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刘殿双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提示] 本条例第14、15、16、17条建立了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该程序先后顺序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下: 一是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其合法权益(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通知载明的措施,或删除或断开链接通知指定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直接转送或特定情况下的网络公告转送); 三是服务对象收到通知书后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提交书面说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相关内容;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服务对象的恢复相关内容说明后,立即按说明采取规定的措施,或恢复链接或恢复内容。同时将服务对象的恢复相关内容说明转送权利人。 [相关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5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6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7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8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9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10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网络知识] 一、有线网络(互联网) 二、 我国互联网经营单位分为两类: 1. 国际联网互联单位 它们是拥有互联网络和国际出入口的运营商,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互联单位管理上采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证管理,并需经国务院批准。 经营性互联单位如:①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②中国金桥信息网 ③中国联通公用计算机互联网:面向isp和icp ④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广电总局、铁道部、上海市共同联合,利用广播电视、铁道等部门已经铺设的光缆网络连接城市,目标是建设我国先导示范性的宽带ip网络中国高速互联网络骨干网 ⑤中国移动互联网:是面向社会党政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行业单位和各阶层公众的经营性互联网络,主要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公益性互联单位如: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的国内高校,专线连接全国八大区网络中心的主干网 ⑦中国科技网:连接全国各地城市的科研机构,如科研院所、科技部门和高新技术企业 ⑧中国长城网:军队专用网 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是非经营性的、面向全国外贸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专用互联网络。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SP的英文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联网接入服务,一般从互联单位租用电信线路来搭建自己的接入平台。isp属放开经营的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成为接入单位,许可证数量基本不受限制。目前知名的isp有百度、雅虎。 ICP的英文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同样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内知名ICP有新浪、搜狐、网易、阿里巴巴等。 实际运作中isp、icp两种业务混做的居多。互联单位和isp、icp三者关系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相互依托、相互合作的关系。icp若没有isp搭建的平台,就不能把自己的内容宣传出去。同样,isp若没有icp的支持,网上也就没有了真正的应用,也将失去其意义。isp、icp若没有互联单位的基础设施,也就无从谈起为用户提供internet服务。 二、无线网络 无线网络是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提供的没有硬线路的网络。 1.目前中国的无线网络包括:中国移动的GSM网络,中国联通的GSM网络和CDMA网络,中国电信的PHS网络,中国网通的PHS网络。 2.WAP(无线通讯协议)是在数字移动电话、因特网或其他个人数字助理机(PDA)、计算机应用之间进行通讯的开放全球标准。 通过WAP该技术将Internet的大量信息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引入到移动电话、PALM等无线终端之中。无论你在何地、何时只要你需要信息,你就可以打开你的WAP手机,享受无穷无尽的网上信息或者网上资源。如:综合新闻、天气预报、股市动态、商业报道、当前汇率、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 WAP网络架构由三部分组成,即WAP网关、WAP手机和WAP内容服务器,这三方面缺一不可!其中WAP网关起着协议的‘翻译’作用,是联系GSM网与万维网的桥梁;WAP内容服务器存储着大量的信息,以提供WAP手机用户来访问、查询、浏览等。当用户从WAP手机键入他要访问的WAP内容服务器的URL后,信号经过无线网络,以WAP协议方式发送请求至WAP网关,然后经过‘翻译’,再以HTTP协议方式与WAP 内容服务器交互,最后WAP网关将返回的内容压缩、处理成BINARY流返回到客户的WAP手机屏幕上。 3. WAP站包括,一是独立的网站,如WAP.sina.com、WAP.sohu.com等。该网站是通过中国移动的GSM网络,中国联通的GSM网络和CDMA网络(简称G网和C网)接入供手机上网,该情况下G网和C网提供的仅是通道服务,按流量收取费用对网站内容不作任何修改或编辑。二是WAP产品,称之为非独立的网站,是给G网和C网提供直接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建立的站点,该站点有独立的域名但是受G网和C网控制,其依附于G网和C网设立的无线网站,因此笔者称之为非独立的网站。登陆该站点需要按G网和C网设定的指令进入,更像有线网络的深层链接。 在法律层面分析,独立的网站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独立的,由所有者及/或经营者对站内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非独立的网站,因G网和C网对其进行控制,从形式上看该站点是G网和C网的一个部分,从内容上看,该站点内容是G网和C网的组成。因此该站点内的侵权内容应当由站点设立者及G网和C网的所有者承担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从本条例规定看,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的义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提示] 本条例第18、19条分别规定了5种侵权行为和3种违法行为。两者在法律责任方面明显不同:5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意] 1.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情形下: 如果侵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提供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须承担行政责任;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行为人须对其实施的相关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是本条例突破《著作权法》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公众免费提供作品(即行为人没有获取经济利益),当然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能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本条例未涉及,司法实践中大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以该理由进行抗辩,从法律上讲,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公众免费提供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侵权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求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存在主观故意;侵权人亲自实施侵权行为,不包括向他人提供相关实施侵权行为的装置、部件或技术服务等教唆、辅助行为。 