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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柴杨 左媛媛) 北京市东城区供暖中心为追讨将近20万元的供暖费,将被告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可到法院后才知道自己找错了对象。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北京市东城区供暖中心对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4日,东城区供暖中心和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达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协议,约定该公司管理的东城区东中街22号楼、32号楼、36号楼有东城区供暖中心负责供暖,银达物业公司应于每年的5月至10月向中心交纳供暖费,但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供暖费,尚欠金20万元未付。后该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达行公司),故东城区供暖中心起诉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供暖费。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通知被告来院领取了起诉书,但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即表示了异议,称其一直叫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变更过名称,故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 经法院审查,银达行公司系于1997年1月准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其原名称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12日,更名为银达行公司。而与原告签订供暖合同的银达物业公司系于2000年12月20日成立的合资(港资)企业法人,其投资中方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银达行公司。 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的是银达物业公司,因此该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和银达物业公司,所以原告不应该向银达物业公司的投资中方即银达行公司主张权利,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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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柴杨 左媛媛) 北京市东城区供暖中心为追讨将近20万元的供暖费,将被告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可到法院后才知道自己找错了对象。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北京市东城区供暖中心对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4日,东城区供暖中心和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达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协议,约定该公司管理的东城区东中街22号楼、32号楼、36号楼有东城区供暖中心负责供暖,银达物业公司应于每年的5月至10月向中心交纳供暖费,但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供暖费,尚欠金20万元未付。后该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达行公司),故东城区供暖中心起诉北京银达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供暖费。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通知被告来院领取了起诉书,但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即表示了异议,称其一直叫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变更过名称,故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
经法院审查,银达行公司系于1997年1月准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其原名称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12日,更名为银达行公司。而与原告签订供暖合同的银达物业公司系于2000年12月20日成立的合资(港资)企业法人,其投资中方为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银达行公司。
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与原告签订供暖协议的是银达物业公司,因此该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和银达物业公司,所以原告不应该向银达物业公司的投资中方即银达行公司主张权利,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