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余敏长 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兼论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论文摘要) 研究生: 余敏长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家图书馆”索书号 ,未查获者表“国图”尚未典藏)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科会科资中心”微片数据库) (连结至“全国”图书联合目录) (连结至政大图书馆馆藏目录) 电子全文: 电子全文下载 论文名称: 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兼论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 指导教授: 颜爱静教授 朱柏松教授 学位类别: 硕士 校院名称: 国立政治大学 系所名称: 地政学系 学号: 84257003 学年度: 87 语文别: 中文 关键词: 地上权、一物一权主义、区分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权 [摘要] 空间权概念之生成,固自“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条所出,惟其法律性质是否即为物权之一种, 仍须予以厘清。为此,就「空间」概念是否为法律上之「物」观之,其特定及独立性可就 登记技术为之固无庸置疑,惟其有体(或无体)性如何,本文认为属有体物。准此,空间 应足以该当法律上之「物」,又具一定经济价值,足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并享受特定之利 益,则空间权应属物权无疑。空间既属物权,以其建构之空间权利体系是否有空间债权之 可能,可就财产性及支配利用性为观察。现行二十四种有名契约中,应仅有租赁契约及使 用借贷契约完全符合此二种特性。 空间权利体系之构成,以对所有权看法不同,而有不同之对待,从而生成以所有权绝对为 中心及以「所有」与「利用」对等之二种空间法体系。就此亦可看出空间权与传统平面物 权,非仅质同量不同而已,应系质量均异之新权利态样。惟此一新权利若须置于现行民法 物权体系中,面对一物一权主义之挑战,仍须有所因应。 一物一权主义经罗马法时代迄今千余年,时空幡然更易,实有检讨之必要。此一主义在立 法例并未之见,皆赖吾国学说另为阐述。然而,学说上对此一定义又有不同说法,本文依 其内容整理为「所有权说」及「物权说」,就文义解释及历史解释观之,本文认为应定义 为「一物上仅存在一所有权」较符其实。就此而论,则空间权概念之成立,将使土地所有 权「物」与「权」之对应,产生一物数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扞格不入。欲化解此一难题, 似应扩大解释一物一权主义之概念内涵。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观之,任何法制度或其原理, 本应与社会时空背景相呼应,否则,将与人民之法律感情背离,从而人民将无从信赖法律 .就此而论,以一物一权主义创设之今,历经千余年,早已有更易之必要。嗣就现行物权 制度观之,如建物区分所有制度,日本之企业担保制度等,皆已创设多项例外,可见一物 一权主义早已不敷所需。末就法理面而言,整个法律思潮对所有权之绝对性己有所缓和, 似无须坚持一物上必存在一所有权。是故,本文乃就一物一权主义存在之理由,扩大一物 一权主义之内涵,而认无须坚持「物」与「权」之对应,如物权之公示明确,得为交易安 全确保者,必得该当一物一权主义,从而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即无所违背,法理面既为 解决,区分地上权本于空间权利体系之一环,亦应为相同之看待,从而区分地上权跨足物 权法体系,应属无碍。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法理所面临之问题虽得以解决,仍需面对物权法定主义之验证。就 空间权之例,固有学者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七九号判决而认现阶段已有空间权之承认,惟本文认为物权法定之创设,其「法定」之法应仅限于法律固不待论,即令此之 「法定」之法包括习惯法,唯依目前判决数量观之,似仍不足形成法之确信,而否定空间 权目前已有法定之创设。至于“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得否视为区分地上权之法定,从定义、范围、甚至相邻关系角度观察,二者应不相同,即本节结论前所叙及,二者非为质同量不同 ,应为质量均异。另有“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纵然学者们皆认为系区分地上权之物权法定之例,惟就物权法定主义之内涵及立法过程观之,本文仍不认“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有区分地上权之创设。综上所述,本文管见认为,现行制度仍无区分地上权立法例,故欲为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刍议,仍应先有基础理论之建立。为此,本文先着手于日本法区分地上权制 度之整理,因台湾曾为日本所占领,可推想人民对日法所营造之法学环境或较能适应。次 就区分地上权之空间权利态样观之,若能厘析区分地上权空间所有权、普通地上权及土地 所有权四者之分际,方得进一步了解区分地上权之法理结构,并使区分地上权于现行法中 ,得为如何措置预为因应。就此而论,本文认为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及其它用益物权 固皆由土地所有权所设定,惟基于同时区分原理,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或其它平面 用益物权)应仅得择一存在,且为免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并维持法秩序之安定,空间所有权 应可暂置诸不论,此为本文建构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基础法理论。 准上所述,本文试为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建构,除参酌日本法例及区分地上权本身之法理结 构外,另以普通地上权制度为参考蓝本。故此制度之论述,在内容方面,分取得、存续期 间、效力及消灭等四部分。其中较特殊者,为区分地上权契约成立时,因涉及先设定之区 分地上权人(或他用益物权人),土地所有权人之用益权能,故后设定之区分地上权应得 其「同意」或「承诺」。