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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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智勇 新颜) 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彩铃宝宝”李某诉请北京市邮政管理局鸿雁幼儿园因门厅玻璃破碎致其伤害一案,判决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鸿雁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继续治疗费、培训班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万余元。
  原告李某曾为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录制手机彩铃,人称“彩铃宝宝”,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李某诉称,3月22日李某在被告幼儿园上学期间撞到幼儿园门厅的玻璃门上,该玻璃门为普通玻璃,无任何警示标识,玻璃门破碎致使原告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李某系外校学生而非被告单位招收的入园孩子,只是在被告单位开办的小饭桌吃饭,被告单位对原告无法定的保护职责;第二,原告受伤系与其他孩子追跑打闹所致,对此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已进行过提醒及劝阻,造成此伤害事故的责任不应由被告单位承担。第三,发生事故后被告单位积极协助抢救,共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800多元,还带营养品看望原告,对其进行精神抚慰。综上,被告单位均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第一小学学生。其日常放学后到被告鸿雁幼儿园,由鸿雁幼儿园提供午饭或晚饭,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2005年3月22日,李某在幼儿园期间,撞到门厅的玻璃门上,玻璃门破碎致使李某脸部、颈部、耳朵及手指多处受伤。
  法院认为,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幼儿园提供的场所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被告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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