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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 15:57:1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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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晚七点,题为“中国《保险法》20年的回顾、反思与前瞻”的学术讲座在文治楼6楼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樊启荣教授主讲。
    樊启荣教授表示在值此《保险法》施行20年之际,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的形成与变迁进行回顾,在回顾的过程中对其是否健全与完善进行反思,进而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樊启荣教授主讲)

    在第一个部分对我国保险法的形成、变迁的历史梳理中,樊启荣教授将这段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保险法的胚胎和诞生时期。1995年保险法颁行之前,《经济合同法》第25条包括其后出台的《国务院财产保险条例》对财产保险有所规定,后者构成现行《保险法》第三章“财产保险”内容的雏形。1995年出台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发挥着保险行业监督法的作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在框架上打破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的分别立法的模式。第二个阶段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对中国“入世”、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对外开放保险行业的现实需要的被动回应。本次修改仅着眼对保险监管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法部分,除在总则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的适用外,未作其他修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构成了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表现出从法律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过渡的趋向。随着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2002年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已无法满足现实的发展需要。本次修改过程经历6年,其间因汶川地震和金融海啸的发生,保险法修改的讨论重点因之移转到保险监管法上。保险合同法的改革仍旧是碎片化的,非系统化、全面化。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针对现行保险法之不足与缺失的反思,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重点。樊启荣教授从三个角度对现行保险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细致的归纳和深入的分析:其一,理论上认知陈旧。保险法仍固守“人身”、“财产”的二分格局,仅仅反映了近代保险法发展的一隅,未能同最新的保险理论接轨。在法律关系的构造上,保险法生搬硬套一般合同法中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忽略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中心地位,或有所体现但未臻彻底;其二,在内容上现行规定存在大量缺失,无论是保险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分则内容,既有规定或本乏公正之理,亟待修正,或业已老化,不敷适用,致使恶意拒赔现象频发,被保险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三,规范技术上的缺陷明显,带有明显的行业立法的痕迹,致使条文所承载的利益严重失衡。部分条文的用语有悖法理逻辑,不合法律要求。部分条文表述存在语法问题。

    在第三部分,樊启荣教授就影响保险法未来发展的几个因素及其趋向做出了前瞻性的分析。樊教授认为,随着风险社会的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需要以及民生保障建设的现实需求,中国保险业将获得一个难得的发展契机。就目前的保险行业的动态而言,保险产品的需求增长迅猛,行业上升势头强劲,市场广阔。且恰逢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如若未来保险合同法得同保险监管法分离,成为民法典的内容,则有利于克服目前合并立法的缺陷,避免相互挤占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同时,国际保险法现代转型的新趋势也在成为推动保险法更新的动力的同时,为其适应现代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国内保险法理论研究逐渐繁荣,为保险法的更新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有利于推动保险法的再次修改与完善。

摄影:段啸楠、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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