行为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①故意制造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②进口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③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④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提示] 本条是提供接入服务、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的。 [注意] 1.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是被动的,即根据他人指令完成。 2.该免责仅仅是指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其他责任视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本条例有关“删除通知”条款的规定,权利人没有按本条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而是直接以侵权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提供相关侵权作品、制品的自动接入服务或传输服务。 3.笔者认为,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该条规定抗辩时,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提示] 本条规定了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其构成要件:一是目的性: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传输被动性:首先,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其次,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第三,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第四,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提示] 本条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及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该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履行以下义务: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的;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提示] 本条规定了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免责事由。 该条规定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的“通知与删除”程序。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善良从业者’的应尽义务。即如果其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视为该搜索或链接行为是辅助侵权行为,与服务对象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注意] 1.本条例第20、21、22、23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接入服务、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宜过分限定其义务。 2.详读本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进行修改、编辑、控制;不得在明知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或没有权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掌控服务对象的信息,并有能力控制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法释[2004]1号)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从侵权的方式来看,是帮助侵权。 下面以网络链接侵权为例,作简单说明: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如同网络大海中的航标,可以帮助服务对象在最快的时间找到自已欲登陆的站点。普通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仅存储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对被链接的内容没有复制和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是侵权作品时,就有义务断开链接,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①深度链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唱片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案认定了“深度链接”这一概念。该案中被告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与被链接网站建立了深度的对应关系:在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页面上提供了下载服务;被链接的网站由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选定;操作步骤由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引导;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下载内容进行了编辑和整理。因此,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 ②虚假链接。某些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在其站点内的内容明示该部分内容源于某网站,但是该内容显示页面的域名仍为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的域名,我们称之为虚假链接。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③编辑修改被链接内容。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站点的内容确实源于其它网站,但是其将被链接网站的相关页面作了编辑修改,大多表现为,隐去被链接网站的广告宣传部分仅留其所需要的被链接的内容。我们认为,应当视被链接内容是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站点的一个部分,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应当自行承担被链接内容侵权的法律责任。 ④明知或应知侵权仍链接的行为。例如在电子图书网站中多数为个人网站,且大多在页面中明示:本站是个人学习欣赏所用,本站内容的权利归原著作权人所有,如权利人主张权利,请通知,我们立即删除。针对该明示,我们认为该网站已经明确其内容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即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其它网站仍提供链接服务,引导服务对象登陆浏览或下载,则构成帮助侵权。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本条规定了权利人启动“通知与删除”程序错误导致服务对象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通知与删除”程序的补充。所谓补充,“通知与删除”由权利人启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传递、删除、提供义务,如果权利人启动通知程序正确,确有侵权行为,则服务对象承担赔偿责任;因权利人启动程序,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权利人错误启动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该条作出规定予以补充,以防止权利人盲目启动“通知与删除”程序,导致网络混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提示] 本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提示] 本条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定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提示] 本条规定了本条例施行的日期。 |
