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 【内容摘要】在东亚,没有正式的英美式陪审团,但存在建议性陪审团,包括: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团,建议性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和东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不具备容忍陪审团的条件,因为陪审团需要对抗化审判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认同事实审一次性、宁纵不枉的实体公正理念,这些都是英美诉讼文化特有的特征,而且东亚文化更接受“上面的人”而非其同伴来审判。我国大陆正在试验的人民陪审团是中国特色的建议性陪审团,其本质是有组织地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人民陪审团所给出建议的价值不容忽视。中国文化只适合建议性陪审团。 【关键词】陪审团 建议性陪审团 东亚文化 对抗式审判 实体公正 本文发表于《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创刊号),第79—100页。 Recommended jury in East Asia 【Abstract】 In East Asia, there is no formal Anglo-American jury, but recommended jury exists, including: “reference” jury in the history of Japan, South Korea's consultative jury, Taiwan’s view jury. Recommended jury is the result of learning Anglo-American jury. And as other East Asian countries, our country also does not have the conditions to tolerant the jury, because the jury need to counter the case facts to life under adversary trial, agree with one-time fact trial and hold entity justice concept, these are specific features to British and American litigation culture, and East Asian’ culture prefer to accept the “above” rather than peers to trial. Now the people’s jury testing in Chinese mainland is a recommended jury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nfusing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the people’s jury’s advantage, and its essence is systematically listening to external citizen's opinion. The value of the people’s jury opinion cannot be ignored. Chinese culture is only suitable for recommended jury. 【key words】 the recommended jury; East Asian culture; adversary trial; entity justice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仍然是其审判的重要特征,在美国,新西兰和英联邦国家1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从英国的情况来看,统计数字显示,陪审团审判在近几年正在逐渐减少,超过95%的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治安法院审判,而大部分(约占60%)在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因此也没有挑选陪审团。即使陪审团宣誓后进行了听审,陪审团也不一定会要求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判,因为许多案件中都会指导陪审团作出无罪开释。2在美国,尽管刑事陪审团平均审理一个案件的时间需要4天,但是仍然有39%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3香港回归中国后,仍然保留了传统上的陪审团制度。加勒比海的牙买加、特立尼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仍然是使用刑事陪审制度的国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超过25个国家内存在变化。4虽然除了美国和加拿大,民事陪审团实际上已经消失了,但是陪审制却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复苏。在欧洲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西班牙与俄罗斯两个非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重新引入陪审制度5,2002年俄联邦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典相继取消了传统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陪审团取代人民陪审员审理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 在过去的25年左右,虽然一系列实证研究得到了发展并倾向于表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作用受到不公平的责难,但是陪审制度生存下来的原因在核心层面上很简单,即本身的经验指导他们是很好的伸张正义和为法律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机构。6于是,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停地有声音主张引进陪审团制度,有人主张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有人强烈呼吁在中国全面引进陪审团;而有人主张至少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引进陪审团。7 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陪审法》和1995年颁布的《西班牙陪审法》实施后。不论在俄罗斯还是西班牙,两国都出现过很多由陪审团审理的臭名远扬的案件,如迈克·奥特齐(Mikel Otegi)案件就显示出新的陪审团制度的脆弱性。迈克·奥特齐,一位年轻的巴斯克民族主义分子,他谋杀了两个巴斯克警察,在1997年3月7日被释放,依据是先前警察袭扰导致行为能力减弱和狂热激情愤怒所引起的控制能力减弱。该案的无罪释放在西班牙引起很大反响,大众提议修改或废除陪审团法,至少在巴斯克地区暂停其使用。8看来,英美式陪审团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还有待观察。 在东亚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英美式的陪审团,但出现过建议性或者参考性的陪审团,这是为什么呢?有没有可以挖掘的共同原因呢?在此,我从东亚国家文化传统和建议性陪审团的发展情况来讨论我国及其他东亚国家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的问题。 一、建议性陪审团是东亚的特产 建议性陪审团,只有在东亚出现过,在其他国家没有看到这一现象,尽管其具体的名称不同,但因其“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只对真正的裁决者即专业法官具有建议性或者参考性,所以我们统称其为“建议性陪审团”。 (一)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 日本陪审团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20年,该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在1923年3月21日众议院最终通过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该法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且被告人享有。