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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3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警周鑫被害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邵骜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骜杰9岁时父母离异,父母离婚后均外出打工,邵骜杰跟随祖父母居住生活。2008年春的一天晚上,邵骜杰在祖父母家中与祖母发生纠纷时,伯父邵建康对其进行管教,将邵骜杰左手臂致伤,邵骜杰对伯父心怀不满。 2009年2月20日16时许,邵骜杰对张林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石油公司宿舍院内维修天然气管道产生噪音不满,持猎刀将张林右大腿刺伤。当日20时许,邵骜杰行至涪陵区人民西路原涪陵区交委附近时,见行人文献礼的穿着、外貌与伯父邵建康相似,遂持猎刀将文献礼左大腿刺伤;随后跑至原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办公楼附近,又持猎刀将行人曾煜的左大腿刺伤。 当邵骜杰跑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附近时,与下班后身着便装准备乘车回家的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相遇。周鑫当即表明警察身份,并抓住邵骜杰,勒令其交出手中的猎刀,欲将邵骜杰带往敦仁派出所。邵骜杰即持猎刀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周仍紧抓不放,邵骜杰又持刀刺中周鑫胸部后挣脱逃跑,周鑫带伤追赶数十米后倒地。周鑫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晚21时许,邵骜杰在祖父母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周鑫系主动脉根部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骜杰持刀随意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骜杰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阻止其违法行为的民警数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邵骜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邵骜杰的辩护人提出,邵骜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邵骜杰在庭审中虽然能够对致伤文献礼、致死周鑫的行为进行供述并认罪,但被告人邵骜杰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宣判后,邵骜杰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焦点 邵骜杰是否有精神分裂症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骜杰患有精神分裂症,并申请对邵骜杰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宣判后,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孙忠波告诉记者,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合法、规范,审阅鉴定材料详实,分析论证客观、充分,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客观、真实,该鉴定书系合法、有效证据。 结合邵骜杰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其行为有控制能力,作案后有自我保护意识,且在庭审中应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等客观表现,综合分析判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骜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邵骜杰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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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3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警周鑫被害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邵骜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骜杰9岁时父母离异,父母离婚后均外出打工,邵骜杰跟随祖父母居住生活。2008年春的一天晚上,邵骜杰在祖父母家中与祖母发生纠纷时,伯父邵建康对其进行管教,将邵骜杰左手臂致伤,邵骜杰对伯父心怀不满。
2009年2月20日16时许,邵骜杰对张林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石油公司宿舍院内维修天然气管道产生噪音不满,持猎刀将张林右大腿刺伤。当日20时许,邵骜杰行至涪陵区人民西路原涪陵区交委附近时,见行人文献礼的穿着、外貌与伯父邵建康相似,遂持猎刀将文献礼左大腿刺伤;随后跑至原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办公楼附近,又持猎刀将行人曾煜的左大腿刺伤。
当邵骜杰跑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附近时,与下班后身着便装准备乘车回家的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相遇。周鑫当即表明警察身份,并抓住邵骜杰,勒令其交出手中的猎刀,欲将邵骜杰带往敦仁派出所。邵骜杰即持猎刀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周仍紧抓不放,邵骜杰又持刀刺中周鑫胸部后挣脱逃跑,周鑫带伤追赶数十米后倒地。周鑫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晚21时许,邵骜杰在祖父母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周鑫系主动脉根部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骜杰持刀随意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骜杰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阻止其违法行为的民警数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邵骜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邵骜杰的辩护人提出,邵骜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邵骜杰在庭审中虽然能够对致伤文献礼、致死周鑫的行为进行供述并认罪,但被告人邵骜杰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宣判后,邵骜杰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焦点
邵骜杰是否有精神分裂症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骜杰患有精神分裂症,并申请对邵骜杰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宣判后,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孙忠波告诉记者,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合法、规范,审阅鉴定材料详实,分析论证客观、充分,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客观、真实,该鉴定书系合法、有效证据。
结合邵骜杰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其行为有控制能力,作案后有自我保护意识,且在庭审中应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等客观表现,综合分析判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骜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邵骜杰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