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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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娜) 某快餐店服务员孔繁?,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抢劫中学生。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00元的判决。
  孔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14日16时许,孔繁?伙同张哲、王润(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地铁5号线灯市口站出口附近,将放学途经该处的中学生王某拦截至东城区柏树胡同一居民小区内,对王采取扇耳光、脚踢等暴力手段以及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得王45元及银行卡、学生卡等物品。孔繁?当日被民警抓获,所劫赃款、赃物全部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孔繁?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孔繁?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刑罚,但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的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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