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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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诉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及总排干管理局连带赔偿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88.75万元。
  2004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乌梁素海水位超过运行规定水位0.59米。6月25日19时30分,总排干管理局从乌梁素海提闸泄水,积存在乌梁素海总排干约23.5千米渠道内的近100万立方米的乌拉特前旗工业、生活污水集中下泄,在三湖河口水文站上游14.2千米左岸进入黄河。
  2004年7月28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黄河内蒙古河段“6·26”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载明,“26日,在黄河三湖河口水文站发现该河段水体发黑且伴有死鱼漂浮现象,水质严重恶化。从水质监测结果来看,此次水污染事件影响范围为黄河三湖河口至黄河万家寨库区间约400多千米长的河段历时14天,对黄河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水质均为劣V类,且超标幅度较大,水体完全丧失使用功能,河流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根据包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6月29日上午7时左右,昭君坟水源地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黄河水明显变黑并伴随有腥臭气味,说明巴盟前旗废水已经进入包头市。”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总排干管理局在没有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污水排入排干沟,违反法律规定。且其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没有履行监测水质职能,故对水污染造成的损害与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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