但由于《陪审法》自身存在的缺失及本国文化特征对国民接受程度的影响,日本陪审制度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1929年日本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以后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38年以降,每年陪审的案件数最多不超过4件,《陪审法》最终于1943年4月终止实施。9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 1928年至1943年间,日本在刑事案件中由被告人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团的做法,并非真正意义的英美式陪审团,因为这个陪审团的裁决,对由职业法官作出的有效裁决并无拘束力,因而被日本学者称为提供“参考性”意见的陪审团10,我在此简称为日本的参考性陪审团。该“参考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团的成员并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就事实争点向陪审团提问,陪审团就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法官可以做出如下选择:不理会陪审员的回答,或召集另外的陪审团。11日本陪审团制度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当事人主义的陪审团制度区分开来。这些制度设计的作用在于确保法官保持积极的指挥诉讼的角色,而非对抗制下法官发挥的相对消极的作用。 日本的“参考性”陪审团在实施之初受到了普通公众和职业律师的支持。尽管陪审团制度在推行之初赢得了公众的支持,然而从1929年开始,陪审制的局限性就开始被批评。事实上,通过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比司法部预想的案件要少的多,这使得一些记者认为,陪审制不适合日本的国民性格,12另外一些参与者将其关注的重点是陪审团法的内在问题。1936年,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校长、法学家泷川幸辰(Yukitoki Takigawa) 认为,日本的陪审团是无力的,根据陪审团法的规定民众参与陪审仅仅是一种形式。泷川幸辰强调,日本陪审团权力太有限是该制度缺乏普及性的主要理由。他得出结论说,陪审团法的未来是灰暗的,像他一样的法学家无能为力,只能“悲伤地看着陪审团法从这个世界消失。”13泷川幸辰教授一语成谶,陪审团法在1943年暂停了,理由是该制度不是太普遍,不太受欢迎;维持成本过高;在战争的形势下,绝大多数超过三十岁的日本男性公民参军了,缺乏陪审员。 (二)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 韩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独特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consultative jury system)非常引人注目。长久以来,韩国有独裁主义的传统,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完成了政治民主化的转变,政治民主化对司法过程民主化提出要求。2007年6月1日,国会制定颁布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启动了从2008年到2013年为期5年的咨询性陪审团试验。试图通过总结试验效果,建立更加长久的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并融入韩国独特的文化因素以及兼顾韩国当代社会发展情况。14 韩国陪审团审判局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且仅仅依被告人的选择才适用。15该法规定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绑架罪以及涉及毒品的犯罪。当然,也预留了灵活适用的空间,不属于上述犯罪本应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审判。根据司法部对2008年和2009年采用陪审制审理案件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陪审团审理的最多的三种犯罪是:谋杀案占27%,抢劫导致身体伤害案占21.4%,性侵犯案占17%。16 司法改革支持者预期每年有100到200个案件进行陪审团审判。尽管2008年没有达到预期,2009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从2009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申请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是569个,其中159个案件(占27.9%)最终由陪审团审判。在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撤回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228件,法院拒绝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136件。法院拒绝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法院认为76.5%的案件不适合由陪审团审判。 咨询性陪审团具有独特性,陪审团裁决的效力和效果是公众和学者最关注的部分。韩国陪审团评议是秘密的,陪审员首先讨论被告人是否有罪并试图达成一致裁决。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意见。在法官和陪审员一起讨论了被告人是否有罪之后,在法官不参加的情况下,陪审员以简单多数原则作出裁决。韩国陪审员和法官也讨论量刑事宜,并上交意见给法官。在2008年和2009年的案件中,法官同意陪审团裁决并采纳其意见作为正式判决的占90.6%。17从2009年7月1日(量刑指南生效的日期)到2010年3月31日,有38个案件根据量刑指南进行陪审团审判。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一致的占35例。惹人注意的是,相较于量刑指南,法官的判决更接近于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在所有的案件中,当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不一致时,法官的判决结果和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呈现出相同的方向(或都高于或都低于量刑指南)。18 对2008年和2009年韩国的陪审制度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评价。一些人批评说,韩国陪审员比较感性,没有经过处理法律事务的培训;另一些人声称,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思维、厌讼、以和谐为导向的文化传统可能和陪审制不相容。19然而,许多参加陪审的职业律师见证了新的陪审制度在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行为方面和在提高民众法治意识方面的积极效果。对引入陪审制的预期是通过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合法性,因此增强民众对司法裁决的信任。2008年和2009年的实证资料显示,许多预期的变化已经实现。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不断增加。在多数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在定罪和量刑方面都一致。在很短时间里,在陪审团审判中明显实现了公开审判,集中评议。法庭适用的法言法语更加精炼,易于民众理解。参加陪审团审判的公诉人和律师在新制度中更加熟练,有经验。最高法院对陪审制的成功推行给予了很大支持,陪审团实证研究也在不断增多。20韩国陪审制还在实验期,陪审制的成功需要民众对陪审团判决的支持和尊重。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 台湾地区一直以来都是由职业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司法院院长赖浩敏在上台之际启动新一波的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人民观审制,落实司法为民,重新赢回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以便更好实现“干净、透明、便民、礼民、高效”的司法目标21。台湾司法院司法改革策进委员会于2011年7月26日通过人民参与审判的建议案,探行人民观审制。司法院为落实上述结论,于2011年8月初组成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员会,进行《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的研制,并先后召开11次会议对制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进行探讨。