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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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行人刘银锁与同事嬉闹不慎闯入机动车道,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宝马车撞伤。可没想到,行人还未提出索赔,宝马车所在公司却先将行人告上法庭,并索要修车费近2万元。7月28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驳回了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9日0时4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成伟名公司的司机林科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刘银锁由北向南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林科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刘银锁接触,致使刘银锁受伤,小客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11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银锁步行在机动车道外与其同事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刘银锁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强调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一方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成伟名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损失亦应包括在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故原告要求刘银锁赔偿车辆修理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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