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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武春华) 童女士去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而到约定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不能按时交房,并称主要原因在于受上海市政府夏季电力调控和上海夏季阴雨天气较多的影响,工期被耽搁。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夏季避峰让电不构成不可抗力,房产商应支付童女士7万元违约金。 童女士今年42岁,去年四月她看中了一套位处青浦区的在建别墅,就决定购买并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总价近212万元)。该合同约定房产商应于当年8月底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则应付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翌日,童女士即按约支付了房屋总价的95%钱款。但到了8月,房产商却未能按时交房,后经了解,直到11月上旬,开发商才拿到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而这意味着无论如何房产商也要比合同约定迟交房屋70天。童女士遂依据合同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7万多元,但对方则声称因为受夏季气候反常气温较高及政府要求避峰让电的影响工期才拖延了,因此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的责任不在自己,故不同意童女士的主张。多次协商未果后,童女士一纸诉状把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去年夏季气温较高但并未达到明显反常的程度,夏季的“避峰让电”已有数年历史,上述两种因素应该能够预见并克服,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能力也有义务把气温高、“避峰让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考虑进来。因此,夏季气温高、“避峰让电”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判决房产商支付童女士违约金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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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武春华) 童女士去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而到约定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不能按时交房,并称主要原因在于受上海市政府夏季电力调控和上海夏季阴雨天气较多的影响,工期被耽搁。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夏季避峰让电不构成不可抗力,房产商应支付童女士7万元违约金。
童女士今年42岁,去年四月她看中了一套位处青浦区的在建别墅,就决定购买并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总价近212万元)。该合同约定房产商应于当年8月底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则应付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翌日,童女士即按约支付了房屋总价的95%钱款。但到了8月,房产商却未能按时交房,后经了解,直到11月上旬,开发商才拿到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而这意味着无论如何房产商也要比合同约定迟交房屋70天。童女士遂依据合同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7万多元,但对方则声称因为受夏季气候反常气温较高及政府要求避峰让电的影响工期才拖延了,因此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的责任不在自己,故不同意童女士的主张。多次协商未果后,童女士一纸诉状把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去年夏季气温较高但并未达到明显反常的程度,夏季的“避峰让电”已有数年历史,上述两种因素应该能够预见并克服,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能力也有义务把气温高、“避峰让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考虑进来。因此,夏季气温高、“避峰让电”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判决房产商支付童女士违约金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