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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2014-4-8 06: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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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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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答 案】B
【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详 解】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 案】C
【知识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
【详 解】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因此,我们认为A选项也是可以的。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答 案】B
【知识点】法律保留的事项
【详 解】A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事项,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C选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D选项,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
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 案】A
【知识点】法治与法制
【详 解】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其并不是最早提出法治理论的人,因此甲的论点①错误;法治与法制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乙的论点②错误。
5.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答 案】D
【知识点】法与社会
【详 解】法的相对独立性既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也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D选项错误。法作为上层建筑中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发挥一定的反作用。
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 案】D
【知识点】《法经》
【详 解】《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D选项少了“封建”二字,不准确。
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 案】D
【知识点】《大清民律草案》
【详 解】《大清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因此D选项错误。
《大清民律草案》只是停留在“草案”层次上,当然没有正式颁布,该题相对简单。
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 案】B
【知识点】罗马法复兴
【详 解】罗马法复兴经历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两个阶段,是注释法学派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因此B选项不正确。
9.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 案】C
【知识点】报批准的文件
【详 解】在我国现行法上,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只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须报请批准。C选项属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须报请批准即可生效。
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答 案】D
【知识点】公民基本权利
【详 解】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享有选举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五十条,国家不仅对华侨、归侨的权益保护,也对侨眷权益进行保护。据此,B项错误。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条规定在宪法总纲,所以D选项正确。
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答 案】B
【知识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
【详 解】根据宪法第101条第二款,B选项正确。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均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2.下列选项中哪一个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
A.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甲公司
B.从事服装销售的乙公司
C.转让无形资产的丙公司
D.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丁公司
【答 案】B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详 解】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答 案】B
【知识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 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又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点特征:一、只能发生在经营者之间;二、所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三、有散布行为;四、诋毁的对象一般应该特定,但诸如“对比性广告”这种行为即使对象不特定也可构成;五、主观状态为故意。综上所述,A中的新闻单位因为不是经营者,所以只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C只考虑到了一般情况,并不全面。
14.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答 案】B
【知识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详 解】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不得遭受歧视,故B为正确答案,其他三种关系均应受民法调整。
15.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 案】C
【知识点】欺骗性交易行为
【详 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着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前题已述,本题不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16.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一栋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公司,每月得租金1万元。后被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甲公司的行为和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恰当处置的方式?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房屋,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另行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
C.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D.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
【答 案】C
【知识点】房屋租赁
【详 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 案】D
【知识点】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详 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2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妨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
【答 案】B
【知识点】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详 解】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如蓄意杀人、种族屠杀、种族灭绝、严刑拷打、强奸、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任意逮捕等。国际社会对此极为震惊,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国际责任,安理会通过了第827号决议(其中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该法庭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和第29条设立的,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该法庭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设立的初衷只是处理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处理完前南问题以后,该机构即会解散。并且该机构跟国际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国际司法机构。因此,本题ACD的说法都不正确。
除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外,目前还有1994年11月设立的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其性质和前南法庭一样。
本题是今年新增战争法一章中唯一的一道考题。考查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性质。是书上一个不太容易引起注意的知识点,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知识,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国际法院的有关知识也能做对。首先联大是一个讨论和审议机关,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而安理会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六大机关中的实权机关,它可以通过所谓决议的方式对一国实施制裁。国际法院是一个普遍性的一般的国际司法机构。其本身只能在各国自愿基础上审理诉讼当事国提交的案件,无权积极主动地去处理有关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19.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公海自由制度
【答 案】C
【知识点】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
【详 解】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即平行开发制。从题干上看,“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开采”其实指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A项错误,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沿海国的大陆架,而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固有的权利,他国不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开采活动;B项不对,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指的是内海、领海海底以及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区域,这些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而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代表全人类对这些区域进行管辖,其开发制度实行平行开发制,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都不得适用于这些区域;D项不对,因为公海自由指的是在公海区域各国享有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考自由、捕鱼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并不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由。
