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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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女儿向母亲借了22.5万元,女婿又向丈母娘借了15万元,而几年过去,两人却闭口不谈还款之事,李老太无奈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顾先生和陈小姐共返还借款37.5万元。
  2000年,陈小姐与顾先生结婚后不久,购买了位于闵行七莘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因房屋装修费便想到向母亲借款。母亲听说女儿经济有困难,也愿意借款。2002年3月,双方立下了借条,内容为“为了装修房屋花费17万元、出国花费4万元等共计人民币22.5万元”。2003年,李老太的女婿顾先生也因经济原因向李老太立下借条借款15万元。因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陈小姐和顾先生都未向李老太还款。在催讨多次未果的情况下,李老太只得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2.5万元,要求顾先生个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
  法庭上,陈小姐辩称,22.5万元确是为装修住房和出国而向母亲借款,应和顾先生二人一起偿还。因回国后小夫妻感情不和,故认为顾先生的15万元借款是用于其投资办企业,应由其个人偿还。顾先生认为,对陈小姐借22.5万元的事,现在才得知,故坚持认为借款事实是虚构的。当时两人收入足以支付装修费用,不须借款,故不应负还款责任。另15万元的借款是事实,借款目的为生活所需,应由两人共顾偿还。
  法院认为,李老太与女儿女婿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李老太起诉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等送达给了陈小姐与顾先生,至开庭日已经给予二人合理期限还款,但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李老太作为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借条所载明的债务人还款,也可据此要求二人共同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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