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二年作者获德国政府奖学金前往德国留学,同一时间内子曾陈明汝教授获法国政府奖学金前往法国留学。作者选择莱茵河东岸之富莱堡大学,内子选择莱茵河西岸之斯特拉斯堡大学,对岸遥望。作者参与研讨会证明能力后,经损害赔偿法大师von Caemmerer教授收为博士论文撰写者,论文题目为:Begrenzungen des Schadensersatzes auf gemeinen Wert。同一时间内子在斯特拉斯堡大学以最优异之成绩通过博士班各课业之考试,进入博士论文撰写。一九六四年作者带者撰写中之德国论文到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会见内子。身处法国大学,撰写德国论文,常见资料短缺。因而决心投入法国法学。从学习法文起步,经法国大学私法学博士课程、考试,进而法国博士论文之撰写,论文题目为:Du Prejudice resultant de la Perted’une Chance。中间幸获法国政府奖学金、庚子赔款辅助金及欧洲研究中心奖学金之资助,雪中得炭感念至深。博士学位修习期间尚未届满,即在非常杰出、非常严格之指导教授Mme l’Huiller首肯下,经院方同意并通知例外准予提早发表、答辩。自学法文到博士论文提出与答辩,前后二年六月,夙与夜寐。法国政府奖学金单位于作者离开法国时,祝福作者,将作者在法国学术上之例外成就,带回并继续。回想往事,抑或说中一半,学术生涯,果真继续例外,至于成就,则遥不可及。 一九六七年作者再次获德国政府奖学金前往富莱堡大学继续未完成之德国博士论文,当年底提出论文,指导教授审查后对于作者阅读之博用功之深大为惊讶。因面临学期休假,国内家亲又需人照料,计算先回国任教一年,在前往口试。为料,事与愿违,回国后仅谋得兼职教职,专职行政机关。行政案牍之劳与留学之理想,截然二事。一九六八年德国政府奖学金单位,来函继续资助论文口试,但需自己负担前往之旅费。当时情况,一张单程机票需费半年薪资,倘若着手涨落,当非绝对不能。环顾周遭困境,家亲病重,内子共苦顺受,唯薪唯水,如何忍心拥抱未完成之工作。情势所至,但任其随波而去。 一九六九年本书荣获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当年首奖,十二月初版系由该会印赠。出售半年即已售罄,从此本书即自书店中消失。作者在其后数年,开始执行律师业务,从学术转入实务。之后,十六个寒暑中,每年均有爱书之人前来查询何处可以买到本书,也有远在国外央人来借之情形,加以国内大学法律研究所数篇硕士论文取题出自本书,一九八六年作者收拾律师业务专职任教时,在内子一再敦促下,终于付印再刷。 本书初版偏重损害赔偿之损害环节,修正版则补足损害赔偿之其他环节,体例应该比较完整。惟当年在法国撰写德国论文之窘境,今日重现。在国内修正包括法国法、德国法及英国法之本书,委实困难重重。回顾当年查遍百余年法国判例、逾半世纪德国判例及近百年英国判例,其豪情固不论之,仅论著之新版本亦难收集齐全。因致修正之结果,后半部仍尽量维持原貌。尽管修正难免缺失,但作者以多年执业获得之实务心得挹注融入,使本书虽不脱理论本色,然实务亦可兼顾。 作者近年来一直鼓吹“大陆法本土化”之观点。希望从介绍外国法制学说开始,渐次走上本国法之开发。套用时下流行之口语:从输入品牌到自创品牌。特别是法律学一门,适合本国国情、社会与习俗,乃规范之绝对必要要素。立足大陆法本土化之观点,虽外国法制学说之原则、脉动可供参考,然其个案末节应无再追踪之必要。作者就本书后半部仍尽量维持原貌之做法,部分系在如此心态下而定笔。作者殷盼:就本书修正之结构,能够获得读者之认同;就本书后半部定笔之心态,能够获得读者之体谅。 作者,一九九六年七月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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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曾世雄台湾政治大学教授
