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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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多年前,被称为“四川少年拳王”的任天伟在一次正常训练中被击中头部致残,他的家长因赔偿纠纷将运动学院告上法庭。记者7日获悉,此案经成都市中级法院调解,运动学院同意一次性赔偿任天伟42万元。
  任天伟原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曾获四川省拳击少年组冠军。1994年,其经该县体校推荐到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所属的重竞技系四川省拳击队参加集训,并招收为中专生。集训期间,任在运动学院无工资及人事关系,但学院负责免费提供食宿。1995年3月18日,任天伟在一次实战练习中被对手击中头部,当即口吐白沫倒在地上,随后立即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运动学院每月支付给任天伟850元的住宿、护理及营养费。1997年1月,任的病情稳定后,其家人提出带其回老家恢复治疗,运动学院每月支付任650元生活费、护理费,按国家规定报销了医疗费。
  2003年任天伟经鉴定为脑外伤后,重度智能障碍,右侧肢体不全性瘫痪,肌力3级,定伤残2级,B级护理依赖。任的家人与学院因伤残待遇问题发生矛盾,任的家人要求学院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赔偿,而学院只愿在25万元的范围内一次性了断,协商未果,经仲裁程序后又诉至法院。
  运动学院称,拳击在学院所有竞技项目中属风险较高的运动项目,在该事故中,拳击队已尽到训练监控责任,任的受伤应属正常范围,学院本身也并没有过错。任受伤后,学院态度积极,尽力抢救,从1995年至今,已花费近15万元,而学院本身也是一个经费十分紧张的单位,能做到此已实属不易,学院认为任提出的赔偿额过高,也无法律依据,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答应任的相关要求。
  一审法院以运动学院在安排学生从事教学活动时对学生的人身负有安全责任为由,认定其承担90%的责任,判决其承担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且不含任天伟的后期继续治疗费、颅骨修复费等相关费用。运动学院以其承担比例、判决依据的标准过高,且不是非法侵害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成都中院认为,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任当时是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也确实发生在学校,但在此次事故中运动学院并无教育、管理、保护的过错,任天伟本人也没有任何过借。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发生损害结果的应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考虑到任天伟的实际困难,成都中院有针对性地给双方做了解释工作,最终运动学院理解并同情了任的难处,决定自愿克服本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的困难,满足任提出的全部一次了结的要求,同意调解结案,负责赔偿任天伟的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颅骨修复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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