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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俊永 李玫) 50岁的农村妇女被“来路不明”之电电击死亡,电信公司和供电公司两家均拒绝承担责任。日前,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2004年8月2日下午,安徽濉溪县一农村妇女张某触摸了电信公司架设在该村通信电路的地锚线时,惊叫一声倒在地上,在被他人送往医院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电击死亡。在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协议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张某的家人将电信公司和供电公司同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触死张某的通信线路产权属被告电信公司拥有,电信公司对其线路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触死张某的线路产权不属被告濉溪供电公司所有,且在案发现场附近,两被告的线路无交叉之处,被告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电信公司赔偿因张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讼请求的合法部分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电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把供电公司作为上诉人之一,上诉到淮北市中级法院。其理由之一是,两公司的线路存在交叉之处,电信企业的地锚拉线作为通信设施是不带电的,其地锚拉线的架设符合规程,电信公司不存在没尽管理职责的问题,且没有查清该地锚拉线如何带电,要求重申或改判。 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电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查明的事实,张某是被电信公司拥有产权的地锚拉线电击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电信公司对其拥有产权的线路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张某触电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信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供电公司有过错,且庭审已查明了供电公司线路的架设符合安全规程,与电信公司的线路无相连之处,故一审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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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俊永 李玫) 50岁的农村妇女被“来路不明”之电电击死亡,电信公司和供电公司两家均拒绝承担责任。日前,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2004年8月2日下午,安徽濉溪县一农村妇女张某触摸了电信公司架设在该村通信电路的地锚线时,惊叫一声倒在地上,在被他人送往医院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电击死亡。在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协议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张某的家人将电信公司和供电公司同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触死张某的通信线路产权属被告电信公司拥有,电信公司对其线路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触死张某的线路产权不属被告濉溪供电公司所有,且在案发现场附近,两被告的线路无交叉之处,被告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电信公司赔偿因张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讼请求的合法部分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电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把供电公司作为上诉人之一,上诉到淮北市中级法院。其理由之一是,两公司的线路存在交叉之处,电信企业的地锚拉线作为通信设施是不带电的,其地锚拉线的架设符合规程,电信公司不存在没尽管理职责的问题,且没有查清该地锚拉线如何带电,要求重申或改判。
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电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查明的事实,张某是被电信公司拥有产权的地锚拉线电击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电信公司对其拥有产权的线路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张某触电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信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供电公司有过错,且庭审已查明了供电公司线路的架设符合安全规程,与电信公司的线路无相连之处,故一审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