此一「承诺」为意思表示,第三人就此承诺,即生限制权利行使 之效力,此限制即系参考日本立法例而来,除突显立体权利相邻关系与一般平面物权较为 复杂外,亦可见第三人之重要性。同时,权利让与时,承诺仍得拘束受让人,故应于区分 地上权登记时并予为之,俾免使受让人于行使权利时有所掣肘,并得能保护交易安全,依 内政部颁释令,非属物权内容不得登记观之,其登记自有其合法性。承诺制度之设,除便 于区分地上权人权利之行使外,另有协调相邻关系之意涵。现行法相邻关系之规定,皆系 本于平面物权而设,以区分地上权之立体权利性格,未必全得类推适用。准此,本文遂就 现行法相邻关系之规定一一检视。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及登记,已然涉及制度实施之技术及方法,并为制度实施成功与否之关 键。据本文与大众捷运局相关承办人员洽谈侧知,现行测量技术仍未足以因应空间测量, 故登记实务上仍难有所配合,就内政部目前所颁为数不多之相关释令观之,应属非虚。类 此释令较重要者,似仅有宣示高程基准由绝对高程改采相对高程之规定。准此,空间测量 仍需有赖未来案例渐伙时形成制度。而区分地上权之登记实务,目前较重要之记载例,仅 有捷运系统路线穿越土地部分空间时,所为之「注记」。其于土地登记簿标示部备考栏注 记曰:「捷运系统路线穿越地」即足。就此一「注记」本身,固未涉及权利义务之变更, 惟其效果,却有违程序正义之嫌。依捷运局之作法,乃直接将此文字「注记」于登记簿后 ,即视为征收;注记之前亦未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之同意,亦无先行协议程序即率尔为之。 捷运局虽仍有发放补偿费,以弥补土地所有权人财产上之损失,惟本文认为其实施程序仍 有所偏颇,诚有可议之处。 另鉴于区分地上权制度实施之必要性,并匡导“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在法理上不足之处,“法务部”业已着手草拟区分地上权章草案列置于普通地上权章增修条文之后。目前,业经“行政院”核定,送交立法院留待审议中。就草案内容而言,本文基于统一区分地上权名称之必要,而认应有明确标示名称之必要,且目的之设置,是否须剔除「竹木」,仍有待斟酌。草案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之「约定」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一第二项之「同意」,其内 涵似皆有调和权利人间行使之用意,似可合并为一条,以收简明之效。 嗣就第八百四十一之三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四内容观之,俱关于第三人利益之衡量。第八 百四十一之三条为延长区地上权期间,得委诸法院以判决斟酌第三人之利益定之。参酌第 八百四十一条之四规定,虽均为第三人利益之考量,仍有其程度上之区别,第八百四十一 条之似应关乎第三人权利之存续时,才有对之相当补偿之必要,为此,本文乃依其情形试 拟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一至之四等诸条文草案,较诸原草案条文,容或有野人献曝之丑,惟 本文与草拟原条文诸法界先进,对于促进我国区分地上权等立体空间法制臻于完美之境, 应为一致。至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五,原草案条文与本文所述之理论基础有所不合,故在 本文之立论上,赞成删除。 撰写本论文之资料,多系以国内文献及教科书为基础,间有日本资料补充,仍属翻译之文 献,于外国法制度之引介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空间法制在国内,仍属萌芽之初,仍有相当 多之盲点有待克服,诚盼日后透过学说不断之补充及实务之运作,使制度之设更趋于健全 。 [论文目次]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前言 1 第二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 2 第一项 问题之提出 2 第二项 动机及目的 4 第三节 研究范围及内容 4 第二章 空间权之法理论 7 第一节 前言 7 第二节 空间权概念 8 第一项 大陆法系概念 8 第二项 英美法系概念─自美国法谈起 9 第三节 空间权之基础法理 11 第一项 空间权之物权性质 11 第一款 物之形式意义及实质意义 11 第二款 空间为「物」之检视 14 第二项 空间债权之性质 18 第三项 空间权之构成 19 第一款 空间权之体系 19 第二款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 22 第三款 空间权与物权法定主义 23 第四款 空间权之内容 27 第四节 本章结论 31 第三章 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 33 第一节 一物一权之原义 33 第一项 确立一物一权主义之理论基点 33 第一款 日耳曼法及罗马法 33 第二款 「所有权说」及「物权说」 34 第三款 「所有权说」与「物权说」析述 38 第二项 一物一权主义之理论结构 42 第一款 物权法之构成要件 42 第二款 物权法之基础效 44 第三项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 46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之再生 48 第一项 一物一权主义之例外-建物区分所有权 49 第二项 从法律社会学看待一物一权主义 53 第三项 从「所有」到「利用」-日耳曼法之揉合 55 第四项 一物一权主义新解 56 第四章 区分地上权概念研析 59 第一节 新物权之发生与物权法定主义 59 第一项 物权法定主义之理由及修正 59 第一款 罗马法及德国法物权法定之型态及发展 59 第二款 物权法定主义之理由存在及其修正-并论罗马法之检视 60 第二项 新物权之检视 65 第一款 最高限额抵押 65 第二款 建物区分所有权 66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与物权法定主义 71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于民法物权创设之探讨 73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于大众捷运法物权创设之探讨 83 第三节 台湾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区分地上权之看待 94 第一项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七九号判决 95 第二项 内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台内地字第一一八0一号函 97 