240331
刘殿双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提示]
本条例第14、15、16、17条建立了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该程序先后顺序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下:
一是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其合法权益(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通知载明的措施,或删除或断开链接通知指定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直接转送或特定情况下的网络公告转送);
三是服务对象收到通知书后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提交书面说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相关内容;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服务对象的恢复相关内容说明后,立即按说明采取规定的措施,或恢复链接或恢复内容。同时将服务对象的恢复相关内容说明转送权利人。
[相关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5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6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7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8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9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10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网络知识]
一、有线网络(互联网)
二、
我国互联网经营单位分为两类:
1. 国际联网互联单位
它们是拥有互联网络和国际出入口的运营商,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互联单位管理上采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证管理,并需经国务院批准。
经营性互联单位如:①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②中国金桥信息网 ③中国联通公用计算机互联网:面向isp和icp ④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广电总局、铁道部、上海市共同联合,利用广播电视、铁道等部门已经铺设的光缆网络连接城市,目标是建设我国先导示范性的宽带ip网络中国高速互联网络骨干网 ⑤中国移动互联网:是面向社会党政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行业单位和各阶层公众的经营性互联网络,主要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公益性互联单位如: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的国内高校,专线连接全国八大区网络中心的主干网 ⑦中国科技网:连接全国各地城市的科研机构,如科研院所、科技部门和高新技术企业 ⑧中国长城网:军队专用网 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是非经营性的、面向全国外贸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专用互联网络。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SP的英文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联网接入服务,一般从互联单位租用电信线路来搭建自己的接入平台。isp属放开经营的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成为接入单位,许可证数量基本不受限制。目前知名的isp有百度、雅虎。
ICP的英文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同样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内知名ICP有新浪、搜狐、网易、阿里巴巴等。
实际运作中isp、icp两种业务混做的居多。互联单位和isp、icp三者关系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相互依托、相互合作的关系。icp若没有isp搭建的平台,就不能把自己的内容宣传出去。同样,isp若没有icp的支持,网上也就没有了真正的应用,也将失去其意义。isp、icp若没有互联单位的基础设施,也就无从谈起为用户提供internet服务。
二、无线网络
无线网络是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提供的没有硬线路的网络。
1.目前中国的无线网络包括:中国移动的GSM网络,中国联通的GSM网络和CDMA网络,中国电信的PHS网络,中国网通的PHS网络。
2.WAP(无线通讯协议)是在数字移动电话、因特网或其他个人数字助理机(PDA)、计算机应用之间进行通讯的开放全球标准。
通过WAP该技术将Internet的大量信息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引入到移动电话、PALM等无线终端之中。无论你在何地、何时只要你需要信息,你就可以打开你的WAP手机,享受无穷无尽的网上信息或者网上资源。如:综合新闻、天气预报、股市动态、商业报道、当前汇率、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
WAP网络架构由三部分组成,即WAP网关、WAP手机和WAP内容服务器,这三方面缺一不可!其中WAP网关起着协议的‘翻译’作用,是联系GSM网与万维网的桥梁;WAP内容服务器存储着大量的信息,以提供WAP手机用户来访问、查询、浏览等。当用户从WAP手机键入他要访问的WAP内容服务器的URL后,信号经过无线网络,以WAP协议方式发送请求至WAP网关,然后经过‘翻译’,再以HTTP协议方式与WAP 内容服务器交互,最后WAP网关将返回的内容压缩、处理成BINARY流返回到客户的WAP手机屏幕上。
3. WAP站包括,一是独立的网站,如WAP.sina.com、WAP.sohu.com等。该网站是通过中国移动的GSM网络,中国联通的GSM网络和CDMA网络(简称G网和C网)接入供手机上网,该情况下G网和C网提供的仅是通道服务,按流量收取费用对网站内容不作任何修改或编辑。二是WAP产品,称之为非独立的网站,是给G网和C网提供直接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建立的站点,该站点有独立的域名但是受G网和C网控制,其依附于G网和C网设立的无线网站,因此笔者称之为非独立的网站。登陆该站点需要按G网和C网设定的指令进入,更像有线网络的深层链接。
在法律层面分析,独立的网站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独立的,由所有者及/或经营者对站内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非独立的网站,因G网和C网对其进行控制,从形式上看该站点是G网和C网的一个部分,从内容上看,该站点内容是G网和C网的组成。因此该站点内的侵权内容应当由站点设立者及G网和C网的所有者承担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从本条例规定看,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的义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提示]
本条例第18、19条分别规定了5种侵权行为和3种违法行为。两者在法律责任方面明显不同:5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意]
1.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情形下:
如果侵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提供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须承担行政责任;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行为人须对其实施的相关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是本条例突破《著作权法》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公众免费提供作品(即行为人没有获取经济利益),当然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能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本条例未涉及,司法实践中大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以该理由进行抗辩,从法律上讲,行为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公众免费提供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侵权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求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存在主观故意;侵权人亲自实施侵权行为,不包括向他人提供相关实施侵权行为的装置、部件或技术服务等教唆、辅助行为。
