考试。
 所以香港不在于法律学院过多,而是缺少这种统一律师资格考试的公平竞争机制。有了这种公平竞争机制,就能够培养出更加出色的未来律师和法律人才,参与既有律师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能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选择再考;不想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选择其它职业。如此一来,考试成功率低的法律学院就无法吸引优秀的学生,其自然会知难而退,或洗心革面,加强法律教育质量。而如果每所大学都设立法律学院是否会制造出过多律师的问题,则完全可以通过调节律师考试的难度加以解决;在市场需要比较少的律师时可以适当提高试题的难度。在此,日本就是一例。更况且读法学院做律师并非唯一的目的。
三,以普通法为主、兼熟悉中国法律
 改革香港律师考试制度,既为法律学院和律师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气氛,也为法律学生之间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了活力:因为只有成绩领先且通过考试的学生才最具有竞争力,所以,学生自然会注意平时的刻苦学习以保持在学生中领先地位;也最大程度避免了可能的抄袭等作弊行为。
 如果这个前提成立,谈论香港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才显得更有意义。香港回归近七年,根据《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作为「一国两制」的标志之一。虽然普通法为香港主流教育内容,但是也必须考虑对《基本法》本身和其它中国法律在法律学院的教育比重。香港近期出现的有关《基本法》条文的争议,一再表明了有些人对中国法律缺乏足够的理解和尊重,对香港回归后出现的两地法律制度的磨合认识不足。由此,为香港培养以普通法为主、兼熟悉中国法律的法律学生是不容质疑和刻不容缓的。尤其是通过CEPA的签订,中国的律师市场已经向香港的律师和法律学生频频招手,如果香港的法律教育不考虑中国法律的教育比重,将来的学生就会错失良机。令人遗憾的是,香港政府在进行有关法律教育改革是,偏重聘请来自普通法国家的专家发表意见,却忽略了聘请内地法律专家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或是聘请本港同时具备普通法与中国法背景的法律学者具体参与制定改革方案,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但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香港政府应当重新慎重考虑香港的法律教育改革的出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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