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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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贻林) 5月27日,摄影家李振盛状告作家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冯骥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冯骥才将同另外两名被告一起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
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由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将李振盛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四幅“文革”照片“批斗四类分子”、“群众斗群众”、“给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剃鬼头”和“批斗和尚”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亦未支付稿酬。
无独有偶。十年前,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曾盗版使用李振盛的四幅“文革”照片,由此引发一场摄影著作权官司,该案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1994年4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审判长沈亚峰当庭宣读的“庭审小结”认定:“江苏文艺出版社在《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擅自使用李振盛的四幅照片,未得到李振盛的同意,也未署李振盛的名字,构成了侵犯李振盛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冯骥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他的著作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一年之后,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的判决均将“冯骥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改为“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十年后,李振盛再遭侵权,冯骥才又成被告。在接受媒体访谈时,冯骥才说:“侵权如否,都与我无关。十年前我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认定,十年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著作权纠纷时,冯应对其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再次侵权,可以判定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冯骥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4月12日,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冯骥才的委托代理人来斌、牛同栩步步为营,百般辩解,始终坚持冯骥才“侵权与我无关”的立场。 李振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寸步不让,据理力争,认定冯骥才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的这一焦点问题,北京高院在(2005)高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冯骥才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作者,明知该书出版时要使用插图。该书的文字内容与所选配的插图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插图内容构成全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对文字内容有一定的影响。该书的插图与文字内容一起成为了该书的一个整体。作为该书的作者,冯骥才应对该书的出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负有责任。因此,无论其事实上是否参与过选用照片的工作,冯骥才均应对其所著图书中使用插图的著作权问题负有注意义务。冯骥才关于依据图书出版合同其没有权利和义务选取照片,也没有参与照片的选取工作,其仅仅是文字作者,对涉案图书使用照片的著作权问题不负有审查义务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图书是由冯骥才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在该书存在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授权者与出版发行者应共同停止侵权行为。故冯骥才关于原审判决判令其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是错误的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李振盛接到这一份终审判决书,尽管其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但他依然是感慨良多。他说:“十年间,先后两次就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侵犯我的著作权对簿公堂,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判决表明,任何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任何人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受法律保护。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文化市场秩序,进而达成构建和谐社会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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