第四节 日本法区分地上权之立法例 100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之取得 101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之客体 102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之设定目的 103 第四项 区分地上权之登记对抗 103 第五项 区分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103 第六项 区分地上权工作物之处理 104 第七项 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04 第五节 区分地上权之法理结构 106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与空间所有权 106 第二项 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所有权 107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 110 第五章 区分地上权制度刍议—我国法之探讨 115 第一节 区分地上权之发生 115 第一项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116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之取得 116 第二款 区分地上权取得之若干问题 117 第二项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发生 121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之存续时间 124 第一项 当事人定有存续期间 124 第二项 当事人未定有存续期间 127 第三节 区分地上权之效力 127 第一项 利害关系人之「承诺」 128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目的物之让与 129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之让与 129 第二款 目的物之让与与租金 130 第四节 区分地上权之消灭 131 第一项 普通消灭原因 131 第二项 特别消灭原因 133 第一款 习惯法之排除效力 133 第二款 区分地上权消灭对于利害关系人之效力 134 第三款 目的物之处理 135 第五节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与登记 136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 136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之登记 138 第六节 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40 第一项 相邻关系之原理及其运用 141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人如何为相邻关系主体 144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于现行相邻关系之适用及类推适用 145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空间损害防免之相邻关系 146 第二款 排水及用水之相邻关系 147 第三款 区分地上权空间利用相邻关系 150 第四款 他人空间入侵之相邻关系 151 第五款 越界建筑竹木枝根及果实落地之相邻关系 153 第六款 区分地上权与建物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54 第六章 区分地上权之实践 155 第一节 大众捷运法之实践 155 第一项 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之疑义 156 第一款 公私争讼之分际模糊不清 156 第二款 权利取得概念之混淆 157 第二项 「注记」之运作与概念之厘清 158 第一款 本条「注记」之发生 158 第二款 本文见解 159 第二节 “民法”区分地上权增订草案刍议 162 第一项 名称及目的 162 第二项 相邻关系之约定 164 第三项 第三人利益之斟酌 166 第七章 结论 171 参考文献 177 [参考文献] 一、专书部分 1. 日本民法,王书江、曹为合译,1992年8月初版,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1962年5月第一版,国立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发行。 3. 王泽鉴,民法总则,1991年1月8版,三民书局。 4. 王泽鉴,民法总则,1995年3月出版,作者自刊。 5. 王泽鉴,通则.所有权,民法物权第一册,1992年4月初版,三民书局。 6. 史尚宽,民法总论,1970年11月台初版,作者自刊。 7. 史尚宽,物权法论,1957年8月台初版,作者自刊。 8. 由嵘主编,林聪贤校订,外国法制史,1993年10月初一刷。中国: 北京大学出版社;台 湾: 五南出版社。 9. 地政常用法规汇编,1997年6月,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编印。 10.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7月增订4版,作者自刊。 11.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芳校订,1999年3月初版一刷,五南图书出版 有限公司。 12. 李开国(中国法学者),民法基本问题研究,1997年8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13. 李肇伟,民法物权,1962年11月初版,三民书局。 14. 林纪东,行政法,1990年12月修订6版,三民书局。 15. 林纪东,法学绪论,1972年8月初版,国立编译馆。 16. 法理学(Legal Theory),W Friedmann 杨日然等译,1989年9月5版,司法周刊杂志社。 17.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Jurisprudence -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Edgar Bodenheimer,结构群译,1990年10月15日初版,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8. 