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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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曾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担任讲师的李先生,在购房贷款时按银行要求在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后来李先生失业,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没有投保失业特别附加险而拒绝理赔。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2年11月,李先生在购买住房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申请贷款,签订了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书,向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年,月均还款1825.85元,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同时,合同约定李先生需购买购房贷款保险。于是,李先生与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7800余元的保险费。
  2003年9月,李先生失业,领取了《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5年的保险责任,赔偿5年期银行贷款的还款金额共计10.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太平洋保险公司辨称,李先生在投保时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没投保该险种的附加险种《失业特别附约》,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在保险公司任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保险具有一定的知识,应当了解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而李先生在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时,仅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交纳了主险保险费,而没选择购买“失业特别附加险”,由此认定,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失业特别附约”附加保险合同关系,李先生失业不属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李先生失业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
  4月7日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庭上,上诉人李先生与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围绕李先生所投的保险合同是否包括失业保险责任,展开了辨论。李先生坚持认为当时购买保险时双方在明确保险内容时已经将失业附约纳入其中,并出示了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开据的收据及保险合同,反复强调他对保险公司认定的基本险与附加险不是同一种类保险责任不知情。太平洋公司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李先生所投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不包括失业险,李先生没有交纳失业保险的保费,双方从未就失业保险责任进行约定,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当被询问是否在保险公司任职时,李先生承认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培训保险业务员的讲师,讲授保险业务知识。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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