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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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厦玻璃幕墙突然爆裂,一名顾客左手被严重砸伤。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商厦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及建筑物产权单位对该建筑的附属物失修有责,判决两企业连带赔偿伤者。
  今年26岁的李老师擅长演奏吉他,执教于一家音乐学校。2003年8月,李老师与好友一同前往一家百货商厦购物。当他们走到商厦门口时,商厦五楼的一块大约2平方米的玻璃,突然爆裂并疾速掉落。李老师左手被落下的玻璃砸伤。
  意外灾祸使李老师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5600余元。虽经长时间治疗,但拇指功能仍未完全恢复,现已不能正常弹奏吉他。经鉴定,其左手被砸伤处愈合后功能稍有异常,但未构成伤残。为获取赔偿,他把领有营业执照、当时在经营商厦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的某百货商厦及商厦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某百货公司以及2003年9月收购了这家商厦的一家百货销售公司和商厦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某投资公司共四家企业一并告上了法庭。
  事发时商厦的经营者被告某百货商厦及其企业法人百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百货销售公司在庭上表示,该公司是在2003年9月才成立的,之后才收购了商厦。原告受伤发生在此之前,并非在其经营期间,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产权人被告投资公司则当庭强调,商厦在2003年8月是由被告百货商厦及百货公司在从事经营。作为产权人,他们当时并非商厦的实际管理者,对相关情况也不了解,所以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百货商厦作为某百货公司的非独立分支机构,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无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应由该单位所隶属的企业法人被告某百货公司承担。在百货商厦经营期间,由于对经营场所修缮不够,发生了楼外墙玻璃坠落问题,造成原告左手受伤,并产生相应经济损失。对此,被告某百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投资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对该商厦这一建筑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此纠纷发生在被告某百货商厦经营期间,因此当时未在商厦从事经营的被告百货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经鉴定原告左手因伤确有功能异常情况,考虑其职业因素,工作确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百货销售公司与被告投资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600余元,并连带补偿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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