法学大辞典,1991年12月第一版,中国法政大学出版社出版。 19. 保成六法全书,黄宗乐监修,1995年8月1日修订2版,保成公司。 20.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1967年10月初版,作者自刊。 21. 倪江表,民法物权论,1956年10月台一版,正中书局。 22. 殷来朝译,大气科学,1981年10月1日台初版,国立编译馆出版。 23. 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1967年3月台2版,商务印书馆。 24. 梁慧星、陈华彬(中国法学者),物权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1997年9月第一 版,法律出版社。 25. 陈埤宏编,空间结构-理论与方法论 Theories & Methodology on study of spatial structures,1991年9月10日初版,明文书局。 26.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下册),1965年3月台一版,台湾商务印书馆。 27. 黄茂荣,民法总则,1982年9月增订版,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 28. 温世杨,物权法要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次印刷,新华书店湖北发行 所发行。 29. 温丰文,土地法,1997年9月修订8版,作者自刊。 30. 管欧,法学绪论,1961年3月5版,作者自刊。 31. 郑玉波,民法物权,1971年5月修订6版,三民书局。 32.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1995年4月16版,三民书局。 33. 郑玉波,民法总则,1971年5月7版,三民书局。 34. 郑玉波,罗马法要义,1958年12月初版,三民书局。 35. 郑玉波编,法谚(一),1986年6月,三民书局。 3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1994年10月9 刷,作者自刊。 37.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1989年12月初版,作者自刊。 38. 韩忠谟,法学绪论,1994年再版,财团法人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 39. 苏志超,「土地法规新论」,1979年8月增修订版,中国地政研究所出版。 二、专论部分 1. “大众捷运法案”,“立法院”公报法律案专辑第114辑,1989年3月初版“立法院”秘书处。 2. “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国史馆编印发行,召集人:李模,1994年2月出版。 3. 尹章华,论法律之制定与社会变动,船贸周刊,第30期,1991年。 4. 日本的建物区分所有法,铃木弥录讲述,刘得宽译述,法学丛刊,第114期。 5. 王正明、王秋萍,空间所有权、区分地上权、地役权之研究,「法律学研究」,苏永钦 主编,第7辑,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 6. 朱汉宝,法定主义中类推禁止与习惯法禁止适用之研究:以罪型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 与物权法定主义为范围,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 7. 林英彦译,日本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编「空中权之理论与运用」,1985年6月出版 ,「人与地」,第41期。 8. “法务部”“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法务部”编辑,1993年6月。 9. “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会议资料(五),(地上权及区分地上权部分)汇编,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主编,1999年3月,“法务部”总务司。 10. “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会议资料(十七),(第三章 地上权章部分)汇编,“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主编,1995年3月,“法务部”总务司。 11. 邱万金,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经社法制论丛,第4期,1989年7月出版。 12. 陈世圮,前捷运局副局长访问稿,人与地,第41期。 13. 陈计男,公寓、大厦的一些法律问题-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法令月刊,28卷7期。 14. 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法学研究部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发行,1990年9月1 版。 15. 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 16. 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 17. 温丰文,区分所有权之客体,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二期,1985年12月2 日。 18. 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之新开展,收于「民法诸问题于与新展望」,1979年5月出版 ,三民书局。 19. 刘得宽,建筑物区分所有者之空间所有权,收于「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1979年5月 出版,三民书局。 20. 戴东雄,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I),法学丛刊,第114期。 21. 关于都市再开发之共同化问题、信托及空间开发权之研究,日本财团法人财政经济协 会编着,国有财产局译,1996年2月。 22. 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收于「法律 学研究」第七辑,(民法论文选辑),苏永钦教授主编,1991年10月,政大法律研究所 23. 苏永钦,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印证于Tenbner 的法律发展理论,法 学丛刊,第163期。 24. 苏永钦,区分地上权之立法问题,联合报,1987年2月5日第2版。 25. 苏永钦,从法律方案到法律包里-浅谈一个值得引进的立法技术,收于宪法与社会文 集。 26. 苏志超,土地立体空间之分层使用与土地区分所有权之构想,人与地,第41期。 出处:无 |
