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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通过新判例五则: 【案 号】 一、九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一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迟延给付时,须经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债务人于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者,债权人催告所定期限虽较约定期限为短,但如自催告时起,已经过该约定之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解为债权人得解除契约。 【相关法条】 “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案 号】 二、九十一年台简抗字第四九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债权人对于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则当事人将包含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迟付利息滚入原本,约定期限清偿,其滚入之利息数额,仍应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债权人对于滚入原本之超过限额利息部分,应认仍无请求权。 【相关法条】 “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 号】 三、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因任职关系获准配住宿舍,其性质为使用借贷,目的在使任职者安心尽其职责,是倘借用人丧失其与所属机关之任职关系,当然应认依借贷之目的,已使用完毕,配住机关自得请求返还。故公务员因任职关系配住宿舍,于任职中死亡时,既丧失其与所属机关之任职关系,依借贷目的应认已使用完毕,使用借贷契约因而消灭,此与一般使用借贷契约,借用人死亡时,贷与人仅得终止契约之情形尚有不同。 【相关法条】 “民法”第四百七十条第一项。 【案 号】 四、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案 号】 五、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当之。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再援用判例二则: 【案 号】 一、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九号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之确定判决声请再审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六条之规定,虽应依民事诉讼法向原判决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审之诉,然第二审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之确定判决所为再审判决,得否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仍应依刑事诉讼判断之(“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如其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原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则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之第二审法院再审判决,亦应受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之限制,不在向第三审法院上诉之列。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不再援用理由】 本则判例与“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不符。 【案 号】 二、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五八四号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为债权人之共同利益,修缮船舶破损部分之费用,自系“海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为债权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费用,此项债权其优先受偿之位次,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在船舶抵押权之前。 【相关法条】 “海商法”第二十四条。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 其它一则 (增列适用法条): 【案 号】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观之,系各共有人就存在于共有物全部之应有部分互相移转,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单独所有权。故原物分割而应以金钱为补偿者,倘分得价值较高及分得价值较低之共有人均为多数时,该每一分得价值较高之共有人即应就其补偿金额对于分得价值较低之共有人全体为补偿,并依各该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给付金额,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为共有物应有部分互相移转之本旨。 【相关法条】 “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条。 【决 议】 本则判例于“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条增列。 出处: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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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通过新判例五则:
【案 号】
一、九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一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迟延给付时,须经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债务人于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者,债权人催告所定期限虽较约定期限为短,但如自催告时起,已经过该约定之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解为债权人得解除契约。
【相关法条】
“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案 号】
二、九十一年台简抗字第四九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债权人对于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则当事人将包含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迟付利息滚入原本,约定期限清偿,其滚入之利息数额,仍应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债权人对于滚入原本之超过限额利息部分,应认仍无请求权。
【相关法条】
“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 号】
三、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因任职关系获准配住宿舍,其性质为使用借贷,目的在使任职者安心尽其职责,是倘借用人丧失其与所属机关之任职关系,当然应认依借贷之目的,已使用完毕,配住机关自得请求返还。故公务员因任职关系配住宿舍,于任职中死亡时,既丧失其与所属机关之任职关系,依借贷目的应认已使用完毕,使用借贷契约因而消灭,此与一般使用借贷契约,借用人死亡时,贷与人仅得终止契约之情形尚有不同。
【相关法条】
“民法”第四百七十条第一项。
【案 号】
四、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案 号】
五、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当之。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再援用判例二则:
【案 号】
一、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九号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之确定判决声请再审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六条之规定,虽应依民事诉讼法向原判决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审之诉,然第二审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之确定判决所为再审判决,得否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仍应依刑事诉讼判断之(“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如其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原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则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之第二审法院再审判决,亦应受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之限制,不在向第三审法院上诉之列。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不再援用理由】
本则判例与“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不符。
【案 号】
二、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五八四号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为债权人之共同利益,修缮船舶破损部分之费用,自系“海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为债权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之费用,此项债权其优先受偿之位次,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在船舶抵押权之前。
【相关法条】
“海商法”第二十四条。
【不再援用理由】
法律已修正。
其它一则 (增列适用法条):
【案 号】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观之,系各共有人就存在于共有物全部之应有部分互相移转,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单独所有权。故原物分割而应以金钱为补偿者,倘分得价值较高及分得价值较低之共有人均为多数时,该每一分得价值较高之共有人即应就其补偿金额对于分得价值较低之共有人全体为补偿,并依各该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给付金额,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为共有物应有部分互相移转之本旨。
【相关法条】
“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条。
【决 议】
本则判例于“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条增列。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