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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10: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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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林惠君

 出版年: “民91”
     研究生: 林惠君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家图书馆”索书号 ,未查获者表“国图”尚未典藏)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科会科资中心”微片数据库)
(连结至“全国”图书联合目录)  (连结至政大图书馆馆藏目录)
    电子全文: 电子全文下载
    论文名称: 两岸著作权法之比较研究--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探讨中心
    指导教授: 林诚二教授
    学位类别: 硕士
    校院名称: 国立台北大学
    系所名称: 法学学系
      学号: 78871612
     学年度: 90
     语文别: 中文
    论文页数: 182
     关键词: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大陆地区
[摘要]
人类创作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国家对于人民之创作如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短期将影响人民创作之意愿,就长期而言,因人民创作意愿降低,将严重影响国家社会文化之发展,阻碍整体之进步,因此近世以来,各国无不制定著作权法保障人民创作及其衍生相关问题,以鼓励人民创作,促进国家社会之进步。自民国七十六年以来,台湾地区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交流频繁;两岸又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该国际组织之会员国,对于该组织之相关协议均有遵守之义务,大陆地区为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著作权法作大幅度之修正,本文拟就两岸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作一比较研究,并就著作权法中最饶富趣味之合理使用问题作一探讨。
目前两岸著作权法均是采取二元说之立法方式,就著作权之权利内容明定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之保护,然在著作权法细部规范上仍有些许之差异,在著作人格权方面,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就著作人格权规定之内容有「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三种权利;大陆地区在著作权法就著作人格权方面则规定有「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权利,本文以为修改权在著作人格权上之内涵,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足以涵括,而无须在另外增设修改权之规定。在著作财产权方面,两岸之规定原则上均相同,惟大陆地区在著作权法在此次修正时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此系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尚未规定而在修正草案中增订「公开传播权」之规定;另外大陆地区此次修正亦增设一概括规定「其它著作财产权人应享有之权利」,本文以为就著作财产权为一准物权之性质而言,恐有违物权法定主义。在基于考量传播者对于著作付出之劳力、心力,应加以保护,各国开始对著作邻接权设有保护之规定,大陆地区关于著作邻接权之保护在著作权法上设有专章之规定,规范详尽,而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目前仅有对著作邻接权中之表演设有之规定,其它方面则未见规定。如和平衡著作人及利用人二者的权利,是著作权法制定以来追求之终极目标,而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之规定即系为保障著作人之权利并兼顾利用人之利益而订立。在国际性之著作权公约及外国立法例均对「合理使用」设有明文规定。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之规定,除在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设有例外规定,并在第六十四条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一0七条规定,设有四项判断标准,可供法院就具体案例审酌判断。大陆地区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虽就其使用之目的上设有例外规定,惟在何种情形之使用系属合理,其判断标准为何,则未见规定,仍有待学说及实务见解补充之。时至今日,合理使用之规定在其发源国美国仍在持续蓬勃发展,就美国近来之Napster案中法院之见解可知,法院尚须根据个案事实之不同,以四项判断标一一检验后,再审酌具体个案之情形,方能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美国著作权法第一0七条第二项规定之四款判断因素,即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虽是个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之重要判断标准,但并非绝对且唯一之标准。是以在合理使用原则仍在发展之情形下,本文以为就合理使用之判断标准,尚不宜设立硬性之判断标准,仍应审酌个案中一切因素,避免法院在判断时有过多之限制,无法做出公平合理之判断,而与著作权法保障公共利益与著作人权益之意旨有违。
[论文目次]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1
第二节 研究范围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著作权之意义及性质
第一节 著作权之意义
第二节 著作权之本质
第一项 特权恩惠制度
第二项 出版所有权说
第三项 精神所有权说
第四项 人格权说
第五项 无体财产权说
第六项 二元说
第七项 修正的二元说
第八项 一元说
第三节  两岸著作权法之立法方式
第三章 两岸著作权法之立法沿革
第一节著作权法之产生与立法理论
第一项 著作权法之产生
第二项 著作权法之立法理论
第一目 天赋人权说
第二目 财产权利说
第三目 智力成果说
第二节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之立法沿革
第一项 “民国”八十一年之“著作权法”
第一目 调整法条结构,增列章、节、款,厘清相互关系
第二目 厘清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之涵义,落实著作权之保护
第三目 尊重国际条约协议,采内外国人平等互惠保护原则
第四目 增订著作人推定条文,以明权源
