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1:10: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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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郑中人台湾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

微软独占操作系统软件是不争的事实,微软不当甚至不法利用独占的操作系统销售其它种类的软件的事实也无庸争执,公平会调查的问题是什么,其与微软的行政和解契约的目的是什么实在令人不解。
只在纠正其应用软件的搭售行为以及价格过高之事实,或是也包括窗口软件的独占,以及其它工具软件(utility)以及操作系统软件 (operating system)之不公平竞争行为?
价格过高为什么只限于应用软件,其它例如微软各类窗口之价格就合理吗?
微软不公开其原始码,如何证明其软件比其它相类软件更有效率更有竞争力?
目前的行政和解契约条款是否能解决或防止其不法行为或脱法行为或游走法律边缘的行为?
个人意见认为该行政和解契约约定只是治标的方法,所不是治本的根本之道。
根本之许可分为中长期与短期
短期:
在台湾的授权契约或其它形式的契约包括价格应由相关单位审查核定。
禁止软件厂商以合约限制任何人以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方式利用软件。
中期:
无条件公开操作系统软件的原始码,任何人(消费者,竞争者,上下游厂商或研究单位)都可以利用原始码。
工具软件的原始码开放给必须利用该工具软件的业者。
要求任何开发销售软件之业者一律公开原始码
长期:
废除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
著作权法只保护原始码阶段的软件
另制订保护软件(程序)的法律
造就微软今日独占的后果早在美国设立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CONTU)提出最终报告时
John Hersey和 Rhoda Karpatlin 两位伟大的反对意见者所意料,当时他们提出忠告如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会必然造成软件独占的机会。
两位反对的委员坚认目的码形式的软件不是著作,是计算机或其它含有计算机的装置的一部份,是操控计算机达成其功能作用的部份。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一样给予创作者权利,也同时课予义务。各国专利法皆明订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揭露制造和使用发明的过程和方法,揭露之内容必须详细到足使熟悉该项技术者可以依其揭露制造和使用请求专利的发明。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文,但其保护对象只是著作的表达方法之立法技巧已经很明白地宣示此项原则,即著作权只在于著作的表达方法。著作人要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必须公开其著作,公开后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表达方法,也就是侵害其著作权。其表达方法所揭露的内容,除非有其它法律保护,都是成为公共财,社会任何人都可自由利用著作,更上一层创造更多的著作。如此才可能达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丰富社会的著作,增加大众阅读欣赏著作,以提升生其活的品质,最终达到促进人类的文明的长远目的。
所以如果软件开发者要利用著作权保护其软件,就必须给付对价,也就是公开其所表达的内容或创意。软件的表达方法是原始码,所以也只有从原始码,才可看出软件开发者的独特的创意和软件的内容。目的码不是著作,是从著作(原始码)自动制成的机器零组件,目的码不等于原始码。
在美国或其它国家有许多人(例如美国Technology Assessment Office)事后发现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不当已后悔莫及。美国当然不肯放弃其独占控制全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计算机的利用的权力,美国享有此权力的好处,不只是厂商的利益,包括一些不可告人的用途。其不会宣布微软独占,将之拆解令其缴械。要期待美国校正废除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缘木求鱼比登天还难。有些人退而求其次提倡自由软件,有条件开于原始码(即以公开授权),但其作法只是诉诸于权利人的良心和舆论的压力,而不是法律的,义务的,条件的。
本人坚决主张废除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退而求其次给予目的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公开原始码,原始码必须和目的码一起销售。
本人自二十多年前就坚持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之错误,二十几年来的看法没有改变,微软以及其它软件公司的独占事实证明反对者的推理没有错。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来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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