2013年2月18日,司法院院长赖浩敏表示人民观审条例草案经行政院会衔后已送立法院。 观审法庭由三位职业法官与五位公民观审员组成,如遇案件需要方得增置一至四人之备位观审员在观审员不能执行职务时依次递补为观审员。职业法官与观审员同列而坐,一起合作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真正做到亲近民众,与民众沟通,并听取民众的意见。人民观审制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观审制限于被告所犯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观审员从普通民众中选取。凡年满二十三岁且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被选任为观审员,但褫夺公权、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行为能力受限者除外。 就观审审判案件的程序而言,观审员只能参与审判程序。观审员、备位观察员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应进行宣誓 。“宣誓后,审判长应向观审员说明观审审判程序、观审员的权利义务及违背义务的相关处罚、案件的争议点、被告被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如果审判过程中,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说明上述事项时,应当进行中间讨论” 。举证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向法院说明待证事实、举出证据并指出调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经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诘问或询问完毕后,观审员请求询问审判长后可以询问上述几类诉讼参与人。如果审判长认为恰当,也可由观审员直接进行询问”。调查证据完毕后,由检察官、被告、辩护人依次就案件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 。前项辩论结束后,依同一次序就科刑范围进行辩论,原告、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就科刑范围进行相关建议。辩论终结即开始终局评议。审判长应详尽说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整合各项证据并给予观审员、法官充分讨论案件的机会,并保证观审员在做评议时不受到职业法官及备位观审员的干扰,自主独立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发表意见。观审员五人中只要有三人以上形成一致意见,即为观审员多数意见。观审员在评议中只有表意权,没有裁判权。法官在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形成自由心证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如果法官所做判决没有采取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就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由此可见,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对于法官有一定的约束力。 为了最终通过《人民观审试行草案条例》,司法院选定在士林、嘉义两个地方法院试行人民观审制三年(2012-2015),并定期进行检讨、评鉴其成效。嘉义地区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及26日举办第一次观审模拟审判,此次特别强调公判中心主义,选择必要关联之证据等,使准备程序益加精致,与后续公判审理程序顺利接轨22。截止到目前,进行模拟观审的案件仅有10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把《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司法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前述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传统上都可以归入东亚法律文化圈。文化史研究表明,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总是存在着若干个文明与科学的中心。以这些中心为内核,在文化地理学上便出现若干个板块,文化史家称其为文化圈。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由于地理的、民族的和历史的诸方面综合原因,长期以来,以中国为中心,渐次形成包括现今中国、日本、朝鲜、韩国在内的东亚文化圈。2319世纪中期以来,东亚诸国被西方列强拉进了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普遍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这一过程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亚洲各国法治的百年实践,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外发型或追赶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而东亚国家法的近现代化,与欧美法密不可分,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东亚地区,特别是中、日、韩三国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用语,许多都是从欧美(中、韩两国后来遭受日本侵略,又全面借鉴了日本法)移植或改变而来,只是又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而有所变化,原本来自外域的法律已然成为现代东亚法不可分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24在推进政治经济体系的现代化过程中,东亚社会以日本开始接受西方法律制度并正在推广。政治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且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同各个社会结构和文化之间具有密切联系。25可以说,当今的东亚法律文化是东亚文化传统与西方法律整合的结果,和所有的文化移植一样,固有的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其移植的法律文化表现在具体的制度上理所当然是“非驴非马”。 (四)建议性陪审团是追仿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产生建议性陪审团的背景和过程,都体现了学习西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但是文化传统又使其无法全盘引进陪审团,从而形成了“参考性”陪审团、咨询性陪审团、人民观审团这种表面上有陪审团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又没有裁判权的“非驴非马”的土洋结合的建议性陪审团。 从日本来看,“参考性”陪审团是明治维新学习西方的产物。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长达一千二百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日本封建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律的影响,明显、集中体现了对中国封建法的模仿。26因此,大部分日本法学家都认为日本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为主要推动力的、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明治维新,将西方国家作为其实现富国强兵的样板而全盘效仿,对西方法律体系全面引入。由于英、法是当时的殖民大国,法律体系也最为发达,因此,英、法的法律就成为当时日本政府主要追仿的对象。 自19世纪70年代初东京开成学校建立以来,授课的讲义就以英语为主,且开设的课程主要是英国法,英国法占有的比重明显超过法国法。在众多的日本学者中,穗积陈重是英国法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在1876年赴英留学三年,后又转赴德国柏林留学一年,因此,对德国法和英国法具有很深的理解。