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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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镇海) 贵州省大方县农民何安书用假钞买马而与卖主发生纠纷后,便以卖主打伤自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月29日,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何安书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15日,大方县大水乡农民何安书向本乡农民王光荣之子王世平(当时未满15周岁)买马一匹。王世平回家发现卖马款中有两张100元面额的假钞后,去找何安书换取未果。
  2004年6月23日下午7点多钟,何安书与其兄何安贵路经王世平家对面时,王世平与其母樊龙飞将何安书拦住,要求其将假钞换回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经在场人劝解,何安书答应更换。因当时何安书身上没有带钱,其兄何安贵便到距现场约200米远的陈世明家借款200元,给何安书赔退王世平。
  第二天,何安贵向派出所报案,称何安书被王世平打伤。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主持双方调解未果。后何安书向大方法院起诉,要求王光荣、王世平赔偿其医药费565元、误工费15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在审理中,何安书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均不能证明被打的事实。何安书还提交了未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黔西县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一份和金坡乡卫生院收费565元的收据一份作书面证据。根据“病历”记载,何安书于2004年6月23日19时30分在金坡乡卫生院进行了病情检查。法院查明,双方发生争执的地点与金坡乡卫生院之间相距约20华里,没有公路相通。
  法院认为,原告何安书要求被告王光荣、王世平对自己作出人身损害赔偿,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致伤自己的事实。原告提交的“病历”没有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且所记载的病情检查时间与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基本相同,而发生争执的地点与卫生院之间相隔的距离约20华里,且没有公路相通,交通不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原告不可能在发生纠纷后当即就赶到20华里之外的卫生院进行病情检查,因此,其“病历”记载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何安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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