240331
原作者:余敏长
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兼论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论文摘要)
研究生: 余敏长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家图书馆”索书号 ,未查获者表“国图”尚未典藏)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科会科资中心”微片数据库)
(连结至“全国”图书联合目录) (连结至政大图书馆馆藏目录)
电子全文: 电子全文下载
论文名称: 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兼论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
指导教授: 颜爱静教授
朱柏松教授
学位类别: 硕士
校院名称: 国立政治大学
系所名称: 地政学系
学号: 84257003
学年度: 87
语文别: 中文
关键词: 地上权、一物一权主义、区分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权
[摘要]
空间权概念之生成,固自“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条所出,惟其法律性质是否即为物权之一种,
仍须予以厘清。为此,就「空间」概念是否为法律上之「物」观之,其特定及独立性可就
登记技术为之固无庸置疑,惟其有体(或无体)性如何,本文认为属有体物。准此,空间
应足以该当法律上之「物」,又具一定经济价值,足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并享受特定之利
益,则空间权应属物权无疑。空间既属物权,以其建构之空间权利体系是否有空间债权之
可能,可就财产性及支配利用性为观察。现行二十四种有名契约中,应仅有租赁契约及使
用借贷契约完全符合此二种特性。
空间权利体系之构成,以对所有权看法不同,而有不同之对待,从而生成以所有权绝对为
中心及以「所有」与「利用」对等之二种空间法体系。就此亦可看出空间权与传统平面物
权,非仅质同量不同而已,应系质量均异之新权利态样。惟此一新权利若须置于现行民法
物权体系中,面对一物一权主义之挑战,仍须有所因应。
一物一权主义经罗马法时代迄今千余年,时空幡然更易,实有检讨之必要。此一主义在立
法例并未之见,皆赖吾国学说另为阐述。然而,学说上对此一定义又有不同说法,本文依
其内容整理为「所有权说」及「物权说」,就文义解释及历史解释观之,本文认为应定义
为「一物上仅存在一所有权」较符其实。就此而论,则空间权概念之成立,将使土地所有
权「物」与「权」之对应,产生一物数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扞格不入。欲化解此一难题,
似应扩大解释一物一权主义之概念内涵。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观之,任何法制度或其原理,
本应与社会时空背景相呼应,否则,将与人民之法律感情背离,从而人民将无从信赖法律
.就此而论,以一物一权主义创设之今,历经千余年,早已有更易之必要。嗣就现行物权
制度观之,如建物区分所有制度,日本之企业担保制度等,皆已创设多项例外,可见一物
一权主义早已不敷所需。末就法理面而言,整个法律思潮对所有权之绝对性己有所缓和,
似无须坚持一物上必存在一所有权。是故,本文乃就一物一权主义存在之理由,扩大一物
一权主义之内涵,而认无须坚持「物」与「权」之对应,如物权之公示明确,得为交易安
全确保者,必得该当一物一权主义,从而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即无所违背,法理面既为
解决,区分地上权本于空间权利体系之一环,亦应为相同之看待,从而区分地上权跨足物
权法体系,应属无碍。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法理所面临之问题虽得以解决,仍需面对物权法定主义之验证。就
空间权之例,固有学者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七九号判决而认现阶段已有空间权之承认,惟本文认为物权法定之创设,其「法定」之法应仅限于法律固不待论,即令此之
「法定」之法包括习惯法,唯依目前判决数量观之,似仍不足形成法之确信,而否定空间
权目前已有法定之创设。至于“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得否视为区分地上权之法定,从定义、范围、甚至相邻关系角度观察,二者应不相同,即本节结论前所叙及,二者非为质同量不同
,应为质量均异。另有“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纵然学者们皆认为系区分地上权之物权法定之例,惟就物权法定主义之内涵及立法过程观之,本文仍不认“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有区分地上权之创设。综上所述,本文管见认为,现行制度仍无区分地上权立法例,故欲为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刍议,仍应先有基础理论之建立。为此,本文先着手于日本法区分地上权制
度之整理,因台湾曾为日本所占领,可推想人民对日法所营造之法学环境或较能适应。次
就区分地上权之空间权利态样观之,若能厘析区分地上权空间所有权、普通地上权及土地
所有权四者之分际,方得进一步了解区分地上权之法理结构,并使区分地上权于现行法中
,得为如何措置预为因应。就此而论,本文认为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及其它用益物权
固皆由土地所有权所设定,惟基于同时区分原理,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或其它平面
用益物权)应仅得择一存在,且为免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并维持法秩序之安定,空间所有权
应可暂置诸不论,此为本文建构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基础法理论。
准上所述,本文试为区分地上权制度之建构,除参酌日本法例及区分地上权本身之法理结