穗积陈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欧洲各国的法律进行了研究,他先后著有《英、法、德法学比较论》、《英国普通法原论之序》、《英国法的特质》等文,这些研究后来形成日本学者理解英国法的传统观点。27在英美法律的影响下,1900年,两名律师建议在日本律师联合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的会议上讨论引入陪审团制度。他俩递交了一个文件,申请在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第30届顾问会议讨论“关于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议题,该提议在该次顾问会议中被接受。1909年,日本律师联合会全体大会赞成在日本引进陪审团制度。1910年2月,立宪政友会(Rikken Seiyūkai)提交了在日本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议案,众议院通过了该议案。28该议案称,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达成司法公正。29可见,日本参考性陪审团是学习和模仿英国陪审团的结果。 韩国在历史上是朝鲜的一部分,在古代曾是中国的附属国。公元7世纪,朝鲜建立第一个封建王朝,封建时期朝鲜的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19世纪下半叶起,沦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主要接受了日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朝鲜分裂为南北两部分。韩国建立后,开始重视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20世纪5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创建了六法体系,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现在的韩国法律从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但也受到英美法系的一些影响。30而韩国人民陪审团则是英美法影响的结果。1992年大法院出版了十卷本《司法制度研究报告》,确立了进行司法改革的理论框架。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进程,1995年2月,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世界化促进委员会”与大法院、法务部共同进行了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于1995年12月发表了《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方案》。2000年,为了使司法改革的成果得到制度化,大法院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韩国的司法改革是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从改革目标的设定、改革内容的确定及其改革方法的选择都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化背景下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角色问题。司法改革适应国际化和社会发展需求是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31 像很多东亚国家一样,韩国看起来不太像那种实行大众参与司法决策制度(即公民陪审制度)的国家。然而,虽然具有集权主义的传统,韩国八十年代在从独裁向民主的急剧转型中萌发了要求在司法领域实行民主化的强烈呼声。1999年,曾经(在民主运动中)被军事法庭先判处监禁后判处死刑的金大中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在法庭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陪审制度支持者们希望陪审团审判制度加强旨在结束纠问式“书面审判”的全面改革。他们的目标是创立公开的、对抗的、有听证会特征的法庭内(in-court)质证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公诉方和辩护方平等竞争,在无偏见的专业和业余仲裁者面前进行交互审查。32从这一改革的具体目标来看,韩国人民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对抗式诉讼的具体表现,当然是学习和模仿英美陪审团的结果。 在向“立法院”做的口头报告中,赖浩敏指出,当前司法目标,不再是排除不当政治干预,而是如何赢得人民信任,改革就必须从人民角度看问题及解决问题,在程序上要开放社会参与,他所提出的建议就是引进“观审”制度。也就是让一般人参与审判过程,甚至在评议时发表意见,供专业法官判决参考,也作为台湾是否适合采取参审制度的参考。33赖“院长”观点甫一抛出,学界纷纷表示不解。“由于观审一词,在法学文献上未有所闻,在比较法上亦无可考据,因此究竟内涵为何?”34其实“观审”这一词汇在清末就有。按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涉外诉讼一般由被告一方国家司法管辖。但涉外诉讼不仅有外国人是被告的情形,还有外国人是原告的情形。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第二端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当然,“司法院”所采行的观审制与不平等条约下的观审有实质区别,但是藉由审理时,引入监督者,来防止法官滥权这点,却有其共通性。35 民众对职业法官垄断刑事司法不满,但“司法院”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性也早有认识。事实上,推动人民观审制度之前,“司法院”曾三次推动相关立法,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早在1988年11月,“司法院”举行全国司法会议,讨论应否采行参审制。会后做成决议:“研拟适合我国国情之参审制度予以试行。”之后“司法院”依据该决议,于1991年3月模仿德国参审制完成“刑事参审试行条例草案”。但在送请“行政院”表示意见时,遭到“行政院”以“合宪性”疑虑退回。1999年7月,“司法院”举办“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法务部”与民间团体提案“人民对司法审判之参与”,建议引进参审制。之后“司法院”于2006年7月模仿德国专家参审制提出“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表示意见,又遭“行政院”以“合宪性”问题退回。2006年到2007年,“司法院”又模仿日本裁判员制度,制定了“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该草案也因有“合宪性”问题无疾而终。三度挫折已迫使司法院对参审制度的设计作比较务实的考虑”36,由此“司法院”设计出了人民“有表意权而无表决权”的人民观审制度。为此,“司法院”在2011年邀请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学者来台研讨,以兼采众家;同时成立“人民观审制度研议委员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草案的制定、修改工作。另外,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说明会、公听会以及委托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各界对草案条文的意见。2012年6月14日,“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经过“行政院”会衔后,送请“立法院”审议,并于现在进行试点。 近年来日本、韩国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是人民观审制度提出的外部原因。台湾地区与日本、韩国法治均继受自欧美,且经济、法治发展水平相近。而日本、韩国相继于近年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在给台湾提供制度借鉴的同时,也无形中给台湾以压力。“司法院”也承认“构思中的人民观审制度,其原型近似于德国、日本的参审制,但也有若干韩国制的精神。”37 从前述东亚国家建议性陪审团产生、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东亚地区的几个法域,都曾经努力追仿英美陪审团,但是,由于固有的文化并不适合英美式陪审团生存,最后产生了折中的杂交产品----建议性陪审团。可以说,这一方面说明英美陪审团确实有值得学习之处,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东亚文化背景下,全盘移植英美式陪审团是没有成功的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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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内容摘要】在东亚,没有正式的英美式陪审团,但存在建议性陪审团,包括: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团,建议性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和东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不具备容忍陪审团的条件,因为陪审团需要对抗化审判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认同事实审一次性、宁纵不枉的实体公正理念,这些都是英美诉讼文化特有的特征,而且东亚文化更接受“上面的人”而非其同伴来审判。我国大陆正在试验的人民陪审团是中国特色的建议性陪审团,其本质是有组织地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人民陪审团所给出建议的价值不容忽视。中国文化只适合建议性陪审团。
