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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2014-3-6 13: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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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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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长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明确适用制度的执法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2、明确行政处罚案件报备范围。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单处10日以上或并处15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3、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以管委会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后,应及时上报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平台完成。报备部门向有备案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上传完整详细的案件信息,同时上传完整案卷至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平台。
4、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要求。备案审查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5、明确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方式。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监督办法》做出相应处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在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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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长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明确适用制度的执法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2、明确行政处罚案件报备范围。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单处10日以上或并处15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3、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以管委会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后,应及时上报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平台完成。报备部门向有备案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上传完整详细的案件信息,同时上传完整案卷至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平台。
4、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要求。备案审查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5、明确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方式。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监督办法》做出相应处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在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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