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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协助原告王老太太(76周岁)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17日,原告王老太太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47000元,但被告未写收据。此后,原告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搬入该房屋实际居住,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被告提出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未支付房款就搬进居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如果原告不支付购房款,被告不可能将户口迁走并让原告进住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王老太太只有将购房款47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后,原告才能将户口迁入该房屋,被告将户口迁出。现原告自1997年7月至今实际居住于该房屋,且双方各自已将户口迁入迁出。从上述事实分析判断,可以推定,原告已将购房款47000元实际交付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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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协助原告王老太太(76周岁)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17日,原告王老太太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47000元,但被告未写收据。此后,原告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搬入该房屋实际居住,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被告提出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未支付房款就搬进居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如果原告不支付购房款,被告不可能将户口迁走并让原告进住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王老太太只有将购房款47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后,原告才能将户口迁入该房屋,被告将户口迁出。现原告自1997年7月至今实际居住于该房屋,且双方各自已将户口迁入迁出。从上述事实分析判断,可以推定,原告已将购房款47000元实际交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