【关键词】陪审团 建议性陪审团 东亚文化 对抗式审判 实体公正
本文发表于《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创刊号),第79—100页。
Recommended jury in East Asia
【Abstract】 In East Asia, there is no formal Anglo-American jury, but recommended jury exists, including: “reference” jury in the history of Japan, South Korea's consultative jury, Taiwan’s view jury. Recommended jury is the result of learning Anglo-American jury. And as other East Asian countries, our country also does not have the conditions to tolerant the jury, because the jury need to counter the case facts to life under adversary trial, agree with one-time fact trial and hold entity justice concept, these are specific features to British and American litigation culture, and East Asian’ culture prefer to accept the “above” rather than peers to trial. Now the people’s jury testing in Chinese mainland is a recommended jury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nfusing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the people’s jury’s advantage, and its essence is systematically listening to external citizen's opinion. The value of the people’s jury opinion cannot be ignored. Chinese culture is only suitable for recommended jury.
【key words】 the recommended jury; East Asian culture; adversary trial; entity justice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仍然是其审判的重要特征,在美国,新西兰和英联邦国家1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从英国的情况来看,统计数字显示,陪审团审判在近几年正在逐渐减少,超过95%的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治安法院审判,而大部分(约占60%)在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因此也没有挑选陪审团。即使陪审团宣誓后进行了听审,陪审团也不一定会要求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判,因为许多案件中都会指导陪审团作出无罪开释。2在美国,尽管刑事陪审团平均审理一个案件的时间需要4天,但是仍然有39%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3香港回归中国后,仍然保留了传统上的陪审团制度。加勒比海的牙买加、特立尼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仍然是使用刑事陪审制度的国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超过25个国家内存在变化。4虽然除了美国和加拿大,民事陪审团实际上已经消失了,但是陪审制却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复苏。在欧洲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西班牙与俄罗斯两个非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重新引入陪审制度5,2002年俄联邦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典相继取消了传统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陪审团取代人民陪审员审理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
在过去的25年左右,虽然一系列实证研究得到了发展并倾向于表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作用受到不公平的责难,但是陪审制度生存下来的原因在核心层面上很简单,即本身的经验指导他们是很好的伸张正义和为法律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机构。6于是,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停地有声音主张引进陪审团制度,有人主张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有人强烈呼吁在中国全面引进陪审团;而有人主张至少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引进陪审团。7
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陪审法》和1995年颁布的《西班牙陪审法》实施后。不论在俄罗斯还是西班牙,两国都出现过很多由陪审团审理的臭名远扬的案件,如迈克·奥特齐(Mikel Otegi)案件就显示出新的陪审团制度的脆弱性。迈克·奥特齐,一位年轻的巴斯克民族主义分子,他谋杀了两个巴斯克警察,在1997年3月7日被释放,依据是先前警察袭扰导致行为能力减弱和狂热激情愤怒所引起的控制能力减弱。该案的无罪释放在西班牙引起很大反响,大众提议修改或废除陪审团法,至少在巴斯克地区暂停其使用。8看来,英美式陪审团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还有待观察。
在东亚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英美式的陪审团,但出现过建议性或者参考性的陪审团,这是为什么呢?有没有可以挖掘的共同原因呢?在此,我从东亚国家文化传统和建议性陪审团的发展情况来讨论我国及其他东亚国家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的问题。 一、建议性陪审团是东亚的特产
建议性陪审团,只有在东亚出现过,在其他国家没有看到这一现象,尽管其具体的名称不同,但因其“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只对真正的裁决者即专业法官具有建议性或者参考性,所以我们统称其为“建议性陪审团”。
(一)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