海洋法是每年国际公法部分考查的重点,也是复习的重点,学习海洋法,重点是把握《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九大海域的界限、位置,及其各自的法律地位。
20.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 案】B
【知识点】条约的缔结程序要求
【详 解】国家的外交部门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如我国的外交部),这三个机关的首脑人物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地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要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其做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视为其国家的行为。在缔结条约时,条约的谈判是议定条约约文的首要阶段,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需具备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由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书面文件。按照《条约法公约》的明文规定,只有ACD是正确答案。B项没有法律依据。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 案】A
【知识点】国际私法部分冲突规范的类型。
【详 解】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的不同,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既可以是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其连接点为某一国家名称,如本题题干所举的例子,它规定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其连接点是中国,在这样一个明确的连接点的指引下由于没有其他选择,因此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是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这个冲突规范中,系属部分“不动产所在地法”没有直接指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
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其中之一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又分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答 案】B
【知识点】国际私法分论-船舶物权问题的法律适用
【详 解】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由于船舶悬挂的是巴拿马的国旗,因此其所有权转让应适用巴拿马的法律。
23.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答 案】C
【知识点】国际私法分论-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
【详 解】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两个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显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中的离婚问题我国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法。C项正确。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条规定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本题中的情况,因为本题中并不是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而是两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因此我国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不宜援引《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而应援引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24.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出口补贴
B.国内补贴
C.出口国专向补贴
D.出口国普遍补贴
【答 案】C
【知识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补贴的定义及补贴的专向性
【详 解】关于“补贴”的界定,根据2002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的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补贴的提供者是出口国(地区)的政府或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补贴两个要素为财政资助和利益。
关于“补贴的专向性”,该条例第4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要反的外国的补贴不是所有企业和产业都可以获得的普遍性补贴,而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出口国政府给本国企业的专向性的补贴。故C项正确。
2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
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答 案】D
【知识点】UCP500下银行审单和免责事项
【详 解】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有审单义务,审单时要坚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即单据与信用证要表面一致、单单之间也要表面一致,银行才能付款,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单单不一致视为单证不一致。这里的单据通常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汇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质检证明等。单单不一致就是指这些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如本题中的D项即属于“单单不一致”,银行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UCP500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履行的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不能成为银行付款或拒付的考虑事项,银行只能根据单单是否一致、单证是否一致来决定付款还是拒付,本题中ABC三项中的情况都属于基础合同关系,银行不得以之为由拒绝付款。
26.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答 案】B
【知识点】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关税措施-关税种类
【详 解】我国的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按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关税、优惠税率关税、特别税率关税。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适用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产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性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制度,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优惠待遇。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低约三分之一。由于普惠制是单向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因此不符合题中互惠的情况,故C项不正确。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故D项不正确。
27.假设有下列情形:中国甲厂、乙厂和丙厂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A国、B国和C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审查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此情形下,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
A.丙烯酸酯的出口人
B.丙烯酸酯的进口经营者
C.丙烯酸酯的中国消费者
D.丙烯酸酯在A、B、C三国的生产者
【答 案】B
【知识点】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反倾销-纳税义务人
【详 解】根据我国2002年1月新施行的《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2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答 案】C
【知识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承保险种
【详 解】MIGA的承保险种主要有:(1)货币汇兑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可归因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故这道题正确答案是C项。
29.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答 案】B
【知识点】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详 解】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为法律职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提供某种基础的综合性、指导性的规范,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故B选项错误。
30.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答 案】C
【知识点】检察官职业道德
【详 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要求。故应选C选项,A、B、D明显与此相悖,不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 案】ACD
【知识点】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详 解】价值排序原则,即价值位阶原则,它与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都是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但是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秩序相对于自由、正义而言,并不是优先的,B选项的“秩序优先原则”不成立。
32.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记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答 案】AD
【知识点】法律责任
【详 解】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要么是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要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违法行为的认定也离不开法律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据此,A选项的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D选项的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在B选项,报社没有刊登的义务,当然谈不上法律责任的存在。在C选项,冯某对小孩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冯某没有让位的法律义务(只是社会公德要求的道德义务而已)。