构外,另以普通地上权制度为参考蓝本。故此制度之论述,在内容方面,分取得、存续期
间、效力及消灭等四部分。其中较特殊者,为区分地上权契约成立时,因涉及先设定之区
分地上权人(或他用益物权人),土地所有权人之用益权能,故后设定之区分地上权应得
其「同意」或「承诺」。此一「承诺」为意思表示,第三人就此承诺,即生限制权利行使
之效力,此限制即系参考日本立法例而来,除突显立体权利相邻关系与一般平面物权较为
复杂外,亦可见第三人之重要性。同时,权利让与时,承诺仍得拘束受让人,故应于区分
地上权登记时并予为之,俾免使受让人于行使权利时有所掣肘,并得能保护交易安全,依
内政部颁释令,非属物权内容不得登记观之,其登记自有其合法性。承诺制度之设,除便
于区分地上权人权利之行使外,另有协调相邻关系之意涵。现行法相邻关系之规定,皆系
本于平面物权而设,以区分地上权之立体权利性格,未必全得类推适用。准此,本文遂就
现行法相邻关系之规定一一检视。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及登记,已然涉及制度实施之技术及方法,并为制度实施成功与否之关
键。据本文与大众捷运局相关承办人员洽谈侧知,现行测量技术仍未足以因应空间测量,
故登记实务上仍难有所配合,就内政部目前所颁为数不多之相关释令观之,应属非虚。类
此释令较重要者,似仅有宣示高程基准由绝对高程改采相对高程之规定。准此,空间测量
仍需有赖未来案例渐伙时形成制度。而区分地上权之登记实务,目前较重要之记载例,仅
有捷运系统路线穿越土地部分空间时,所为之「注记」。其于土地登记簿标示部备考栏注
记曰:「捷运系统路线穿越地」即足。就此一「注记」本身,固未涉及权利义务之变更,
惟其效果,却有违程序正义之嫌。依捷运局之作法,乃直接将此文字「注记」于登记簿后
,即视为征收;注记之前亦未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之同意,亦无先行协议程序即率尔为之。
捷运局虽仍有发放补偿费,以弥补土地所有权人财产上之损失,惟本文认为其实施程序仍
有所偏颇,诚有可议之处。
另鉴于区分地上权制度实施之必要性,并匡导“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在法理上不足之处,“法务部”业已着手草拟区分地上权章草案列置于普通地上权章增修条文之后。目前,业经“行政院”核定,送交立法院留待审议中。就草案内容而言,本文基于统一区分地上权名称之必要,而认应有明确标示名称之必要,且目的之设置,是否须剔除「竹木」,仍有待斟酌。草案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之「约定」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一第二项之「同意」,其内
涵似皆有调和权利人间行使之用意,似可合并为一条,以收简明之效。
嗣就第八百四十一之三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四内容观之,俱关于第三人利益之衡量。第八
百四十一之三条为延长区地上权期间,得委诸法院以判决斟酌第三人之利益定之。参酌第
八百四十一条之四规定,虽均为第三人利益之考量,仍有其程度上之区别,第八百四十一
条之似应关乎第三人权利之存续时,才有对之相当补偿之必要,为此,本文乃依其情形试
拟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一至之四等诸条文草案,较诸原草案条文,容或有野人献曝之丑,惟
本文与草拟原条文诸法界先进,对于促进我国区分地上权等立体空间法制臻于完美之境,
应为一致。至于第八百四十一条之五,原草案条文与本文所述之理论基础有所不合,故在
本文之立论上,赞成删除。
撰写本论文之资料,多系以国内文献及教科书为基础,间有日本资料补充,仍属翻译之文
献,于外国法制度之引介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空间法制在国内,仍属萌芽之初,仍有相当
多之盲点有待克服,诚盼日后透过学说不断之补充及实务之运作,使制度之设更趋于健全
。
[论文目次]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前言 1
第二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 2
第一项 问题之提出 2
第二项 动机及目的 4
第三节 研究范围及内容 4
第二章 空间权之法理论 7
第一节 前言 7
第二节 空间权概念 8
第一项 大陆法系概念 8
第二项 英美法系概念─自美国法谈起 9
第三节 空间权之基础法理 11
第一项 空间权之物权性质 11
第一款 物之形式意义及实质意义 11
第二款 空间为「物」之检视 14
第二项 空间债权之性质 18
第三项 空间权之构成 19
第一款 空间权之体系 19
第二款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 22
第三款 空间权与物权法定主义 23
第四款 空间权之内容 27
第四节 本章结论 31
第三章 一物一权主义之原义与再生 33
第一节 一物一权之原义 33
第一项 确立一物一权主义之理论基点 33
第一款 日耳曼法及罗马法 33
第二款 「所有权说」及「物权说」 34
第三款 「所有权说」与「物权说」析述 38
第二项 一物一权主义之理论结构 42
第一款 物权法之构成要件 42
第二款 物权法之基础效 44
第三项 空间权与一物一权主义 46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之再生 48
第一项 一物一权主义之例外-建物区分所有权 49
第二项 从法律社会学看待一物一权主义 53
第三项 从「所有」到「利用」-日耳曼法之揉合 55
第四项 一物一权主义新解 56
第四章 区分地上权概念研析 59
第一节 新物权之发生与物权法定主义 59
第一项 物权法定主义之理由及修正 59
第一款 罗马法及德国法物权法定之型态及发展 59
第二款 物权法定主义之理由存在及其修正-并论罗马法之检视 60
第二项 新物权之检视 65
第一款 最高限额抵押 65
第二款 建物区分所有权 66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与物权法定主义 71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于民法物权创设之探讨 73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于大众捷运法物权创设之探讨 83
第三节 台湾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区分地上权之看待 94
第一项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七九号判决 95
第二项 内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台内地字第一一八0一号函 97
