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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陶伟春) 台湾的陈先生借用吴小姐的牡丹灵通卡,并在卡内存入8.5万元,可后来卡里的近8万元钱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吴小姐对与牡丹灵通卡配套使用的存折保管不善为由,判决吴小姐赔偿陈先生人民币79690元。 今年刚过50岁的陈先生是台湾籍人士。2002年初,陈先生到江苏张家港投资办厂。之后,为了工作上的方便,陈先生曾想在上海某银行申请开设个人银行帐户,但后来获知,需要身份证才能申请开设个人银行帐户,因此陈先生没能开设个人银行帐户。事后,陈先生的朋友吴小姐知道了这件事后,表示自己有一张牡丹灵通卡可以借给陈先生使用,并把密码告诉了陈先生。 陈先生拿到吴小姐的牡丹灵通卡后,在2003年2月至3月期间,分三次在卡内存了8.5万元。2004年1月,陈先生拿着牡丹灵通卡到银行去取款,但陈先生没想到卡内存款只有3.28元,先前的存款不翼而飞了。到底怎么回事呢?陈先生向银行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银行方面查找了该帐户的取款资料,告诉陈先生,在2003年8月4日、5日,有人分两次从卡内取走了人民币79690元,两张取款凭证的“客户签名”栏中都签了吴小姐的名字。 陈先生找到了吴小姐,问吴小姐是否将卡内的存款取走。吴小姐说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没有取过存款,接着,吴小姐推断说,存款可能是被自己好朋友徐小姐的父母取走的。吴小姐向陈先生说了自己的理由:这张卡是她在开展业务时,徐小姐为她办理的。2002年年底,徐小姐因故死亡。2003年7月,徐小姐的父母找到吴小姐,称在整理徐小姐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存折,吴小姐才知道牡丹灵通卡配套使用的还有一张储蓄存折。徐小姐父母说为了了解卡内的资金情况,请吴小姐作为开户人前往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完后,存折仍然由徐小姐的父母保存,所以,存款一定是徐小姐的父母取走的。 听了吴小姐的解释,陈先生找到了徐小姐的父母要求返还存款,但徐小姐的父母否认自己曾经取过存款。 自己的存款不见了,相关的人员又都否认自己曾经取过存款。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吴小姐、徐小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吴小姐和徐小姐的父母都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取过存款。 法院经过向银行调查,查明2004年8月4日、5日两次取款的取款人都是持储蓄存折领取的,而在取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是吴小姐本人亲笔签名。那么,储蓄存折在谁的手里呢? 法庭上,徐小姐的父母出示了一张收条,证明在2004年7月已将存折交给了吴小姐,所以不可能在2004年8月4日、5日持存折取款。吴小姐对此予以了否认,认为收条是经过裁剪形成的,自己收到的并不是案件中的存折。对吴小姐的辩称,法院没有采信,认为吴小姐在2004年7月取得储蓄存折后,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小姐本人取过存款,但吴小姐在持有存折后,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导致他人持存折以吴小姐的名义取走存款,从而导致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对此,吴小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吴小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先生人民币79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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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陶伟春) 台湾的陈先生借用吴小姐的牡丹灵通卡,并在卡内存入8.5万元,可后来卡里的近8万元钱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吴小姐对与牡丹灵通卡配套使用的存折保管不善为由,判决吴小姐赔偿陈先生人民币79690元。
今年刚过50岁的陈先生是台湾籍人士。2002年初,陈先生到江苏张家港投资办厂。之后,为了工作上的方便,陈先生曾想在上海某银行申请开设个人银行帐户,但后来获知,需要身份证才能申请开设个人银行帐户,因此陈先生没能开设个人银行帐户。事后,陈先生的朋友吴小姐知道了这件事后,表示自己有一张牡丹灵通卡可以借给陈先生使用,并把密码告诉了陈先生。
陈先生拿到吴小姐的牡丹灵通卡后,在2003年2月至3月期间,分三次在卡内存了8.5万元。2004年1月,陈先生拿着牡丹灵通卡到银行去取款,但陈先生没想到卡内存款只有3.28元,先前的存款不翼而飞了。到底怎么回事呢?陈先生向银行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银行方面查找了该帐户的取款资料,告诉陈先生,在2003年8月4日、5日,有人分两次从卡内取走了人民币79690元,两张取款凭证的“客户签名”栏中都签了吴小姐的名字。
陈先生找到了吴小姐,问吴小姐是否将卡内的存款取走。吴小姐说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没有取过存款,接着,吴小姐推断说,存款可能是被自己好朋友徐小姐的父母取走的。吴小姐向陈先生说了自己的理由:这张卡是她在开展业务时,徐小姐为她办理的。2002年年底,徐小姐因故死亡。2003年7月,徐小姐的父母找到吴小姐,称在整理徐小姐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存折,吴小姐才知道牡丹灵通卡配套使用的还有一张储蓄存折。徐小姐父母说为了了解卡内的资金情况,请吴小姐作为开户人前往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完后,存折仍然由徐小姐的父母保存,所以,存款一定是徐小姐的父母取走的。
听了吴小姐的解释,陈先生找到了徐小姐的父母要求返还存款,但徐小姐的父母否认自己曾经取过存款。
自己的存款不见了,相关的人员又都否认自己曾经取过存款。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吴小姐、徐小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吴小姐和徐小姐的父母都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取过存款。
法院经过向银行调查,查明2004年8月4日、5日两次取款的取款人都是持储蓄存折领取的,而在取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是吴小姐本人亲笔签名。那么,储蓄存折在谁的手里呢?
法庭上,徐小姐的父母出示了一张收条,证明在2004年7月已将存折交给了吴小姐,所以不可能在2004年8月4日、5日持存折取款。吴小姐对此予以了否认,认为收条是经过裁剪形成的,自己收到的并不是案件中的存折。对吴小姐的辩称,法院没有采信,认为吴小姐在2004年7月取得储蓄存折后,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小姐本人取过存款,但吴小姐在持有存折后,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导致他人持存折以吴小姐的名义取走存款,从而导致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对此,吴小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吴小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先生人民币79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