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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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立杰) 小商贩耿某在学校叫卖食品时,非但不听劝阻,还将制止她的学校校长江某打伤,日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耿某赔偿江某医疗等费用2153.9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2004年9月17日,学生下早自习时,经销小食品的商贩耿某去绥中县某乡镇小学教学楼旁卖货,该校校长江某前去制止,耿某即与江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打在江某的眼睛上部,致江某昏迷倒地,被送往医院治疗。江某住院九天,被诊断为头皮挫伤,花去医疗等费用2153.96元。
  绥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耿某虽然是合法的个体业者,但其经营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去学校叫卖超出了经营地点,且其行为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原告江某是学校负责人,有责任维护学校的秩序。被告不接受原告管理,动手打人,给原告身体和身心造成损害和伤害,并且给原告在学校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被告除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外,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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