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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何肖川) 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内为班长冉茂祝贺生日饮酒持续两个多钟头,造成多名学生醉酒,一名学生醉酒死亡。日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根据学校、冉茂及死者陈伶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判决学校、冉茂的监护人分别赔偿死者陈伶的养父2.2万余元、1.7万余元。 2004年11月14日是星期日,是实行寄宿制的大足县某中学学生归校的日子,而这一天也正是三年级一班班长冉茂的生日。事先约好回校为冉茂过生日的陈伶等二十余名同学陆续回到了学校,并一次性买了五瓶45度的药酒和一瓶红葡萄酒及瓜子、花生,除部分不能饮酒的同学磕瓜子聊天外,冉茂、陈伶等人从下午3点左右开始在学生寝室喝酒,其间先后两次又去买回三瓶45度药酒和三瓶红葡萄酒,喝酒时间一直持续到5点钟左右,造成多名学生醉酒,在寝室内喧闹疯打。陈伶醉酒入睡,不久,打扫卫生的同学发现陈伶面部苍白,喊叫不应,遂报告老师,并立即将陈伶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抑制死亡。 事发后,经当地政府组织协商解决未果,死者陈伶的养父便将学校、冉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万余元。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其管理责任更重于一般学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持持续较长时间饮酒娱乐,竟无任何老师知道或制止,所以学校应当承担高于一般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而冉茂作为班干部,却带头违反学校规定,并缺少应有的约束力和管理责任心,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存在放纵、疏于管理之责。同时,综合该事件产生的社会效果和为保护死者家属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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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何肖川) 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内为班长冉茂祝贺生日饮酒持续两个多钟头,造成多名学生醉酒,一名学生醉酒死亡。日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根据学校、冉茂及死者陈伶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判决学校、冉茂的监护人分别赔偿死者陈伶的养父2.2万余元、1.7万余元。
2004年11月14日是星期日,是实行寄宿制的大足县某中学学生归校的日子,而这一天也正是三年级一班班长冉茂的生日。事先约好回校为冉茂过生日的陈伶等二十余名同学陆续回到了学校,并一次性买了五瓶45度的药酒和一瓶红葡萄酒及瓜子、花生,除部分不能饮酒的同学磕瓜子聊天外,冉茂、陈伶等人从下午3点左右开始在学生寝室喝酒,其间先后两次又去买回三瓶45度药酒和三瓶红葡萄酒,喝酒时间一直持续到5点钟左右,造成多名学生醉酒,在寝室内喧闹疯打。陈伶醉酒入睡,不久,打扫卫生的同学发现陈伶面部苍白,喊叫不应,遂报告老师,并立即将陈伶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抑制死亡。
事发后,经当地政府组织协商解决未果,死者陈伶的养父便将学校、冉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万余元。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其管理责任更重于一般学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持持续较长时间饮酒娱乐,竟无任何老师知道或制止,所以学校应当承担高于一般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而冉茂作为班干部,却带头违反学校规定,并缺少应有的约束力和管理责任心,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存在放纵、疏于管理之责。同时,综合该事件产生的社会效果和为保护死者家属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