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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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没到指定企业报到,毕业11年了还没拿到自己的文凭。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就这起毕业生状告母校讨要文凭案做出判决,被告某技校限期向原告赵某颁发毕业证书,第三人某纺织集团予以协助办理。
  今年30岁的赵某在诉状中称,他于1991年考入天津市一所技校,学制3年。1994年毕业后,技校始终没有颁发毕业证书,后经多次催问,技校只是要求等待。由于没有学历证,这些年来经历了无数次求职失败。2004年,当再次找到技校要求发还毕业证时,技校只给自己出具了一份“毕业证明”。技校没有尽到发放毕业证的义务和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赵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技校认为,1994年赵某毕业时,学校按学籍规定为其办理了毕业证,但因学校是公司办学,所以毕业生在公司内统一分配并将人事档案和毕业证一并交到总公司劳动人事处,待毕业生分配后由所在企业到总公司领取,学校无权分配及直接发证。由于赵某在毕业时没有到指定企业报到,导致没有领到毕业证。2004年初,学校收到赵某索要毕业证及经济补偿的要求后,已明确答复毕业证不在学校并为赵某开具了学历证明。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纺织集团则表示,被告某技校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技校于2002年2月开始划归其所属,对于1994年发生的毕业证问题,该集团并不知情,因此,此事与该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某技校是从事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应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的规定,该校以毕业证已交上级主管单位为由未颁发毕业证的行为,侵害了赵某享有的受教育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第三人的某集团虽然不是其举办单位,但是在该技校划转归其管理后,应及时清查遗留问题,而由于该集团的疏于管理,导致争议纠纷长期未得到解决,为此,该集团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集团应积极通过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被告办理毕业证书。综上所述,法院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技校向原告赵某颁发毕业证书,第三人某集团予以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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