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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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莉) 四川省泸县乡官郑平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移情按摩女并长期同居,在提起离婚时,被原配夫人索赔精神损害费。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郑平赔偿原配陈静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原告郑平与被告陈静均系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10月,两人经人撮合认识恋爱,1998年6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时常吵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郑平为消遣时光,自2001年初常到一美容美发厅洗面按摩,与服务小姐李某相识,并产生感情。不久,原告郑平便常到李某处与之同居,直至2002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5年3月6日原告郑平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陈静离婚。被告陈静同意离婚,并以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长期同居为由,提出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被告陈静作为无过错方,以原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为由向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的另一方陈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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