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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沈双武 李 华)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由庐山摄影家殷锡翔拍摄的摄影代表作《含鄱口秋色》、《锦绣谷》两幅庐山风光摄影作品被出版社用于VCD光盘外包装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江西旅游局共同给付原告殷锡翔摄影作品使用费4000元,原告殷锡翔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共同分担。 2001年6月26日,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为开发旅游市场,扩大对江西旅游业的宣传,作为甲方与乙方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神奇的江西》(非卖品)光盘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光盘内容的拍摄制作及审定。乙方负责光盘的复制、包装、彩封设计、印刷。甲方保证拥有该光盘的著作权,该光盘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甲方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光盘为非卖品及交货日期、数量、价款、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以后,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依约为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制作并出版发行了两种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一种为盒式包装,一种为明信片式包装,版号分别为ISRC CN-R23-01-0011-0/V.G和ISRC CN-R23-01-0011-0/V.G4。两种光盘正面及包装封面均分别使用了庐山摄影家殷锡翔的摄影代表作《含鄱口秋色》和《锦绣谷》。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在使用上述两幅作品时未经作者殷锡翔的许可,既未在包装上署名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 今年45岁家住庐山的殷锡翔系国内知名摄影家,现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庐山摄影家协会会长。2003年3月29日,殷锡翔在庐山新华书店发现自己的两幅摄影作品《含鄱口秋色》、《锦绣谷》出现在明信片式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上,并公开对外销售,遂花费了15元购得该光盘一张。2004年4月6日,殷锡翔又在庐山牯岭书社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含鄱口秋色》、《锦绣谷》出现在盒式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上,遂花费了18元购得该光盘一张。殷锡翔认为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在正常情况下,自己的单幅摄影作品使用费已达5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殷锡翔于2004年10月27日以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为被告,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提出《神奇的江西》VCD光盘是该社依照合同为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制作发行出版的,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江西省旅游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在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据了解,目前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江西旅游局均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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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沈双武 李 华)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由庐山摄影家殷锡翔拍摄的摄影代表作《含鄱口秋色》、《锦绣谷》两幅庐山风光摄影作品被出版社用于VCD光盘外包装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江西旅游局共同给付原告殷锡翔摄影作品使用费4000元,原告殷锡翔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共同分担。
2001年6月26日,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为开发旅游市场,扩大对江西旅游业的宣传,作为甲方与乙方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神奇的江西》(非卖品)光盘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光盘内容的拍摄制作及审定。乙方负责光盘的复制、包装、彩封设计、印刷。甲方保证拥有该光盘的著作权,该光盘中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甲方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光盘为非卖品及交货日期、数量、价款、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以后,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依约为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制作并出版发行了两种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一种为盒式包装,一种为明信片式包装,版号分别为ISRC CN-R23-01-0011-0/V.G和ISRC CN-R23-01-0011-0/V.G4。两种光盘正面及包装封面均分别使用了庐山摄影家殷锡翔的摄影代表作《含鄱口秋色》和《锦绣谷》。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在使用上述两幅作品时未经作者殷锡翔的许可,既未在包装上署名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
今年45岁家住庐山的殷锡翔系国内知名摄影家,现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庐山摄影家协会会长。2003年3月29日,殷锡翔在庐山新华书店发现自己的两幅摄影作品《含鄱口秋色》、《锦绣谷》出现在明信片式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上,并公开对外销售,遂花费了15元购得该光盘一张。2004年4月6日,殷锡翔又在庐山牯岭书社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含鄱口秋色》、《锦绣谷》出现在盒式包装的《神奇的江西》VCD光盘上,遂花费了18元购得该光盘一张。殷锡翔认为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在正常情况下,自己的单幅摄影作品使用费已达5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殷锡翔于2004年10月27日以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为被告,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提出《神奇的江西》VCD光盘是该社依照合同为江西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制作发行出版的,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江西省旅游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在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据了解,目前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江西旅游局均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