行为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①故意制造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②进口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③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④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提示]
本条是提供接入服务、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的。
[注意]
1.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是被动的,即根据他人指令完成。
2.该免责仅仅是指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其他责任视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本条例有关“删除通知”条款的规定,权利人没有按本条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而是直接以侵权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提供相关侵权作品、制品的自动接入服务或传输服务。
3.笔者认为,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该条规定抗辩时,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提示]
本条规定了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其构成要件:一是目的性: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传输被动性:首先,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其次,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第三,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第四,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提示]
本条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及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该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履行以下义务: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的;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提示]
本条规定了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免责事由。
该条规定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的“通知与删除”程序。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善良从业者’的应尽义务。即如果其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视为该搜索或链接行为是辅助侵权行为,与服务对象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注意]
1.本条例第20、21、22、23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接入服务、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宜过分限定其义务。
2.详读本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进行修改、编辑、控制;不得在明知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或没有权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掌控服务对象的信息,并有能力控制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法释[2004]1号)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从侵权的方式来看,是帮助侵权。
下面以网络链接侵权为例,作简单说明: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如同网络大海中的航标,可以帮助服务对象在最快的时间找到自已欲登陆的站点。普通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仅存储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对被链接的内容没有复制和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是侵权作品时,就有义务断开链接,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①深度链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唱片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案认定了“深度链接”这一概念。该案中被告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与被链接网站建立了深度的对应关系:在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页面上提供了下载服务;被链接的网站由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选定;操作步骤由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引导;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下载内容进行了编辑和整理。因此,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
②虚假链接。某些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在其站点内的内容明示该部分内容源于某网站,但是该内容显示页面的域名仍为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的域名,我们称之为虚假链接。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③编辑修改被链接内容。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站点的内容确实源于其它网站,但是其将被链接网站的相关页面作了编辑修改,大多表现为,隐去被链接网站的广告宣传部分仅留其所需要的被链接的内容。我们认为,应当视被链接内容是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ICP)站点的一个部分,该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应当自行承担被链接内容侵权的法律责任。
④明知或应知侵权仍链接的行为。例如在电子图书网站中多数为个人网站,且大多在页面中明示:本站是个人学习欣赏所用,本站内容的权利归原著作权人所有,如权利人主张权利,请通知,我们立即删除。针对该明示,我们认为该网站已经明确其内容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即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其它网站仍提供链接服务,引导服务对象登陆浏览或下载,则构成帮助侵权。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本条规定了权利人启动“通知与删除”程序错误导致服务对象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通知与删除”程序的补充。所谓补充,“通知与删除”由权利人启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传递、删除、提供义务,如果权利人启动通知程序正确,确有侵权行为,则服务对象承担赔偿责任;因权利人启动程序,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权利人错误启动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该条作出规定予以补充,以防止权利人盲目启动“通知与删除”程序,导致网络混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提示]
本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提示]
本条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定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提示]
本条规定了本条例施行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