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2-24 00:15:0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25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04-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04-17
执行日期:2003-04-17
《人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业已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工作,把法庭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建设原则《标准》是根据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的制定,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该《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在开展法庭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执行《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继续坚持“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脱离实际、铺张浪费,特别要反对单纯在建设的面积规模上相互攀比的倾向;要坚持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反对华而不实和法庭建设楼堂馆舍化倾向。特别要防止借法庭建设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确把握《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标准》中关于法庭建设的各项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外审判活动增加的趋势,按照 “中等适度”的水平确定的,对全国各地法庭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该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地区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应从实际出发,正确把握《标准》规定的尺度和基本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1.东部沿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法院,在进行法庭建设时,原则上应按《标准》的规定,一次建设到位,防止重新建设造成的浪费。
2.难以一次性进行建设的贫困地区法院,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逐步进行法庭建设。
3.少数审理案件数量、辖区人口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特别少的法院,可以参照《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规模。
4.1998年以后新建的法庭,原则上不得以未达标为由重新建设。
5.法庭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均应分别按照各自的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建筑和装修标准上,坚持法庭用房建设优于办公用房等其他业务用房建设的原则。在建筑面积指标上,坚决纠正办公用房挤占法庭用房的倾向。在建筑布局上,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相分离,坚持法官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各行其道的通道分设原则。
三、加强对法庭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庭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对辖区法院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庭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倾向。上级法院要主动帮助下级法院解决法庭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了防止法庭建设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行为、主观随意性和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今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包括审判综合楼)和人民法庭新建或改扩建,建设方案在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之前,应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的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对报请审核的方案从设计规划、征地面积、建筑规模、主要功能性用房面积指标和布局、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四、加强对法庭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都从国债资金中拨付大量专款补助地方法院的法庭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这项资金。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辖区内利用国债资金进行法庭建设的项目,要从立项开始到施工、竣工进行全程的专项检查。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落实。国债投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一定要落实到位。申请国债补助的法庭建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投资。对截留、挪用国债资金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已批拨的国债资金,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进行建设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协商同级计划部门在本辖区法院系统范围内调整使用,以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04-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04-17
执行日期:2003-04-17
《人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业已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工作,把法庭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建设原则《标准》是根据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的制定,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该《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在开展法庭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执行《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继续坚持“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脱离实际、铺张浪费,特别要反对单纯在建设的面积规模上相互攀比的倾向;要坚持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反对华而不实和法庭建设楼堂馆舍化倾向。特别要防止借法庭建设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确把握《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标准》中关于法庭建设的各项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外审判活动增加的趋势,按照 “中等适度”的水平确定的,对全国各地法庭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该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地区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应从实际出发,正确把握《标准》规定的尺度和基本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1.东部沿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法院,在进行法庭建设时,原则上应按《标准》的规定,一次建设到位,防止重新建设造成的浪费。
2.难以一次性进行建设的贫困地区法院,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逐步进行法庭建设。
3.少数审理案件数量、辖区人口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特别少的法院,可以参照《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规模。
4.1998年以后新建的法庭,原则上不得以未达标为由重新建设。
5.法庭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均应分别按照各自的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建筑和装修标准上,坚持法庭用房建设优于办公用房等其他业务用房建设的原则。在建筑面积指标上,坚决纠正办公用房挤占法庭用房的倾向。在建筑布局上,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相分离,坚持法官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各行其道的通道分设原则。
三、加强对法庭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庭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对辖区法院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庭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倾向。上级法院要主动帮助下级法院解决法庭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了防止法庭建设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行为、主观随意性和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今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包括审判综合楼)和人民法庭新建或改扩建,建设方案在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之前,应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的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对报请审核的方案从设计规划、征地面积、建筑规模、主要功能性用房面积指标和布局、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四、加强对法庭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都从国债资金中拨付大量专款补助地方法院的法庭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这项资金。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辖区内利用国债资金进行法庭建设的项目,要从立项开始到施工、竣工进行全程的专项检查。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落实。国债投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一定要落实到位。申请国债补助的法庭建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投资。对截留、挪用国债资金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已批拨的国债资金,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进行建设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协商同级计划部门在本辖区法院系统范围内调整使用,以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考试资料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