33.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答 案】AD
【知识点】司法的原则
【详 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这不违背法官中立原则,也不妨碍司法公正,B、C不是应选项。
34.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A.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
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
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
D.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
【答 案】ABCD
【知识点】罗马法的渊源
【详 解】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属于罗马法的渊源。
35.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答 案】ABD
【知识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详 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1948年颁布施行的,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当然谈不上体现该“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36.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答 案】BCD
【知识点】会审公廨
【详 解】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而A选项称是“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是不确切的,不应选。
37.下列有关《德国民法典》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该法典主要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精神
B.该法典较全面地规定了法人制度
C.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逻辑体系严密、用语精确
D.该法典基本上是在日尔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答 案】AD
【知识点】《德国民法典》
【详 解】《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因此A选项错误。《德国民法典》也继受了罗马法,当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但不管怎么说,罗马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
38.《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 案】BC
【知识点】《唐律疏议》
【详 解】律学家张斐、杜预是给《晋律》作解释,而非给《永徽律》作解释,因此A是不正确的;《武德律》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先于《永徽律疏》制定,因此D选项也是不正确的。
39.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答 案】AD
【知识点】立继承人方式
【详 解】南宋“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二:一是“立继”,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二是“命继”,即“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
40.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
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答 案】AD
【知识点】宪法修正案
【详 解】B选项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C选项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
41.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答 案】AD
【知识点】特别行政区
【详 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是,并非“批准”。因此A选项正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二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因此C选项称“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事项”是不正确的。
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D选项是完全正确的。
4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 案】BCD
【知识点】选举权利
【详 解】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十二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43.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答 案】ABD
【知识点】公民基本权利
【详 解】“破门而入”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所确认的人格尊严;“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所确认的人身自由。因此,A、B、D选项应选。
“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这是侵犯了其女儿的荣誉权,而非其女儿的受教育权,更不是刘某的受教育权。因此C选项不应选。
44.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答 案】ABD
【知识点】推荐代表候选人
【详 解】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A、B、D选项应选。题干要求的是推荐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当然谈不上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即使是人大代表联名推荐,也必须十人以上)。
45.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 案】ABCD
【知识点】宪法与宪政
【详 解】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A选项正确。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B、D选项正确。
只有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才能有坚实的保障,因此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C选项正确。
46.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知识点】民主集中制原则
【详 解】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据此,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二款,A选项正确;根据其第三款,B选项正确;根据其第四款,C选项正确。
D选项本身是错误的。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如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两种形式。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是均实行集体负责制。
47.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 案】A B D
【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详 解】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8.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 案】A D
【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详 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A.甲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500元
B.乙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款200元
C.丙因工负伤获得的抚恤金3000元
D.丁获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5000元
【答 案】B C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
【详 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6条第1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0.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 案】A C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详 解】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关于职工结婚的规定与劳动纪律无关,而且本身也不合法,所以不在考虑之内。
51.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答 案】B C D
【知识点】招标合同与分包人的法律责任
【详 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而且其生效采取发信主义。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是书面的招标合同的签订。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分包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而且中标人仍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52.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可由中央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下列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A.非经接管程序,商业银行不得解散或破产
B.实行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
C.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D.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答 案】C D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接管
【详 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66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67条:“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53.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 案】B C D
【知识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详 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上述第4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如果致害人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或完全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也可免责。
54.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答 案】ABD
【知识点】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详 解】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甲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被暂停上市。下列哪些表述符合暂停上市的规定?