第五目 明定著作权之内涵包括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第六目 延展著作权保护期间,以符国际立法趋势
第七目 充实著作合理使用之范围,以促进国家文化之发展
第八目 扩充强制授权项目,以因应法制新趋势之需要
第九目 增订著作权中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规定,加强权利人、利用人及
主管机关等相互间之协调与联系
第十目 增订著作权侵害态样及其救济之规定
第十一目 增订刑责规定,并酌予提高自由刑及罚金数额,以有效遏阻侵害
第十二目 增订新旧法过渡条文,以明新旧法之适用
第二项 “民国”八十七年之“著作权法”
第一目 废止著作权登记制度
第二目 修正有关著作权之权益归属
第三目 修正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之规定
第四目 对名词定义之修正部分
第五目 修正意义不明之部分
第六目 删除不合时宜之规定部分
第七目 增订过渡条款
第三项 “民国”九十年之修正
第一目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
第一款 著作权主管机关归属与著作权专责机关权责之厘清
第二款 厘清「撤销」、「废止」与「行政处分」之用词
第三款 修正移列有关海关实施查扣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被查扣人之条文
第二目 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延长「计算机程序著作」著作财产权期间之修正
第三目 立法委员之个别提案
第一款 关于著作财产权授权相关议题之修正
第二款 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音乐著作无刑责之规定
第三款 删除主管机关审议著作权中介团体订定之「著作使用报酬率」规定
第三节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制之立法沿革
第一项 公元一九九一年之著作权法
第二项 公元二00一年之著作权法
第一目 修正之背景及经过
第二目 修正重点概述
第一款 增订部分
一、增订外国人及无国籍作品之保护
二、增加保护作品类别
三、增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规定
四、增订电影作品等相关作者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
五、增订「合理使用」条款部分
六、增订「法定授权」条款部分
七、作品使用付酬标准回归市场机制
八、增订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之保护
九、增订演出他人作品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加强对表演人之保护
十一、增订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获得许可及支付报酬
十二、增订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之权利
十三、增订科技保护措施之保护
十四、增订权利管理电子讯息之保护
十五、增订侵害著作权之损害赔偿规定,并建立「法定赔偿额」制度
十六、增订遏止侵害之「禁止令」及证据保全之规定
十七、增订举证责任之转换
第二款 修正部分
一、明确扩大财产权范围及明文承认其得转让
二、独创性汇编作品之保护
三、明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之权利义务
四、加强执法之规定
五、修正著作权纠纷之调解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规定
第三款 删除部分
一、删除旧法第七条规定,确认著作权法、专利法及技术合同法之竞合关系
二、删除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有限期限之限制
第三项 其它相关之法律
第一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目 刑法
第三目 计算器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两岸著作之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之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之主体
第一项 概说
第一目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第二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第三目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第二项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主体之规定
   第一目 著作权原始主体-著作人
   第二目 著作权之继受主体-其它著作权人
   第三目 特殊作品之著作权主体
第一款 因雇佣关系完成之著作
第二款 因他人出资完成之著作
第三项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主体之规定
第一目 著作权之原始主体-作者
第一款 因创作行为而成为作者
第二款 因法律之规定而成为作者
   第二目 著作权之继受主体-其它著作权人
第一款 因继承、遗赠或其它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第二款 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第三款 特殊的作权主体-国家
   第三目 特殊作品之著作权主体
第一款 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二款 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四项 小结
第二节 著作权之客体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客体之规定
第一目 著作应具备之要件
第一款 须具有原创性
第二款 必须为客观上可感知之表达
第三款 须属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
第四款 须非不得为著作标的之著作
第二目 著作之种类
第一款 原始著作
第二款 一般著作
第三款 共同著作
第四款 衍生著作
第五款 改作著作
第六款 编辑著作
第七款 表演
第三项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客体之规定
第一目 作品之涵义及其构成要件
第一款 作品的涵义
第二款 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独创性
二、作品的可复制性
三、合法性
第二目 作品的分类
第一款 一般作品
第二款 特殊作品
一、计算器软件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项 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权利之内容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著作人格权
第一目 著作人格权概说
第一款 公开发表权
第二款 姓名表示权
第三款 同一性保持权
第二目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人格权之规定
第一款 公开发表权
第二款 姓名表示权
第三款 同一性保持权
