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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凸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得申请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探究产生"执行难"的根源,提出解决这一难题的构想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产生"执行难"的根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执行难"虽然表现为法院执行工作步履维艰,但当我们探究产生"执行难"的根源时,仅仅将目光囿于法院内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深挖其根源。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看。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极差,当前没有履行债务的现实能力,将来没有履行债务的可能。甲世代农民,一家人种一亩半地,仅仅能维持生活。其妻弟办厂亏损欲向基金会借款5万元,基金会因其前款未还,要求其以他人名义借款.妻弟便找到甲连哄带求,请甲出面借款。甲在妻弟信誓旦旦之中签字借款。谁知妻弟再次亏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基金会起诉要甲还款,甲家庭年收入总共才三、四千元,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积蓄,象这样的案件,债权人的债权当然难以实现,进入执行程序也纯粹成为一种程序,丝毫没有实际意义。 2、从社会管理机制看。尚未建立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监管系统,在社会交往、市场经济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执行过程中,法院也无从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真实状况。比如,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有严格的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有些地方房地产登记资料是不公开的,当事人无从进行资信调查。再比如,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我国又存在开户管理宽松的情况,一个公司在数个银行开立几个帐户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能力逐个调查。 3、从全民法律意识看。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谈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4、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看。有关执行的规定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无法对付实践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缺乏有利的制裁措施,也没有规定谁有责任及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经济能力;对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相关制裁措施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没有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5、从执行体制上看。执行机构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一是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仍存在"重审轻执"现象;二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形式上看已经分别行使,但这种分立很不彻底,往往是由执行实施人员说了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三是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四是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分属不同的法院,因而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6、从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除了执行装备较差、人员数量不足外,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是"执行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少数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如对于债权人的申请久拖不执,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查不找,对于受托执行按兵不动,对于明显的执行错误不理不纠等等;另一方面是个别执行人员违法积极作为,如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或解封财产,故意高估低评被执行财产,违反法院程序清偿或分配财产,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阻碍甚至对抗外地法院执行等等。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构想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强制执行法》,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进行细化、规范化,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建立信用网络,使欠债者感到无形的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列入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网络无论对立法还是执法都有着重要的特殊意义。执行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是促使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无形之手。 第三、健全执行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它应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在发送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背面印刷当事人须知,告之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推出"执行公开制度",包括执行庭人员身份公开、受理案件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公开、庭长公开接待制度以及工作监督制度。此项工作使执行工作透明化,可以极大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也可以对公民进行很好的法律教育。 第四、实行悬赏执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措施穷尽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这个举措,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第五、发放"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争取得到被执行人家属的支持。执行前,先给被执行人家属发一封"告家属书",告知执行缘由和后果,消解他们对执行的抵触情绪。"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上包括执行案件的简要情况,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同时,告知书还要以"希望"、"提醒"的口吻督促家属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履行义务。 第六、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教育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它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它需要整个社会长期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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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凸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得申请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探究产生"执行难"的根源,提出解决这一难题的构想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产生"执行难"的根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执行难"虽然表现为法院执行工作步履维艰,但当我们探究产生"执行难"的根源时,仅仅将目光囿于法院内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深挖其根源。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看。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极差,当前没有履行债务的现实能力,将来没有履行债务的可能。甲世代农民,一家人种一亩半地,仅仅能维持生活。其妻弟办厂亏损欲向基金会借款5万元,基金会因其前款未还,要求其以他人名义借款.妻弟便找到甲连哄带求,请甲出面借款。甲在妻弟信誓旦旦之中签字借款。谁知妻弟再次亏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基金会起诉要甲还款,甲家庭年收入总共才三、四千元,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积蓄,象这样的案件,债权人的债权当然难以实现,进入执行程序也纯粹成为一种程序,丝毫没有实际意义。
2、从社会管理机制看。尚未建立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监管系统,在社会交往、市场经济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执行过程中,法院也无从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真实状况。比如,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有严格的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有些地方房地产登记资料是不公开的,当事人无从进行资信调查。再比如,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我国又存在开户管理宽松的情况,一个公司在数个银行开立几个帐户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能力逐个调查。
3、从全民法律意识看。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谈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4、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看。有关执行的规定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无法对付实践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缺乏有利的制裁措施,也没有规定谁有责任及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经济能力;对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相关制裁措施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没有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5、从执行体制上看。执行机构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一是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仍存在"重审轻执"现象;二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形式上看已经分别行使,但这种分立很不彻底,往往是由执行实施人员说了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三是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四是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分属不同的法院,因而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6、从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除了执行装备较差、人员数量不足外,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是"执行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少数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如对于债权人的申请久拖不执,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查不找,对于受托执行按兵不动,对于明显的执行错误不理不纠等等;另一方面是个别执行人员违法积极作为,如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或解封财产,故意高估低评被执行财产,违反法院程序清偿或分配财产,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阻碍甚至对抗外地法院执行等等。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构想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强制执行法》,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进行细化、规范化,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建立信用网络,使欠债者感到无形的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列入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网络无论对立法还是执法都有着重要的特殊意义。执行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是促使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无形之手。
第三、健全执行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它应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在发送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背面印刷当事人须知,告之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推出"执行公开制度",包括执行庭人员身份公开、受理案件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公开、庭长公开接待制度以及工作监督制度。此项工作使执行工作透明化,可以极大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也可以对公民进行很好的法律教育。
第四、实行悬赏执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措施穷尽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这个举措,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第五、发放"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争取得到被执行人家属的支持。执行前,先给被执行人家属发一封"告家属书",告知执行缘由和后果,消解他们对执行的抵触情绪。"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上包括执行案件的简要情况,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同时,告知书还要以"希望"、"提醒"的口吻督促家属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履行义务。
第六、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教育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它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它需要整个社会长期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