一九六二年作者获德国政府奖学金前往德国留学,同一时间内子曾陈明汝教授获法国政府奖学金前往法国留学。作者选择莱茵河东岸之富莱堡大学,内子选择莱茵河西岸之斯特拉斯堡大学,对岸遥望。作者参与研讨会证明能力后,经损害赔偿法大师von Caemmerer教授收为博士论文撰写者,论文题目为:Begrenzungen des Schadensersatzes auf gemeinen Wert。同一时间内子在斯特拉斯堡大学以最优异之成绩通过博士班各课业之考试,进入博士论文撰写。一九六四年作者带者撰写中之德国论文到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会见内子。身处法国大学,撰写德国论文,常见资料短缺。因而决心投入法国法学。从学习法文起步,经法国大学私法学博士课程、考试,进而法国博士论文之撰写,论文题目为:Du Prejudice resultant de la Perted’une Chance。中间幸获法国政府奖学金、庚子赔款辅助金及欧洲研究中心奖学金之资助,雪中得炭感念至深。博士学位修习期间尚未届满,即在非常杰出、非常严格之指导教授Mme l’Huiller首肯下,经院方同意并通知例外准予提早发表、答辩。自学法文到博士论文提出与答辩,前后二年六月,夙与夜寐。法国政府奖学金单位于作者离开法国时,祝福作者,将作者在法国学术上之例外成就,带回并继续。回想往事,抑或说中一半,学术生涯,果真继续例外,至于成就,则遥不可及。
一九六七年作者再次获德国政府奖学金前往富莱堡大学继续未完成之德国博士论文,当年底提出论文,指导教授审查后对于作者阅读之博用功之深大为惊讶。因面临学期休假,国内家亲又需人照料,计算先回国任教一年,在前往口试。为料,事与愿违,回国后仅谋得兼职教职,专职行政机关。行政案牍之劳与留学之理想,截然二事。一九六八年德国政府奖学金单位,来函继续资助论文口试,但需自己负担前往之旅费。当时情况,一张单程机票需费半年薪资,倘若着手涨落,当非绝对不能。环顾周遭困境,家亲病重,内子共苦顺受,唯薪唯水,如何忍心拥抱未完成之工作。情势所至,但任其随波而去。
一九六九年本书荣获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当年首奖,十二月初版系由该会印赠。出售半年即已售罄,从此本书即自书店中消失。作者在其后数年,开始执行律师业务,从学术转入实务。之后,十六个寒暑中,每年均有爱书之人前来查询何处可以买到本书,也有远在国外央人来借之情形,加以国内大学法律研究所数篇硕士论文取题出自本书,一九八六年作者收拾律师业务专职任教时,在内子一再敦促下,终于付印再刷。
本书初版偏重损害赔偿之损害环节,修正版则补足损害赔偿之其他环节,体例应该比较完整。惟当年在法国撰写德国论文之窘境,今日重现。在国内修正包括法国法、德国法及英国法之本书,委实困难重重。回顾当年查遍百余年法国判例、逾半世纪德国判例及近百年英国判例,其豪情固不论之,仅论著之新版本亦难收集齐全。因致修正之结果,后半部仍尽量维持原貌。尽管修正难免缺失,但作者以多年执业获得之实务心得挹注融入,使本书虽不脱理论本色,然实务亦可兼顾。
作者近年来一直鼓吹“大陆法本土化”之观点。希望从介绍外国法制学说开始,渐次走上本国法之开发。套用时下流行之口语:从输入品牌到自创品牌。特别是法律学一门,适合本国国情、社会与习俗,乃规范之绝对必要要素。立足大陆法本土化之观点,虽外国法制学说之原则、脉动可供参考,然其个案末节应无再追踪之必要。作者就本书后半部仍尽量维持原貌之做法,部分系在如此心态下而定笔。作者殷盼:就本书修正之结构,能够获得读者之认同;就本书后半部定笔之心态,能够获得读者之体谅。
作者,一九九六年七月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