日本陪审团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20年,该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在1923年3月21日众议院最终通过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该法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且被告人享有。但由于《陪审法》自身存在的缺失及本国文化特征对国民接受程度的影响,日本陪审制度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1929年日本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以后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38年以降,每年陪审的案件数最多不超过4件,《陪审法》最终于1943年4月终止实施。9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 1928年至1943年间,日本在刑事案件中由被告人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团的做法,并非真正意义的英美式陪审团,因为这个陪审团的裁决,对由职业法官作出的有效裁决并无拘束力,因而被日本学者称为提供“参考性”意见的陪审团10,我在此简称为日本的参考性陪审团。该“参考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团的成员并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就事实争点向陪审团提问,陪审团就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法官可以做出如下选择:不理会陪审员的回答,或召集另外的陪审团。11日本陪审团制度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当事人主义的陪审团制度区分开来。这些制度设计的作用在于确保法官保持积极的指挥诉讼的角色,而非对抗制下法官发挥的相对消极的作用。
日本的“参考性”陪审团在实施之初受到了普通公众和职业律师的支持。尽管陪审团制度在推行之初赢得了公众的支持,然而从1929年开始,陪审制的局限性就开始被批评。事实上,通过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比司法部预想的案件要少的多,这使得一些记者认为,陪审制不适合日本的国民性格,12另外一些参与者将其关注的重点是陪审团法的内在问题。1936年,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校长、法学家泷川幸辰(Yukitoki Takigawa) 认为,日本的陪审团是无力的,根据陪审团法的规定民众参与陪审仅仅是一种形式。泷川幸辰强调,日本陪审团权力太有限是该制度缺乏普及性的主要理由。他得出结论说,陪审团法的未来是灰暗的,像他一样的法学家无能为力,只能“悲伤地看着陪审团法从这个世界消失。”13泷川幸辰教授一语成谶,陪审团法在1943年暂停了,理由是该制度不是太普遍,不太受欢迎;维持成本过高;在战争的形势下,绝大多数超过三十岁的日本男性公民参军了,缺乏陪审员。
(二)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
韩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独特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consultative jury system)非常引人注目。长久以来,韩国有独裁主义的传统,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完成了政治民主化的转变,政治民主化对司法过程民主化提出要求。2007年6月1日,国会制定颁布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启动了从2008年到2013年为期5年的咨询性陪审团试验。试图通过总结试验效果,建立更加长久的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并融入韩国独特的文化因素以及兼顾韩国当代社会发展情况。14
韩国陪审团审判局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且仅仅依被告人的选择才适用。15该法规定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绑架罪以及涉及毒品的犯罪。当然,也预留了灵活适用的空间,不属于上述犯罪本应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审判。根据司法部对2008年和2009年采用陪审制审理案件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陪审团审理的最多的三种犯罪是:谋杀案占27%,抢劫导致身体伤害案占21.4%,性侵犯案占17%。16
司法改革支持者预期每年有100到200个案件进行陪审团审判。尽管2008年没有达到预期,2009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从2009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申请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是569个,其中159个案件(占27.9%)最终由陪审团审判。在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撤回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228件,法院拒绝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136件。法院拒绝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法院认为76.5%的案件不适合由陪审团审判。
咨询性陪审团具有独特性,陪审团裁决的效力和效果是公众和学者最关注的部分。韩国陪审团评议是秘密的,陪审员首先讨论被告人是否有罪并试图达成一致裁决。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意见。在法官和陪审员一起讨论了被告人是否有罪之后,在法官不参加的情况下,陪审员以简单多数原则作出裁决。韩国陪审员和法官也讨论量刑事宜,并上交意见给法官。在2008年和2009年的案件中,法官同意陪审团裁决并采纳其意见作为正式判决的占90.6%。17从2009年7月1日(量刑指南生效的日期)到2010年3月31日,有38个案件根据量刑指南进行陪审团审判。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一致的占35例。惹人注意的是,相较于量刑指南,法官的判决更接近于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在所有的案件中,当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不一致时,法官的判决结果和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呈现出相同的方向(或都高于或都低于量刑指南)。18
对2008年和2009年韩国的陪审制度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评价。一些人批评说,韩国陪审员比较感性,没有经过处理法律事务的培训;另一些人声称,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思维、厌讼、以和谐为导向的文化传统可能和陪审制不相容。19然而,许多参加陪审的职业律师见证了新的陪审制度在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行为方面和在提高民众法治意识方面的积极效果。对引入陪审制的预期是通过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合法性,因此增强民众对司法裁决的信任。2008年和2009年的实证资料显示,许多预期的变化已经实现。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不断增加。在多数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在定罪和量刑方面都一致。在很短时间里,在陪审团审判中明显实现了公开审判,集中评议。法庭适用的法言法语更加精炼,易于民众理解。参加陪审团审判的公诉人和律师在新制度中更加熟练,有经验。最高法院对陪审制的成功推行给予了很大支持,陪审团实证研究也在不断增多。20韩国陪审制还在实验期,陪审制的成功需要民众对陪审团判决的支持和尊重。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
台湾地区一直以来都是由职业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司法院院长赖浩敏在上台之际启动新一波的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人民观审制,落实司法为民,重新赢回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以便更好实现“干净、透明、便民、礼民、高效”的司法目标21。台湾司法院司法改革策进委员会于2011年7月26日通过人民参与审判的建议案,探行人民观审制。司法院为落实上述结论,于2011年8月初组成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员会,进行《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的研制,并先后召开11次会议对制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进行探讨。2013年2月18日,司法院院长赖浩敏表示人民观审条例草案经行政院会衔后已送立法院。