A.甲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C.甲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D.甲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答 案】A C D
【知识点】债券上市
【详 解】根据《证券法》第55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56.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
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入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答 案】A B
【知识点】证券交易限制
【详 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法》第41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42条:”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 案】BC
【知识点】国家主权豁免
【详 解】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的管辖。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包括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2)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如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了执行豁免。(3)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根据上述规则,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故A项错误;B项属于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故B项正确;C项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故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
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 案】ABCD
【知识点】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详 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一项条约要合法有效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即国际法主体方具有缔约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即主体要合格;(2)自由同意,即缔约方须自由地表示同意,类似于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个别国家不能以国家间的条约排除其效力和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典型的国际强行法。
根据上述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间签订的条约尽管从主体方面是合格的,都是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国家,两国也都属自由同意,符合条约成立有效的前两个要件,但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这既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属于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因此条约肯定是无效的,不成立的。因此,AB两项是显而易见的错误选项,C项较具有迷惑性,根据国际法律责任的知识,一国的国家不当行为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但这种不当性可因受害国的同意而排除,但要主意这里的同意须是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如果致害国的行为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即使受害国同意,也不能排除致害国行为的不当性(不法性),因此,C项是错误的。D项错误,是因为甲国尽管没有积极的致害行为,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土地给乙国用于违反国际法的目的的行为也是国际不法行为,也要承担国际责任,这一点类似于民法上的共同侵权。因此本题四个说法都是错误的。
59.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案】ABD
【知识点】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详 解】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造成他国损害的责任制度可以概括为四点:(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的,发射国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主要是外空)给他国的空间物体、宇航员、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应负赔偿的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则的第3项,甲国的“雷公号”与乙国的“神眼号”在外空发生碰撞,由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飞行中的飞机和地面人员造成损害,则甲依两国应对丙国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因此AB选项正确,而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则第2项,“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属于在外空发生的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因此D项正确。
60.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 案】BC
【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司法管辖豁免及其例外
【详 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这些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即非经该外交人员的派遣国的同意,接受国法院一般不得对涉及外交人员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有如下一些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接受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
根据上述规则,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61.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 案】ABCD
【知识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我国的规定
【详 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因此,本题ABCD都是正确的。
62.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 案】CD
【知识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
【详 解】首先本题中提到王某是一个美籍华人,表明主体是外国人,同时作为继承的标的物遗产有的在国内,有的在国外,说明客体涉外,这显然属于涉外继承关系。同时题干中又提到王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表明该继承是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根据我国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进一步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D是正确答案。
本题中,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纽约,而不是在上海,尽管他在上海有别墅,但别墅并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不但要有居住事实而且要有久居的意思,而这两点都是题中所没有告诉我们的,所以上海的别墅只能归入法律上的不动产的范畴,而不能视为住所。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应当是纽约州的法律。A项错误是因为王某的遗产无论是在纽约的还是在上海的,都既有不动产,又有动产,我国的法定继承实行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AB项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是错误的。
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 案】ACD
【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
【详 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及其司法解释308条、309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代为诉讼,也可以委托其本国人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当然其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B项错在荷兰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荷兰人麦克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
6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 案】ABD
【知识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
【详 解】我国对涉外扶养的立法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D.B项没有法律依据。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 案】AC
【知识点】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详 解】关于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条规定,AC是正确答案。B项错在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只涉及公法意义上的国家间的争端,不涉及私法意义上的民商事争议,且国际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权,国际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机制来保证实施。D项错误,因为一国法院的司法权的行使通常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仅限于本国境内,本题中,被执行人在我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又无财产,我国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在境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根据司法权的地域性,又不能到别的国家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D项错误。
