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案判决后,刘翔不服,提起上诉,8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翔的代理律师出庭代表刘翔参加了诉讼。开庭后,刘翔的代理律师使用投影仪等设备图文并茂地阐述了刘翔的上诉理由。刘翔在向法庭提交的长达10页的民事上诉状中,阐述了三个方面,多达10条的上诉理由。主要内容是,上诉人刘翔的诉讼要求制止侵害肖像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精品报社在其千期专刊的封面和其他版面使用刘翔的肖像,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合理使用;涉案两张图片来源不明,不能认定其来源合法。
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在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上以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肖像作为其主要内容并在其他版面上使用刘翔的肖像,均未经其本人同意,已具备了侵害其肖像权的要件。而且精品报社在同期报纸封面上还刊载了中友百货的购物节广告,并从中获得广告费,从封面安排设计上,广告与刘翔的肖像没有明显分界线,形成了潜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由此,刘翔认定,精品报社将其肖像用作千期专刊的标识,其直接目的是利用刘翔的知名度为这期专刊作宣传。因精品报社通过卓越公司经营的精品网宣传推广千期专刊的印刷品和电子版,卓越公司应与精品报社一起对侵犯刘翔肖像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刘翔在上诉状中还就原审法院不准其撤回起诉提出异义,认为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程序。宣读上诉状后,刘翔的代理律师还当庭出据了三份新证据,以证实三被告构成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事实。
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和卓越公司的代理人针对刘翔的上诉状进行了答辩,共列举了五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精品报社出版的“影响2004”“千期专刊”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比赛照片作为封面,属于回顾性报道,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千期专刊”中所发布的北京中友百货有限公司的广告,是报社一种独立的广告发布行为,与当期封面人物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精品报社与中友百货之间对本案诉争的所谓侵权行为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精品报社在其专刊上使用的刘翔的照片,是一张典型的新闻照片,该照片有合法版权授权,报社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合理使用;精品报社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和广告经营权。要求驳回上诉人刘翔的诉讼请求。另一方被上诉人中友百货的代理人也就精品购物刊登其广告与刘翔肖像无关进行了答辩。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