观审法庭由三位职业法官与五位公民观审员组成,如遇案件需要方得增置一至四人之备位观审员在观审员不能执行职务时依次递补为观审员。职业法官与观审员同列而坐,一起合作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真正做到亲近民众,与民众沟通,并听取民众的意见。人民观审制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观审制限于被告所犯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观审员从普通民众中选取。凡年满二十三岁且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被选任为观审员,但褫夺公权、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行为能力受限者除外。
就观审审判案件的程序而言,观审员只能参与审判程序。观审员、备位观察员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应进行宣誓 。“宣誓后,审判长应向观审员说明观审审判程序、观审员的权利义务及违背义务的相关处罚、案件的争议点、被告被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如果审判过程中,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说明上述事项时,应当进行中间讨论” 。举证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向法院说明待证事实、举出证据并指出调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经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诘问或询问完毕后,观审员请求询问审判长后可以询问上述几类诉讼参与人。如果审判长认为恰当,也可由观审员直接进行询问”。调查证据完毕后,由检察官、被告、辩护人依次就案件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 。前项辩论结束后,依同一次序就科刑范围进行辩论,原告、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就科刑范围进行相关建议。辩论终结即开始终局评议。审判长应详尽说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整合各项证据并给予观审员、法官充分讨论案件的机会,并保证观审员在做评议时不受到职业法官及备位观审员的干扰,自主独立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发表意见。观审员五人中只要有三人以上形成一致意见,即为观审员多数意见。观审员在评议中只有表意权,没有裁判权。法官在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形成自由心证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如果法官所做判决没有采取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就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由此可见,观审员的多数意见对于法官有一定的约束力。
为了最终通过《人民观审试行草案条例》,司法院选定在士林、嘉义两个地方法院试行人民观审制三年(2012-2015),并定期进行检讨、评鉴其成效。嘉义地区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及26日举办第一次观审模拟审判,此次特别强调公判中心主义,选择必要关联之证据等,使准备程序益加精致,与后续公判审理程序顺利接轨22。截止到目前,进行模拟观审的案件仅有10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把《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司法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前述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传统上都可以归入东亚法律文化圈。文化史研究表明,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总是存在着若干个文明与科学的中心。以这些中心为内核,在文化地理学上便出现若干个板块,文化史家称其为文化圈。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由于地理的、民族的和历史的诸方面综合原因,长期以来,以中国为中心,渐次形成包括现今中国、日本、朝鲜、韩国在内的东亚文化圈。2319世纪中期以来,东亚诸国被西方列强拉进了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普遍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这一过程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亚洲各国法治的百年实践,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外发型或追赶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而东亚国家法的近现代化,与欧美法密不可分,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东亚地区,特别是中、日、韩三国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用语,许多都是从欧美(中、韩两国后来遭受日本侵略,又全面借鉴了日本法)移植或改变而来,只是又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而有所变化,原本来自外域的法律已然成为现代东亚法不可分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24在推进政治经济体系的现代化过程中,东亚社会以日本开始接受西方法律制度并正在推广。政治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且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同各个社会结构和文化之间具有密切联系。25可以说,当今的东亚法律文化是东亚文化传统与西方法律整合的结果,和所有的文化移植一样,固有的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其移植的法律文化表现在具体的制度上理所当然是“非驴非马”。
(四)建议性陪审团是追仿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产生建议性陪审团的背景和过程,都体现了学习西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但是文化传统又使其无法全盘引进陪审团,从而形成了“参考性”陪审团、咨询性陪审团、人民观审团这种表面上有陪审团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又没有裁判权的“非驴非马”的土洋结合的建议性陪审团。
从日本来看,“参考性”陪审团是明治维新学习西方的产物。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长达一千二百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日本封建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律的影响,明显、集中体现了对中国封建法的模仿。26因此,大部分日本法学家都认为日本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为主要推动力的、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明治维新,将西方国家作为其实现富国强兵的样板而全盘效仿,对西方法律体系全面引入。由于英、法是当时的殖民大国,法律体系也最为发达,因此,英、法的法律就成为当时日本政府主要追仿的对象。