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答 案】AD
【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详 解】《公约》的适用首先要注意“营业地主义”,即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公约就适用。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公约仍不适用。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所,以哪一个营业所来判断跨国性呢?公约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因此,A项正确。BC项错误,因为公约坚持的是“营业地标准”,而不是“住所地标准”、“国籍标准”。D项实际上是关于公约扩大适用的规定,根据公约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营业所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故D项也是正确的。
67.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答 案】ABC
【知识点】国际知识产权法-《伯尔尼公约》-双国籍国民待遇
【详 解】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甲国由于是公约缔约国,其本国公民出版的作品根据“作者国籍”标准当然享有国民待遇,故A项正确;乙国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乙国公民首先在缔约国甲国发表的作品根据“作品国籍标准”,也应享有国民待遇,故B项正确;在缔约国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作品根据“作者国籍标准”也应享有国民待遇,故C项正确;D项不享有国民待遇,因为该乙国公民既没有在公约缔约国拥有住所,作品有没有首先在公约缔约国发表,既不符合“作者国籍标准”,又不符合“作品国籍标准”,故不能享有国民待遇。
68.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 案】AC
【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事项、提单的性质、CIF下货物风险转移、保险公司的责任及免责
【详 解】首先搞清楚本题中的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
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采用任何其他救济手段都不影响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各国合同法的通常规定。
69.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答 案】BCD
【知识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的措施类型
【详 解】虽然投资问题现在还没有正式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的正式议题,但是在1987-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一些对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产生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已被列入谈判议题,所谓“投资措施”是东道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总称,如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赚取外汇,常规定出口产品比例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优惠待遇的条件,或直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必须有多少比例出口,这种投资措施被发达国家认为对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产生了人为的扭曲作用,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废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制订的,根据《TRIMS》的规定,BCD均属于该协议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属于“当地股权要求”,是各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常用手段,尽管属于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扭曲作用,因此,不属于《TRIMS》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70.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 案】BCD
【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收货义务
【详 解】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交单、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要求买方要按时提取货物,不管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或数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在进行索赔。从题干中的信息看,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故本题C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71.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B.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答 案】ABD
【知识点】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
【详 解】软条款信用证是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在开立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可以使开证申请人(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使受益人(卖方)处于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受益人能否拿到货款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签发特定的凭据,而开证申请人在诈骗得手后根本不会签发这样的付款凭据,从而使受益人根本拿不到货款。常见的“软条款”有如下几种:(1)限制性付款条款。如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须在货物清关后进行”、或“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本题中的A选项即属于此一类,实际上在A项情况下,买方通常在骗得履约保证金后往往拒不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或干脆消失,使得受益人遭受损失。D项也属于此类软条款。(2)暂不生效条款。如B项。在此情况下,卖方往往最终等不到开证行的所谓“另行通知”。(3)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申请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C项属于双方约定的跟单信用证所要跟的单据,不属于软条款。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2.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答 案】ABC
【知识点】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详 解】关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根据上述规定,ABC三项都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D项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若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仍要承担责任。承运人对驾船过失享有免责。
73.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答 案】ABC
【知识点】GATT与WTO的关税减让-约束性关税
【详 解】约束性关税是指对一种产品,一个缔约方所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它常以在减让表中列明产品清单方式表示,约束税率(bindings)是承诺可征收税率的最高限额,缔约方有义务不超过该项产品的关税标准(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但可以把实际税率定在低于约束税率的水平上,每一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谈下来就会有新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但从法律上讲,旧表依然有效(在特定情况下,仍要适用),如东京回合谈下来,并不意味着肯尼迪回合的减让表就失效了。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进行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可以不受约束性关税税率的限制。
C项正确,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和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74.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答 案】ACD
【知识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A选项属于不当行为;B选项中庭长是基于管理职责,因此是正当的行为,不应选。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泄漏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据此,D选项也属于不当行为。
C选项是否可选,存在争议。C选项的情形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也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也谈不上第八条所指的“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该法官与案件无涉)。C选项只是转交诉讼理由书而已。司法部的答案将C也选上,我们认为是不适宜的。
75.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有哪些?
