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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通过新判例八则: 【案 号】 一、八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五二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系为保护抵押权人之利益,及社会之经济而设之规定,故于土地抵押后,在其上营造之建筑物,虽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于抵押权实行时,该建筑物若与抵押之土地已归一人所有,则为贯彻上开立法目的,宜解为有该条之适用,得于必要时,将土地抵押后,在其上营造之建筑物,与该土地并付拍卖。 【相关法条】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条。 【案 号】 二、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八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条规定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时,减轻其义务。依此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固仅得减轻其义务,而不得免除之;惟此系指直系血亲卑亲属有能力负担扶养义务而言,倘该直系血亲卑亲属并无扶养能力,自无该条规定之适用。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条。 【案 号】 三、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八六三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依当时之法律亦无其它继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该所定之继承人自应以民法继承编施行之日生存者为必要。 【相关法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 【案 号】 四、九十年台抗字第三七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其票据无效,“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发票年、月、日为本票应记载事项。故本票上如未记载发票年、月、日,或记载不清难以辨识发票日期者,其本票当然无效。 【相关法条】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条。 【案 号】 五、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森林以国有为原则。森林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之森林权利,除依法登记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属国有。“森林法”第三条及该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定有明文。未依法登记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属国有,则不论国家已否办理登记,均不适用关于取得时效之规定,俾达国土保安长远利益之目标,并符保育森林资源,发挥森林公益及经济效用之立法意旨(“森林法”第一条及第五条参照),自无“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取得时效规定之适用。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 “森林法”第五条。 【案 号】 六、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六八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国家机关因裁撤或改组而不存在者,其性质与法人因合并而消灭者相类,故其诉讼程序应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承受其业务之机关承受其诉讼以前当然停止。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案 号】 七、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七七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扣押物,因防其丧失或毁损,应为适当之处置。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命适当之人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定有明文。检察官扣押票据交付保管,保管人依公法上关系占有票据,虽非票据之受让人,惟本其保管人之权责,亦应依上开法条第一项规定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之行为。故系争支票经检察官扣押后交付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本其保管人之地位,自得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之行为,提示系争支票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条】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 号】 八、九十年台抗字第一六二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第三审上诉系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及第二项之情形外,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第二审法院应定期先命补正;于上诉人自行委任或经法院为其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之前,上诉人尚不具表明上诉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于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理由书,即认其上诉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 出处: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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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通过新判例八则:
【案 号】
一、八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五二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系为保护抵押权人之利益,及社会之经济而设之规定,故于土地抵押后,在其上营造之建筑物,虽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于抵押权实行时,该建筑物若与抵押之土地已归一人所有,则为贯彻上开立法目的,宜解为有该条之适用,得于必要时,将土地抵押后,在其上营造之建筑物,与该土地并付拍卖。
【相关法条】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条。
【案 号】
二、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八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条规定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时,减轻其义务。依此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固仅得减轻其义务,而不得免除之;惟此系指直系血亲卑亲属有能力负担扶养义务而言,倘该直系血亲卑亲属并无扶养能力,自无该条规定之适用。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条。
【案 号】
三、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八六三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依当时之法律亦无其它继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该所定之继承人自应以民法继承编施行之日生存者为必要。
【相关法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
【案 号】
四、九十年台抗字第三七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其票据无效,“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发票年、月、日为本票应记载事项。故本票上如未记载发票年、月、日,或记载不清难以辨识发票日期者,其本票当然无效。
【相关法条】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条。
【案 号】
五、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森林以国有为原则。森林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之森林权利,除依法登记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属国有。“森林法”第三条及该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定有明文。未依法登记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属国有,则不论国家已否办理登记,均不适用关于取得时效之规定,俾达国土保安长远利益之目标,并符保育森林资源,发挥森林公益及经济效用之立法意旨(“森林法”第一条及第五条参照),自无“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取得时效规定之适用。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
“森林法”第五条。
【案 号】
六、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六八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国家机关因裁撤或改组而不存在者,其性质与法人因合并而消灭者相类,故其诉讼程序应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承受其业务之机关承受其诉讼以前当然停止。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案 号】
七、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七七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扣押物,因防其丧失或毁损,应为适当之处置。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命适当之人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定有明文。检察官扣押票据交付保管,保管人依公法上关系占有票据,虽非票据之受让人,惟本其保管人之权责,亦应依上开法条第一项规定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之行为。故系争支票经检察官扣押后交付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本其保管人之地位,自得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之行为,提示系争支票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条】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 号】
八、九十年台抗字第一六二号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第三审上诉系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及第二项之情形外,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第二审法院应定期先命补正;于上诉人自行委任或经法院为其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之前,上诉人尚不具表明上诉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于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理由书,即认其上诉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