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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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君 宁群 夏涵) 承诺“明码标价,假一赔十”的超市,卖出的“中华”香烟却全是假的,结果被顾客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6月27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消费者邱先生胜诉获赔4400元。
  2004年10月11日晚上,在上犹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邱先生到当地小有名气的某超市烟酒柜台购买 “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当时,超市里贴出了一张醒目的“明码标价,假一赔十”的店招。基于对超市“假一赔十”的信赖,邱先生按标价花了400元买了一条中华烟。可待他回家后拆开一看,里面不但充斥着香烟的霉烂味,而且全是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子的香烟,唯独就不见“中华”的踪迹。邱先生当即返回到超市烟酒柜台交涉,但未果。于是,邱先生又花了400元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条一样。邱先生随后向当地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超市按照承诺进行赔偿。当地的工商局于当天对该超市烟酒柜台中的“中华”香烟进行检查,发现全是假烟,后于11月8日对该超市处罚1万元。当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了四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于是,邱先生一纸诉状把该超市告上当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假一赔十”的标示牌,是超市向消费者发出的公开承诺,是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参照有关规定,超市的这种承诺是为自己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商业机会的对价,并无意思表示的瑕疵。因此,按照《合同法》第8条、第111条和第155条之规定,判令超市返还邱某购烟款800元并支付赔偿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超市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鉴于邱先生购买第二条烟并非完全为消费而主要系获取、固定证据之目的,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超市退还邱先生购烟款800元,支付赔偿金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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