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法学理论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浅谈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效力的区别
2015-4-23 18:06:4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10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其定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在执行工作中,我发现不同的审判人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做法不一,既有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情况,也有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情况,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容易激化矛盾,片面适用某一规则也助长了逃避债务、虚构债务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裁判规则统一。
【相关专题:
离婚逃避共同债务 (29/20)
|
伪造夫妻债务少分不分原则 (30/32)
|
共同债务-债权人 (16/20)
|
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nums}则 (51/75)
】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需要审判人员从理解法律立法背景着手准确适用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械适用《婚姻法》的规定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其解决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问题,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解决的是夫妻之间就共同债务进行内部担责问题。换言之,《婚姻法解释(二)》只能在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案件中适用,以保护交易的第三方,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认定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标准,内部效力要严格依照“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进行认定。
【相关专题:
夫妻共同债务内部分担追偿 (11/9)
|
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nums}则 (51/75)
|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连带责任 (39/27)
】
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效力的认定上,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界定某一债务对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不同。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形式标准,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负有债务,即可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非法债务除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在对内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对于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应先推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能的则该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三、法律后果不同。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即使判决确认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仍只有相对效力,只是对于债权人而言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在对内效力的认定上还是需要按照实质标准进行再审查。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夫妻一方能否追偿不同。在对外责任上,非举债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承担的责任并未终局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使追偿权,当然,如果该笔债务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后仍可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向举债一方行使追偿权,如举债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向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而在对内责任上,夫妻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后,不存在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离婚逃避共同债务
,
虚构共同债务
,
共同债务-债权人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
共同债务内部分担
,
共同债务对外连带责任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sign=7993]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其定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在执行工作中,我发现不同的审判人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做法不一,既有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情况,也有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的情况,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容易激化矛盾,片面适用某一规则也助长了逃避债务、虚构债务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裁判规则统一。[.sign=7993]
[sign=7994]要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需要审判人员从理解法律立法背景着手准确适用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械适用《婚姻法》的规定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其解决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问题,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解决的是夫妻之间就共同债务进行内部担责问题。换言之,《婚姻法解释(二)》只能在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案件中适用,以保护交易的第三方,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认定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标准,内部效力要严格依照“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进行认定。[.sign=7994]
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效力的认定上,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界定某一债务对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不同。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形式标准,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负有债务,即可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非法债务除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在对内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对于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应先推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能的则该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三、法律后果不同。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即使判决确认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仍只有相对效力,只是对于债权人而言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在对内效力的认定上还是需要按照实质标准进行再审查。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夫妻一方能否追偿不同。在对外责任上,非举债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承担的责任并未终局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使追偿权,当然,如果该笔债务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后仍可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向举债一方行使追偿权,如举债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向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而在对内责任上,夫妻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后,不存在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