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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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上海一家证券营业部以优惠的利率吸储了余女士1500万元人民币,而两月后其中的绝大部分被人冒领,余女士的账户里只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购买的股票。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营业部向余女士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偿还部分由证券公司承担。
  2003年7月25 日,上海市居民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余女士将个人合法所有的人民币1500万元存入证券营业部,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不取用、不划转,证券营业部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年利率0.72%付息外,还增加0.585%的优惠利率;证券营业部不挪用这笔资金,并保证上述资金及利息的安全与完整。余女士委托顾、周两人在协议上签名,证券营业部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并由当时的负责人黄某签名。
  2003年9月,有人假冒余女士签名划走了1200万元。余女士于次年2月核对资金情况时,发现帐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购买的股票,于是向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
  2003年12月,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二中院判刑。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余女士的1500万元也属于非法吸收的存款。
  二中院认为,按照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证券营业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存款协议属于无效储蓄存款合同,证券营业部应当将依据这份无效合同所吸储的1500万元返还余女士,而余女士帐户里的股票和剩余的资金则归证券公司所有。由于该部长期占用余女士的资金,还应当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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