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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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一家公司在韩国一家造船厂修理渔船,渔船修好后,欠下19万美元修船费一走了之。近日,我国大连海事法院适用《韩国民法》审结了这起在审判实践中难得一见的涉外海事案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韩国民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俄罗斯某公司给付原告韩国某造船厂195030美元的修船费用。
  2003年1月,俄罗斯某公司因所属的“纳德奇达”号渔船需要进行维修和改造,与韩国某造船厂签订修船合同,预定修船总金额为253192美元,并约定俄罗斯某公司在渔船修好后的4个月内付清全部修船费用。韩国某造船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维修及改造工作,并确定全部工程款为195030美元。然而,俄罗斯某公司将船驶离造船厂后,却一直未支付修船费用。
  2003年8月,当欠款渔船在大连港停靠时,韩国某造船公司便将俄罗斯某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请求,申请法院扣押渔船。
  法院认为,修理合同的发生地虽然不在中国,但由于俄罗斯某公司的渔船在大连港停靠期间,韩国造船厂提起诉讼,且合同双方均未对管辖和法律适用提出约定,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于是决定受理此案,并应申请扣押了涉案渔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签订地是韩国,合同的履行地也是韩国,可以认为韩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韩国法律。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修船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签订有效。且原告已经依约完全履行了修理及改造船舶的义务,被告也应该按约定履行支付修船费用的义务。因此,大连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韩国民法》,判决被告俄罗斯某公司向原告韩国造船厂支付修船费195030美元,并负担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所产生的担保费7263美元。
  据了解,由于渔船被扣押后,俄罗斯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供足额的担保金,法院已于近日将所扣渔船拍卖,并将在其所涉及的另一案件审判完毕后,将两起案件合并执行,依法将赔付后的剩余部分返还俄罗斯某公司。
  法官说法
  为何适用韩国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怎样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就是依照冲突规范,合同应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在这一问题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在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意愿的同时,强调了对意思自治内容的限制,就是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不能违背强制性规则、禁止不确定的准据法,并且只能是实体法。
  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应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这是对意思自治的补充。这种客观标志通常是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等。法院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大多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出和案件联系最紧密的连结点,由此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审判长通过合议庭合议和向有关部门请示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由于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签订地是韩国,合同的履行地也是韩国,由此可以认为韩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案应适用《韩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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