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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5: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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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余敬海 耿明军) 在担任自来水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期间,收受关系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280元和手机一部。4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十堰市自来水公司水表检定中心主任曹建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币26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被告人曹建华在担任十堰市自来水公司营业所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与市自来水公司有工程业务往来的十堰市昊业安装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邓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0元以及索尼牌CCD-TRV14E型摄像机和手机各一部。
  2006年,被告人曹建华在担任十堰市自来水公司水表检定中心主任期间,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申工泵阀经营部购买球阀,该部负责人黄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其人民币1500元。
  2007年11月,被告人曹建华弟弟曹某找其帮忙联系十堰市自来水公司优惠办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水表出户工程,并许诺事后给被告人曹建华好处费。工程完工后,曹某于2008年元月的一天将7000元钱好处费送给被告人曹建华。
  2008年8月4日,被告人曹建华在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建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280元和手机一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建华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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