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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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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