第三目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人格权之规定
第一款 发表权
第二款 署名权
第三款 修改权
第四款 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四目 小结
第三项 著作财产权
第一目 著作财产权概说
第二目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财产权之规定
第一款 重制权
第二款 公开口述权
第三款 公开播送权
第四款 公开上映权
第五款 公开演出权
第六款 公开展示权
第七款 改作及编辑权
第八款 出租权
第九款 输入权
第三目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有关著作财产权之规定
第一款 复制权
第二款 发行权
第三款 出租权
第四款 展览权
第五款 表演权
第六款 放映权
第七款 广播权
第八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九款 摄制权
第十条 改编权
第十一条 翻译权
第十二款 汇编权
第十三款 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权利
第四目 小结
第四项 著作邻接权
第一目 著作邻接权概说
第二目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邻接权之规定
第三目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邻接权之规定
第四目  小结
第五章 两岸著作权法关于著作财产权之限制──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探讨中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理使用之源起及意义
第三节 合理使用之法律性质
第一项 权利限制说
第二项 侵权阻却说
第三项 使用权利说
第四项 小结
第四节 国际著作权公约关于合理使用原则之规定
第一项 伯恩公约
第一目 公约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重制权之合理使用
第二目 公约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摘录引用之合理使用
第三目 公约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教学上之合理使用
第四目 公约第十条之一第一项之规定-新闻报导上之合理使用
第二项 世界著作权公约
第三项 与贸易有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TRIPs)
第四项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著作条约(WIPO)
第五节 美国著作权法上关于合理使用原则之规定
第一项 第一0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一0七条第二项
第一目 使用之目的与性质
第二目 被使用著作之性质
第三目 使用部份与被使用著作之比例
第四目 使用部分对被使用著作之潜在市场或价值影响
第三项 小结
第六节 美国NAPSTER案之介绍分析
第一项 案例事实
第二项 美国法院之见解
第一目 关于使用之目的及特性方面
第二目 关于著作之性质方面
第三目 关于使用之比例方面
第四目 关于对市场之影响方面
第七节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之规范
第一项 关于著作权限制规定概说
第二项 关于合理使用原则之规定
第一目 关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第一款 为国家机关运作目的之合理使用规定
第二款 为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规定
第三款 为学术研究目的之合理使用规定
第四款 为新闻报导、信息流通目的之合理使用规定
第五款 个人或家庭重制之合理使用规定
第二目 “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第一款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为非营利教育目的
第二款 著作之性质
第三款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第四款 利用著作对著作潜在市场及现在价值之影响
第三项 合理使用审酌准则草案评析
第八节 大陆地区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之规范
第一项 关于著作权限制规定概说
第二项 关于合理使用之规定
第一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一款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之作品
第二款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主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第三款 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款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者除外
第五款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六款 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公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七款 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之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八款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之需要,复制本
馆收藏之作品
第九款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十款 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十一款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十二款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三项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第一目 法定许可之意义
第二目 法定许可之规定
第一款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三目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之区别
第九节 小结
第六章 结论
参考书目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旧法)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参考文献]
壹、中文部分
一、中文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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