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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幸昀) 3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法院对以张银海、方建军等人为首的12名特大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团伙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邓红林、邹仕国、胡敬国、朱习武、刘武等8名主犯十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从犯盛敬洪有期徒刑九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三阳、罗细祥、宋祥权、刘武等人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12被告人处以五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期间,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等人相互结成团伙,在长沙、株洲、岳阳、湖北等地大肆偷盗变压器、电缆线等物资,累计实施犯罪60次,共计价值966123元。其中该盗窃团伙在云溪区工业园、荆岳长江大桥工地等地偷盗30余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张银海、方建军为首的该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等8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三阳、罗细祥等4人明知是赃物,仍帮助其运输或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方建军、胡敬国、朱习武均系累犯,被告人张银海、方建军、刘武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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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幸昀) 3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法院对以张银海、方建军等人为首的12名特大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团伙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邓红林、邹仕国、胡敬国、朱习武、刘武等8名主犯十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从犯盛敬洪有期徒刑九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三阳、罗细祥、宋祥权、刘武等人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12被告人处以五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期间,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等人相互结成团伙,在长沙、株洲、岳阳、湖北等地大肆偷盗变压器、电缆线等物资,累计实施犯罪60次,共计价值966123元。其中该盗窃团伙在云溪区工业园、荆岳长江大桥工地等地偷盗30余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张银海、方建军为首的该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张银海、方建军、孙海平等8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三阳、罗细祥等4人明知是赃物,仍帮助其运输或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方建军、胡敬国、朱习武均系累犯,被告人张银海、方建军、刘武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