第四节 日本法区分地上权之立法例 100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之取得 101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之客体 102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之设定目的 103
第四项 区分地上权之登记对抗 103
第五项 区分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103
第六项 区分地上权工作物之处理 104
第七项 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04
第五节 区分地上权之法理结构 106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与空间所有权 106
第二项 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所有权 107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 110
第五章 区分地上权制度刍议—我国法之探讨 115
第一节 区分地上权之发生 115
第一项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116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之取得 116
第二款 区分地上权取得之若干问题 117
第二项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发生 121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之存续时间 124
第一项 当事人定有存续期间 124
第二项 当事人未定有存续期间 127
第三节 区分地上权之效力 127
第一项 利害关系人之「承诺」 128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目的物之让与 129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之让与 129
第二款 目的物之让与与租金 130
第四节 区分地上权之消灭 131
第一项 普通消灭原因 131
第二项 特别消灭原因 133
第一款 习惯法之排除效力 133
第二款 区分地上权消灭对于利害关系人之效力 134
第三款 目的物之处理 135
第五节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与登记 136
第一项 区分地上权之测量 136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之登记 138
第六节 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40
第一项 相邻关系之原理及其运用 141
第二项 区分地上权人如何为相邻关系主体 144
第三项 区分地上权于现行相邻关系之适用及类推适用 145
第一款 区分地上权空间损害防免之相邻关系 146
第二款 排水及用水之相邻关系 147
第三款 区分地上权空间利用相邻关系 150
第四款 他人空间入侵之相邻关系 151
第五款 越界建筑竹木枝根及果实落地之相邻关系 153
第六款 区分地上权与建物区分地上权之相邻关系 154
第六章 区分地上权之实践 155
第一节 大众捷运法之实践 155
第一项 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之疑义 156
第一款 公私争讼之分际模糊不清 156
第二款 权利取得概念之混淆 157
第二项 「注记」之运作与概念之厘清 158
第一款 本条「注记」之发生 158
第二款 本文见解 159
第二节 “民法”区分地上权增订草案刍议 162
第一项 名称及目的 162
第二项 相邻关系之约定 164
第三项 第三人利益之斟酌 166
第七章 结论 171
参考文献 177
[参考文献]
一、专书部分
1. 日本民法,王书江、曹为合译,1992年8月初版,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1962年5月第一版,国立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发行。
3. 王泽鉴,民法总则,1991年1月8版,三民书局。
4. 王泽鉴,民法总则,1995年3月出版,作者自刊。
5. 王泽鉴,通则.所有权,民法物权第一册,1992年4月初版,三民书局。
6. 史尚宽,民法总论,1970年11月台初版,作者自刊。
7. 史尚宽,物权法论,1957年8月台初版,作者自刊。
8. 由嵘主编,林聪贤校订,外国法制史,1993年10月初一刷。中国: 北京大学出版社;台
湾: 五南出版社。
9. 地政常用法规汇编,1997年6月,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编印。
10.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7月增订4版,作者自刊。
11.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芳校订,1999年3月初版一刷,五南图书出版
有限公司。
12. 李开国(中国法学者),民法基本问题研究,1997年8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13. 李肇伟,民法物权,1962年11月初版,三民书局。
14. 林纪东,行政法,1990年12月修订6版,三民书局。
15. 林纪东,法学绪论,1972年8月初版,国立编译馆。
16. 法理学(Legal Theory),W Friedmann 杨日然等译,1989年9月5版,司法周刊杂志社。
17.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Jurisprudence -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Edgar Bodenheimer,结构群译,1990年10月15日初版,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8. 法学大辞典,1991年12月第一版,中国法政大学出版社出版。
19. 保成六法全书,黄宗乐监修,1995年8月1日修订2版,保成公司。
20.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1967年10月初版,作者自刊。
21. 倪江表,民法物权论,1956年10月台一版,正中书局。
22. 殷来朝译,大气科学,1981年10月1日台初版,国立编译馆出版。