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B.关系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C.关系当事人的隐私
D.合议庭成员名单
【答 案】ABC
【知识点】律师的保守秘密义务
【详 解】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A、B、C为应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合议庭成员名单并非保密事项。
76.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 案】ABCD
【知识点】法律职业道德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A选项属于不当行为;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该律师在异议遭到拒绝后当即退廷,明显是对法官权威的不尊重,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四条),因此B选项也属于不当行为。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应当文明办案,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明显属于不当行为。因此,C也属于应选项。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题中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D选项也是不当行为。
77.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
【答 案】BC
【知识点】司法中立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据此,B、C明显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
A选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属于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不应选。D选项的情形无碍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
78.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答 案】BD
【知识点】检察官职业责任
【详 解】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题干要求的是“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很明显,这要求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节比较重。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
79.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答 案】AD
【知识点】检察官忠诚规范
【详 解】检察官的忠诚规范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A选项违反了“忠于国家”的要求;D选项违反了“忠于事实和法律”和“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要求。因此,A、D应选。
B选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和“严格执法”的“严明”要求;C选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
80.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答 案】AD
【知识点】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根据《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A选项违反了“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要求,也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因为法官审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法官发表文章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据此,D选项的行为也是不适当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答 案】ABD
【知识点】法律规则
【详 解】法的规则,即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看一个法律条文表述的是不是法律规则,关键看该法律条文是否表述的是权利或者义务;如果表述了权利或者义务,那么就是法律规则。C选项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因此表述了一个法律规则。
A、B表述的都是法律原则;D选项压根儿不是法律条文,当然谈不上法律规则了。
82.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
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答 案】ACD
【知识点】法律意识
【详 解】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已经不是法律意识层面的问题,而是法律实践层次的问题了,因此B选项不应选。
83.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 案】AB
【知识点】权利与义务
【详 解】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A选项正确。
权利与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是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别。B选项正确。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的,第一性的。因此C选项错误。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的义务。因此,D选项错误。
84.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答 案】B
【知识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
【详 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说“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具体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是错误的。因此,甲的观点②和③都是错误的。
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因此,乙的观点①也是错误的。
85.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B.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
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D.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答 案】B
【知识点】美国法
【详 解】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而非赎刑制度。赎刑制度,在中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并不是美国首创的制度。
86.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知识点】监督权
【详 解】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情况,宪法规定的是“撤销”,而非“改变或者撤销”,严格说来,CD不是应选项。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选上了CD.
87.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 案】C
【知识点】拘留人大代表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审判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88.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答 案】C
【知识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详 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9.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
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
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答 案】A B C D
【知识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详 解】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也包括置换。
90.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请求规则的表述何种是正确的?
A.对拍品已作确定性陈述的,对所陈述的内容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C.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D.买受人对已明示的有瑕疵的拍品仍可请求瑕疵担保责任
【答 案】A B C
【知识点】拍卖活动中的“瑕疵请求规则”
【详解】根据《拍卖法》第12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20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声明不保证”条款不能对抗确定性陈述,买受人对明示的瑕疵丧失请求权。
91.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 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 案】A C
【知识点】产品责任
【详 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责任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大基本形式。前者是侵权责任,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后者是合同责任,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产品责任赔偿以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限,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以产品本身损失为限。
92.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 案】C
【知识点】国籍的取得
【详 解】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因此,AB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 案】C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
【详 解】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且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少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二)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做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因此,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94. 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 案】C
【知识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
【详 解】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根据这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项。
95. 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 案】CD
【知识点】贸易术语-CIF
【详 解】A项错误,在CIF下,卖方负责运输,但这种运输义务仅限于寻找承运人和承运船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不是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到上海”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以及在上海港完成交货,这显然是与CIF的内容相违背的。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进行的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故B项不应选。
C项正确,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
D项正确,因为在出口清关方面,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
96.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 案】C
【知识点】托收
【详 解】托收流程中出卖方准备好单据后首先委托本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货款,这家接受卖方委托的银行叫托收行,托收行通常再委托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这家买方所在地的银行称之为代收行,因此本题中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托收中卖方是委托人,其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因此B项说法正确。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
同时,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关系,代收行仅是依据托收行的委托进行托收行为,而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97.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 案】D
【知识点】律师职业道德
【详 解】《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参照这一规定,甲律师以及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项AC不应选。
选项B极具干扰性,其后半段“拒绝提供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理由“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成立。在本案,甲律师不能对乙银行提供法律意见,是因为贷款合同是甲律师草拟的。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BD
【知识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9.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AC
【知识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被监护人秦某在中国只是临时居留表明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监护问题就应适用秦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 案】AC
【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法-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
【详 解】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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