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1:11: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
劳工保险系国家为实现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劳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八项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之基本国策而建立之社会安全措施。保险基金系由被保险人缴纳之保险费、政府之补助及雇主之分担额所形成,并非被保险人之私产。被保险人死亡,其遗属所得领取之津贴,性质上系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遗属生活无依,故应以遗属需受扶养为基础,自有别于依法所得继承之遗产。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之养子女户籍登记未满六个月者,不得享有保险给付之权利。﹂固有推行社会安全暨防止诈领保险给付之意,而同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有关遗属津贴之规定,虽系基于伦常关系及照护扶养遗属之原则,惟为贯彻国家负生存照顾义务之我国台湾地区宪法意旨,并兼顾养子女及其它遗属确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暨无谋生能力之事实,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予以修正,并依前述解释意旨就遗属津贴等保险给付及与此相关事项,参酌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及社会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盘检讨设计。
【解释理由书】
劳工保险系国家为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劳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八项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之基本国策而建立之社会福利措施,为社会保险之一种,旨在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社会保险所提供之保障,依国际公约及各国制度,通常分为两类:金钱补助及福利服务。金钱补助系为补偿被保险人因为老年、残障、死亡、疾病、生育、工作伤害或面临失业情况丧失所得时所为之金钱给付,此类金钱给付分别具有所得维持、所得替代之功能;社会福利服务则指直接提供诸如住院照护、医疗服务、复健扶助等,学理上称为「实物给付」。负担上述各项给付及服务之社会保险基金,其来源初不限于被保险人所缴纳之保险费,我国现行劳工保险制度亦同。依劳工保险条例第四章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提供之保险给付,计有生育、伤病、医疗、残废、老年、死亡等项,劳工保险之保险费,则依同条例第十五条所定之比例,由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分担及中央政府与直辖市政府补助。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受领之保险给付,系由劳工保险创立时政府一次拨付之金额、当年度保险费及其孳息之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之结余、保险费滞纳金、基金运用之收益等所形成之劳工保险基金支付之(劳工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可知保险给付所由来之保险基金并非被保险人私有之财产。被保险人死亡,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之遗属所得领取之津贴,乃劳工保险机构出于照护各该遗属所为之设计,用以避免其生活无依,故遗属津贴有别于依法所得继承之遗产,上开遗属之范围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遗产继承人亦有不同。 
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之养子女,其收养登记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满六个月者,不得享有领取保险给付之权利。」以养子女收养登记满六个月为领取保险给付之限制,虽含有防止诈领保险给付之意,惟为贯彻国家对人民无力生活者负扶助与救济义务之我国台湾地区宪法意旨,以收养子女经法院认可后,确有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暨其本身无谋生能力之事实为请领遗属津贴之要件,更能符合劳工保险条例关于遗属津贴之制度设计。又同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遗属津贴,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系基于伦常关系,一律得依同条例第六十五条顺序受领。至其余孙子女与兄弟姊妹则须有专受被保险人扶养之事实,始能受领给付,系基于应受照护扶养遗属之原则而为之规定。然鉴于上开规定之遗属得受领遗属津贴,原为补贴被保险人生前所扶养该遗属之生活费用而设,以免流离失所,生活陷于绝境,从而其请领遗属津贴亦应同以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暨无谋生能力之事实为要件,始符前开我国台湾地区宪法旨意。劳工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予以修正,并依前述解释意旨就遗属津贴等保险给付及与此相关事项,参酌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及社会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盘检讨设计。 
公布时间:2002年8月2日
                                                                                                                                 出处:无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