23. 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1967年3月台2版,商务印书馆。
24. 梁慧星、陈华彬(中国法学者),物权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1997年9月第一
版,法律出版社。
25. 陈埤宏编,空间结构-理论与方法论 Theories & Methodology on study of
spatial structures,1991年9月10日初版,明文书局。
26.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下册),1965年3月台一版,台湾商务印书馆。
27. 黄茂荣,民法总则,1982年9月增订版,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
28. 温世杨,物权法要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次印刷,新华书店湖北发行
所发行。
29. 温丰文,土地法,1997年9月修订8版,作者自刊。
30. 管欧,法学绪论,1961年3月5版,作者自刊。
31. 郑玉波,民法物权,1971年5月修订6版,三民书局。
32.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1995年4月16版,三民书局。
33. 郑玉波,民法总则,1971年5月7版,三民书局。
34. 郑玉波,罗马法要义,1958年12月初版,三民书局。
35. 郑玉波编,法谚(一),1986年6月,三民书局。
3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1994年10月9 刷,作者自刊。
37.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1989年12月初版,作者自刊。
38. 韩忠谟,法学绪论,1994年再版,财团法人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
39. 苏志超,「土地法规新论」,1979年8月增修订版,中国地政研究所出版。
二、专论部分
1. “大众捷运法案”,“立法院”公报法律案专辑第114辑,1989年3月初版“立法院”秘书处。
2. “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国史馆编印发行,召集人:李模,1994年2月出版。
3. 尹章华,论法律之制定与社会变动,船贸周刊,第30期,1991年。
4. 日本的建物区分所有法,铃木弥录讲述,刘得宽译述,法学丛刊,第114期。
5. 王正明、王秋萍,空间所有权、区分地上权、地役权之研究,「法律学研究」,苏永钦
主编,第7辑,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
6. 朱汉宝,法定主义中类推禁止与习惯法禁止适用之研究:以罪型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
与物权法定主义为范围,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
7. 林英彦译,日本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编「空中权之理论与运用」,1985年6月出版
,「人与地」,第41期。
8. “法务部”“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法务部”编辑,1993年6月。
9. “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会议资料(五),(地上权及区分地上权部分)汇编,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主编,1999年3月,“法务部”总务司。
10. “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会议资料(十七),(第三章 地上权章部分)汇编,“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主编,1995年3月,“法务部”总务司。
11. 邱万金,区分地上权制度之研究,经社法制论丛,第4期,1989年7月出版。
12. 陈世圮,前捷运局副局长访问稿,人与地,第41期。
13. 陈计男,公寓、大厦的一些法律问题-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法令月刊,28卷7期。
14. 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法学研究部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发行,1990年9月1
版。
15. 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
16. 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
17. 温丰文,区分所有权之客体,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二期,1985年12月2 日。
18. 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之新开展,收于「民法诸问题于与新展望」,1979年5月出版
,三民书局。
19. 刘得宽,建筑物区分所有者之空间所有权,收于「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1979年5月
出版,三民书局。
20. 戴东雄,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I),法学丛刊,第114期。
21. 关于都市再开发之共同化问题、信托及空间开发权之研究,日本财团法人财政经济协
会编着,国有财产局译,1996年2月。
22. 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收于「法律
学研究」第七辑,(民法论文选辑),苏永钦教授主编,1991年10月,政大法律研究所
23. 苏永钦,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印证于Tenbner 的法律发展理论,法
学丛刊,第163期。
24. 苏永钦,区分地上权之立法问题,联合报,1987年2月5日第2版。
25. 苏永钦,从法律方案到法律包里-浅谈一个值得引进的立法技术,收于宪法与社会文
集。
26. 苏志超,土地立体空间之分层使用与土地区分所有权之构想,人与地,第41期。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