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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江西的杨先生与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在当地投资开设一家“老磨坊白金米铺”连锁店,加工经销“白金米”,可是配套的碾米机却加工不出“白金米”来。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老磨坊公司及供货商上海容大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提供能够加工“白金米”的碾米机,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和前期费用。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杨先生的上诉。 家住江西鹰潭市的杨先生从电视上收看到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特许加盟经营“白金米铺”连锁店项目的介绍,不禁为之心动。所谓“白金米”是指含有胚芽的米,它比普通大米口感好,营养丰富,号称“米白金”,很受消费者的青睐。杨先生见此项目有利可图,便与老磨坊公司联系,提出加盟意向。不久,杨先生收到老磨坊公司邮寄来的有关宣传资料和广告,宣传资料对该经营项目进行了效益分析,称1斤稻谷可出“白金米”0.7至0.8斤、利润0.4至0.8元左右等。 2002年8月,杨先生与老磨坊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由杨先生加盟“老磨坊白金米铺”,缴纳特许加盟费用5000元,加盟店独立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老磨坊公司负责对加盟店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碾米机则由老磨坊公司指定的厂商上海容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同日,杨先生向容大公司购买了韩国原装碾米机一套,内附有中文说明书,价格为1.98万元。容大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杨先生进行了培训并发货至江西鹰潭。然而,不知是何原因,碾米机经多次试机,胚芽保全率低,总是达不到宣传资料上所说的出“白金米”率达70%-80%的效果。为此,杨先生要求老磨坊及容大公司派员前来指导和调试。调试结果反映碾米机并无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当地稻谷的品质、干湿等因素,影响了碾米机的出米率。但是,杨先生则认为容大公司提供的并非广告中所称可出“白金米”率达70-80%的碾米机,要求退换。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杨先生便以两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磨坊和容大公司提供出“白金米”率能达到70-80%的韩国碾米机,并共同赔偿可得利润损失近6.5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3547元。 一审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杨上诉到市二中院。 杨先生上诉称,老磨坊公司在特许加盟合同书中要求加盟者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格式条款有失公平。同时,该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容大公司提供的碾米机没有质量合格证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更达不到宣传资料上所称出“白金米”率70-80%的要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老磨坊和容大两公司赔偿。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老磨坊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合同对附件的约定看,均不能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效力。在本案的特许加盟关系中,杨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从事营利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并应对上述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性质作出理性判断和审慎分析。老磨坊公司在特许加盟合同书中也一再提示杨先生必须对加盟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且杨先生已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应当视为杨自愿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由于老磨坊公司在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上没有对“白金米”的定义及含胚芽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效益分析也未作为加盟营利的承诺,故杨先生认为系争碾米机能够达到70%至80%的出“白金米”率,缺乏依据。而老磨坊、容大公司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了系争碾米机的出米效果与稻谷品质、干湿等因素有关,从农业常识及操作效果看,说明书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由于杨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碾米机的本身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参数,故杨先生要求两公司提供出“白金米”率达到70%-80%的韩国进口碾米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杨先生的上诉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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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江西的杨先生与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在当地投资开设一家“老磨坊白金米铺”连锁店,加工经销“白金米”,可是配套的碾米机却加工不出“白金米”来。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老磨坊公司及供货商上海容大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提供能够加工“白金米”的碾米机,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和前期费用。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杨先生的上诉。
家住江西鹰潭市的杨先生从电视上收看到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特许加盟经营“白金米铺”连锁店项目的介绍,不禁为之心动。所谓“白金米”是指含有胚芽的米,它比普通大米口感好,营养丰富,号称“米白金”,很受消费者的青睐。杨先生见此项目有利可图,便与老磨坊公司联系,提出加盟意向。不久,杨先生收到老磨坊公司邮寄来的有关宣传资料和广告,宣传资料对该经营项目进行了效益分析,称1斤稻谷可出“白金米”0.7至0.8斤、利润0.4至0.8元左右等。
2002年8月,杨先生与老磨坊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由杨先生加盟“老磨坊白金米铺”,缴纳特许加盟费用5000元,加盟店独立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老磨坊公司负责对加盟店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碾米机则由老磨坊公司指定的厂商上海容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同日,杨先生向容大公司购买了韩国原装碾米机一套,内附有中文说明书,价格为1.98万元。容大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杨先生进行了培训并发货至江西鹰潭。然而,不知是何原因,碾米机经多次试机,胚芽保全率低,总是达不到宣传资料上所说的出“白金米”率达70%-80%的效果。为此,杨先生要求老磨坊及容大公司派员前来指导和调试。调试结果反映碾米机并无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当地稻谷的品质、干湿等因素,影响了碾米机的出米率。但是,杨先生则认为容大公司提供的并非广告中所称可出“白金米”率达70-80%的碾米机,要求退换。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杨先生便以两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磨坊和容大公司提供出“白金米”率能达到70-80%的韩国碾米机,并共同赔偿可得利润损失近6.5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3547元。
一审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杨上诉到市二中院。
杨先生上诉称,老磨坊公司在特许加盟合同书中要求加盟者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格式条款有失公平。同时,该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容大公司提供的碾米机没有质量合格证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更达不到宣传资料上所称出“白金米”率70-80%的要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老磨坊和容大两公司赔偿。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老磨坊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合同对附件的约定看,均不能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效力。在本案的特许加盟关系中,杨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从事营利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并应对上述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性质作出理性判断和审慎分析。老磨坊公司在特许加盟合同书中也一再提示杨先生必须对加盟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且杨先生已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应当视为杨自愿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由于老磨坊公司在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上没有对“白金米”的定义及含胚芽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效益分析也未作为加盟营利的承诺,故杨先生认为系争碾米机能够达到70%至80%的出“白金米”率,缺乏依据。而老磨坊、容大公司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了系争碾米机的出米效果与稻谷品质、干湿等因素有关,从农业常识及操作效果看,说明书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由于杨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碾米机的本身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参数,故杨先生要求两公司提供出“白金米”率达到70%-80%的韩国进口碾米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杨先生的上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