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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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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峰) 利用群发虚假消费短信,陈英志等8名来自福建安溪的被告人在4个月内骗财72余万元。日前,陈英志等8名被告人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英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陈培成、陈英胜、柯东灿、吴卫东、谢颜敏、刘进阳、林桂香(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福建省安溪县等地进行诈骗活动。其具体诈骗方法为:被告人柯东灿负责向北京地区手机用户群发虚假消费短信,被告人谢颜敏、刘进阳、林桂香等人冒充银联卡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听电话,之后让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陈英志、陈培成、陈英胜冒充公安机关金融犯罪调查科工作人员接听报警电话,以帮助被害人的账户进行安全防护为名,指挥被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吴卫东负责将全部诈骗款项取出。骗取被害人钱款后,被告人陈英志将所骗部分赃款汇入被被告人刘素芳帐户,被告人刘素芳将其中一部分赃款转交给被告人陈培成、陈英胜二人。
  经核实,2008年1月至4月间,窦先生等34名被害人先后在海淀区、大兴区、昌平区、朝阳区等地被骗取人民币72万余元。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陈英志等8人被抓获,并起获大量的短信群发器、手机、银行卡等物证以及笔记本等书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英志、陈培成、陈英胜、柯东灿、吴卫东、谢颜敏、刘进阳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英志、陈培成、陈英胜、柯东灿、吴卫东、谢颜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进阳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七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素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英志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策划犯罪活动,被告人陈培成、陈英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柯东灿、谢颜敏、吴卫东、刘进阳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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