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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11: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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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郁光华香港大学法学院

古今中外,医疗事故一直存在。瓦斯门的统计显示美国每年仅发生在医院的因医疗故失造成的死亡人数就有10万左右,伤残人数为50万左右。我国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人员数目也是很大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也必然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从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不仅扩展了医生和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且增加了赔偿金额。侵权责任的扩展和赔偿金额的增加将对保险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
侵权责任的扩展和赔偿金额的增加
《条例》方便了取证。国务院从1987年6月29日到2002年8月31日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没有规定病人对病历和各种原始资料的取证权。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甚至排除了病人对自己病案的查阅权。《条例》则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各种病案资料。这将提高病人胜诉的机率。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过错及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医生有过失及故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之责在病人。在某些案子中,法院为了减轻病人难以完成举证的困难允许病人从自己遭受的损害事件中推定医生有故失。这被称之为事实说明了自已规则(res ipsa loquitur)。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才须举证以推翻病人的推定。既使在这一规则下,英美法也不认为医生有证明自已无故失的法律责任。显然,我国举证倒置的法律要求将增加医生败诉的机率。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从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转为由医学会负责增加了鉴定的中性成份。在英美国家,医生可以为原告或被告提供专家意见,但最后采用那方专家意见的决定权在法院。当然,如果医学会能保证在医生和病人之间保持中立的话,由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的惟一鉴定者也无尚不可。但是从有利竟争和选择的角度,法院应接授医生或病人自己选择的有名专家的鉴定意见。
《条例》中在某些情况下争议投诉期限的延长和病人知情权的规定都有可能增加病人胜诉的机率。
赔偿数额决定于病人当地的生活水平。可以肯定《条例》增加了赔偿额。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明显增加了赔偿金额。 当然也应该看到,《条例》在赔偿额方面作了许多限制。如误工费被限制在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残疾生活补助费不仅被限制在30年而且只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按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而且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只扶养到16周岁。
不庸赘述,《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额的限制是和民法中的实际赔偿原则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会导致法院适用法律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问适用法律的复函》体现了法津适用的矛盾性。比较可取的办法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对救济方法的取舍和赔偿数额的增减作规定。
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从社会福利角度考虑,好的法律规则是为医生和病人提供激厉因素使得他们对医疗事故避免的投资的边际成本等于他们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收益点后的边际投资是浪费资源的。这样对社会而言,适量的医疗事故总是存在的。这正如现代人们宁愿容忍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也不愿彻底抛弃现代交通工具一样。对无可避免的医疗事故,医生的医疗责任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成了不司缺少的分散风险的工具。当然现实中绝大部份医疗事故都可以通过第一者或第三者保险来分散风险。
阿罗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社会损失,大数法则将通过保险分享风险来降低总的损失和每一受保者的损失。大数法则表示当保险集合中拥有独立或非相互关联风险的人数增加时,对每一个人的期待损失预则的精确度也随之提高。保险公司的作用是确认独立或非相互关联的风险并把他们聚集在一起以降低总的风险。
但是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会增加保险的难度。阿克劳夫对逆向选择的讨论完全适用于保险市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区分好的和坏的受保人,保险公司的保费必须反映受保人集合的平均风险。要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差别很大,低风险者会觉得保费远大于他们期待的损失。这样他们会放弃保险。低风险受保人的的离开将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了避免亏损,保险公司必须增加保费。保费的增加将进一步失去相对低风险的受保者。如果这一过程继续下去的话,某些保险将不复存在。为了改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都想法通过保费或其他合同条款来分离不同风险的受保人。
波力的道德危机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保险不容易提供。道德危机指一旦受保后投保人会降低避免风险的努力。这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增加的风险又会以更高的保费来反映。道德危机的另一个意思是事故发生后,受保人会增加赔偿请求。
为了减轻道德危机问题,保险公司常常采用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款。免赔额规定当承保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赔偿一定数额以上的损失。共同保险规定如果承保的事故发生,受保人自已必须承担损失的一个百分比。但是免赔额和共同保险在第一者保险中比在第三者保险中更容易采用。
对保险功能的简单描述可以看出我国医疗事故的法津改革对医疗责任保险将产生重大影响。法律的改革不仅会增加诉讼提起的频率而且会提高赔偿的数额。这种影响有时并不是能靠部分提高保费来解决的。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保险常常是第三者保险。第三者保险将更难区分风险大小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如医疗事故对高收入者的赔偿额要大的多。另外,同样的事故对不同病人的损害是不同的。第三者保险也更会加重道德危机问题。如受害者有增加医疗费、误工费和陪护费的倾向。
精神损害险也只在第三者保险中才有。精神损害赔偿会加剧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现象。精神损害抚慰金占赔偿总额的很大比例。这将增加医生投保时的风险差异。事后,受害者也有夸大精神损害的动机。当然《条例》对精神损害作了上限规定。这虽然有时不能使受害者得到足额赔偿,但是却有利于减轻逆向选择问题。同理,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限制虽然不符合实际赔偿原则,但却会迫使高收入者购买第一者人寿和伤残保险。第一者保险由于更能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问题而使保险市场更有效。
我国还未实行强制医疗保险。这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由于高成本会反映在保费上,逆向选择问题便有可能出现。
上述种种因素表明,医疗事故纠纷的增加必然使大数原则产生作用从而有可能降低医疗责任险保费和增加保险公司润利的看法是过于简单化的。再有,扩展侵权责任和增加赔偿额原本为了保护病人的权利。可是保费的不断上升将使低收入病人更难获得好的医疗服务。还有,医疗事故对高收入者的赔偿远高于对低收入者的赔偿,但是医生对各种病人的反映了保费的收费是一样的。这就会出现财富从低收入者转向高收入者的不符合分配正义的现象。
显然,现实要求我们使医疗事故的责任规则和赔偿规则更有利于限制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现象。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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