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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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军辉  孙建平) 为了承包工程,刁某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乡政府签订了施工合同,在索要工程款未果后,刁某将乡政府告上法庭,但当他得知自己冒充建设公司与人签合同的真相败露后,却不敢到庭参加诉讼。6月2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告刁某诉某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2003年,刁某假冒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某乡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乡政府尚欠工程款40万元。刁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份,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将乡政府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偿还40万元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合同上仅有刁某的签字,为证明自己是公司授权而非个人行为,刁某向法庭提供了盖有“某建设公司”印章的授权证明一份。然而细心的主审法官却发现,刁某提供的公司授权证明上的印章却与起诉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明显不同,刁某的解释也破绽百出。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被告的申请,主审法官依法向某建设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建设公司称,刁某并非该公司的员工,更没有授权他承揽过被告所在地的建设工程。
  刁某在得知真相败露后,竟然不敢参加第二次开庭。法院遂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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