自19世纪70年代初东京开成学校建立以来,授课的讲义就以英语为主,且开设的课程主要是英国法,英国法占有的比重明显超过法国法。在众多的日本学者中,穗积陈重是英国法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在1876年赴英留学三年,后又转赴德国柏林留学一年,因此,对德国法和英国法具有很深的理解。穗积陈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欧洲各国的法律进行了研究,他先后著有《英、法、德法学比较论》、《英国普通法原论之序》、《英国法的特质》等文,这些研究后来形成日本学者理解英国法的传统观点。27在英美法律的影响下,1900年,两名律师建议在日本律师联合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的会议上讨论引入陪审团制度。他俩递交了一个文件,申请在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第30届顾问会议讨论“关于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议题,该提议在该次顾问会议中被接受。1909年,日本律师联合会全体大会赞成在日本引进陪审团制度。1910年2月,立宪政友会(Rikken Seiyūkai)提交了在日本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议案,众议院通过了该议案。28该议案称,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达成司法公正。29可见,日本参考性陪审团是学习和模仿英国陪审团的结果。
韩国在历史上是朝鲜的一部分,在古代曾是中国的附属国。公元7世纪,朝鲜建立第一个封建王朝,封建时期朝鲜的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19世纪下半叶起,沦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主要接受了日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朝鲜分裂为南北两部分。韩国建立后,开始重视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20世纪5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创建了六法体系,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现在的韩国法律从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但也受到英美法系的一些影响。30而韩国人民陪审团则是英美法影响的结果。1992年大法院出版了十卷本《司法制度研究报告》,确立了进行司法改革的理论框架。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进程,1995年2月,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世界化促进委员会”与大法院、法务部共同进行了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于1995年12月发表了《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方案》。2000年,为了使司法改革的成果得到制度化,大法院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韩国的司法改革是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从改革目标的设定、改革内容的确定及其改革方法的选择都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化背景下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角色问题。司法改革适应国际化和社会发展需求是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31
像很多东亚国家一样,韩国看起来不太像那种实行大众参与司法决策制度(即公民陪审制度)的国家。然而,虽然具有集权主义的传统,韩国八十年代在从独裁向民主的急剧转型中萌发了要求在司法领域实行民主化的强烈呼声。1999年,曾经(在民主运动中)被军事法庭先判处监禁后判处死刑的金大中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在法庭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陪审制度支持者们希望陪审团审判制度加强旨在结束纠问式“书面审判”的全面改革。他们的目标是创立公开的、对抗的、有听证会特征的法庭内(in-court)质证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公诉方和辩护方平等竞争,在无偏见的专业和业余仲裁者面前进行交互审查。32从这一改革的具体目标来看,韩国人民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对抗式诉讼的具体表现,当然是学习和模仿英美陪审团的结果。
在向“立法院”做的口头报告中,赖浩敏指出,当前司法目标,不再是排除不当政治干预,而是如何赢得人民信任,改革就必须从人民角度看问题及解决问题,在程序上要开放社会参与,他所提出的建议就是引进“观审”制度。也就是让一般人参与审判过程,甚至在评议时发表意见,供专业法官判决参考,也作为台湾是否适合采取参审制度的参考。33赖“院长”观点甫一抛出,学界纷纷表示不解。“由于观审一词,在法学文献上未有所闻,在比较法上亦无可考据,因此究竟内涵为何?”34其实“观审”这一词汇在清末就有。按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涉外诉讼一般由被告一方国家司法管辖。但涉外诉讼不仅有外国人是被告的情形,还有外国人是原告的情形。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第二端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当然,“司法院”所采行的观审制与不平等条约下的观审有实质区别,但是藉由审理时,引入监督者,来防止法官滥权这点,却有其共通性。35
民众对职业法官垄断刑事司法不满,但“司法院”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性也早有认识。事实上,推动人民观审制度之前,“司法院”曾三次推动相关立法,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早在1988年11月,“司法院”举行全国司法会议,讨论应否采行参审制。会后做成决议:“研拟适合我国国情之参审制度予以试行。”之后“司法院”依据该决议,于1991年3月模仿德国参审制完成“刑事参审试行条例草案”。但在送请“行政院”表示意见时,遭到“行政院”以“合宪性”疑虑退回。1999年7月,“司法院”举办“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法务部”与民间团体提案“人民对司法审判之参与”,建议引进参审制。之后“司法院”于2006年7月模仿德国专家参审制提出“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表示意见,又遭“行政院”以“合宪性”问题退回。2006年到2007年,“司法院”又模仿日本裁判员制度,制定了“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该草案也因有“合宪性”问题无疾而终。三度挫折已迫使司法院对参审制度的设计作比较务实的考虑”36,由此“司法院”设计出了人民“有表意权而无表决权”的人民观审制度。为此,“司法院”在2011年邀请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学者来台研讨,以兼采众家;同时成立“人民观审制度研议委员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草案的制定、修改工作。另外,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说明会、公听会以及委托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各界对草案条文的意见。2012年6月14日,“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经过“行政院”会衔后,送请“立法院”审议,并于现在进行试点。
近年来日本、韩国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是人民观审制度提出的外部原因。台湾地区与日本、韩国法治均继受自欧美,且经济、法治发展水平相近。而日本、韩国相继于近年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在给台湾提供制度借鉴的同时,也无形中给台湾以压力。“司法院”也承认“构思中的人民观审制度,其原型近似于德国、日本的参审制,但也有若干韩国制的精神。”37
从前述东亚国家建议性陪审团产生、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东亚地区的几个法域,都曾经努力追仿英美陪审团,但是,由于固有的文化并不适合英美式陪审团生存,最后产生了折中的杂交产品----建议性陪审团。可以说,这一方面说明英美陪审团确实有值得学习之处,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东亚文化背景下,全盘移植英美式陪审团是没有成功的经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