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是这种法制上的差异,既有各州传统文化背景的考虑,又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并且后者越来越成为一个推动公开权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加州自不必说,作为美国西部最繁华的州、造星基地好莱坞的所在地,甚至州长阿诺?施瓦辛格本人都是享誉全球的影星,其1984年出台强力维护公开权的法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加州所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亦向以开放、激进的判决而著称,所以加州一直以来拥有最多的公开权判例,形成了良好的延展公开权的普通法基础。相比之下,纽约州尽管也遍布明星荟萃的国际化都市,但其作为欧洲移民在美洲大陆最早期的殖民地之一,其深受美国东部地区新英格兰保守主义传统的影响,纽约州的立法者们一贯以较为审慎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新生事物。因此,纽约州至今坚持以隐私权来保护公开权,且不承认公开权死后的存续也就不是不可理解了。然而对于像印第安纳州这样深处美国腹地,亟需发展经济的中西部州来说,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公开权保护来吸引名人及其承继人将其公开权“出口”到本州从而达到活跃经济、刺激税收的增长目的,也许才是更为迫切的需要(印第安纳州1994年公开权法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定为“发生在在印第安纳州内(与公开权相关的)行为或事件”,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有意将其管辖权的触角伸出州界,攫取他州的公开权资源)。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一些地理区位和经济状况与印第安纳类似的州,尽管其自身的名人资源并不丰富,公开权法制化起步也晚,近年来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成文立法活动却开展得如火如荼。最好的例子就是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的几个州,它们不仅制定了有关死者公开权的成文法,而且更像印第安纳州一样“慷慨”地赋予了死者公开权一个较长的存续期限——印第安纳州是死后100年, 俄亥俄州是死后60年,肯塔基州是死后50年,田纳西州是死后10年(但如果死者公开权在其死后连续2年未停止使用,则该公开权可以永续存在)。感受到来自几个邻州巨大的竞争压力,尤其当本州的名人纷纷开始借助其他州法律来寻求对其死者公开权的保护时,该辖区内唯一一个尚未制定公开权成文法的密歇根州,在本州利益受损和税源流失的威胁下,不得不加快其公开权成文化的步伐,而密歇根州的民间专业团体组织如密歇根州文体交流协会(The State Bar of Michigan Arts, Communications,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简称“ACES”)在强烈呼吁该州公开权立法时,更毫不掩饰地直接打出经济竞争的大旗。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像印第安纳和密歇根州立法者一样,出于经济原因而考虑加强对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保护,将成为推动公开权成文化的一大主因。
也许正是从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躲闪态度中得到启发,本案败诉后不甘心的原告CMG立即联络了美国荧屏表演者行会(Screen Actor’s Guild)——这个代表演员的民间利益团体,向纽约州和加州的议会展开公关,并成功地说服加州两院议会于200通过新的法案,将1984年《加州民法典》第3344.1条(加州的死者公开权法案)的适用对象明确定为自2008年之前70年(即从1938年开始)以来所有的死者。这样只要能够证明梦露死时的住所地是加州,那么CMG就可以根据这个最新的立法提起新的诉讼,以推翻本案的判决。SFA这一方以及加州诉讼中的Milton Greene一方也不甘示弱地展开活动,继取得另一相关利益团体——美国媒体摄影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的支持,成功阻击了CMG一方在纽约议会的立法游说,使其有关公开权的提案中途夭折(当然失败的原因与前文提到的纽约州立法者的保守主义传统也不无关系)后,他们也在积极准备就加州新近通过的这一法案(该法案已获州长施瓦辛格签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因此,尽管本论诉讼已经结束,但围绕本案死者公开权有关问题的争论和“没有硝烟的战争”,尚远未到结束之时。而本案之所以意义重大,也在于各利益团体因本案,在案前案后法庭内外立法司法各领域所进行的全方面博弈。正是由于这种博弈的存在,才不断地推动着有关死者公开权理论和实践的成长和完善。
注释: 案件来源:http://lexisnexis.com/。 “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是美国法中一个独有的概念,意指自然人(尤其是名人)控制其身份的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如名人许可商家利用其姓名、形象、照片等能够标识其身份的标识来做广告等。 梦露遗嘱中的“余产条款”英文原文为: SIXTH: All the rest, residue and remainder of my estate, both real and personal of whatsoever nature and whatsoever situate, of which I shall die seized or possessed or to which I shall be in any way entitled, or over which I shall possess any power of appointment by Will at the time of my death, including any lapsed legacies, I give, devise and bequeath as follows: (a) TO MAY REIS the sum of $ 40,000 or 25% of the total remainder of my estate, whichever shall be the lesser. (b) TO DR. MARIANNE KRIS 25% of the balance thereof, to be used by her as set forth in ARTICLE FIFTH (d) of this my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c) TO LEE STRASBERG the remaining balance. 在美国的遗嘱继承实践中,由于按照这种条款成为遗嘱受益人受赠遗产的顺序位列最末席,其最终能够通过该条款获赠的遗产是不确定的,取决于遗嘱人实际遗留的资产数量以及在先受益人获赠遗产的情况。 CMG是美国当今实力最强的从事公开权业务的专业代理公司,至本案时为止已接受了包括梦露、罗莎?帕克(Rosa Park)在内的众多美国名人及其继承人的委托,专事这些名人公开权的开发和经营,以期为其委托人获得最高的利润。 David Walker, Court Rejects Right of Publicity Claim of Marilyn Monroe Heirs, www.PhotoDistrictNews.com, May 9, 2007. 印第安纳州是迄今美国各州中对公开权保护最为激进的州之一,其1994年新制定的《公开权法案》不仅以成文的形式承认了个人的公开权,而且将其对公开权的保护期延续至个人死后一百年。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法院同样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双重体系。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绝大多数案件即可向联邦法院也可向州法院起诉,但州法审案时,如果案情涉及联邦法律,州法院也要适用联邦法律。而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只限于跨州、跨国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事实上对于跨州案件,当事人基本都会选择联邦法院起诉,如此处的印第安纳州南部地区法院和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以及后文即将提到的加州中心地区法院。关于美国司法体系更详细的介绍,可参阅Mary Kay Kane, Civi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6. In re Hite, 700 S.W.2d 713, 717 (Tex. App. 1985),基本案情为一拥有油气田的德州妇女在其遗嘱余产条款中将“本人可能从出租(本人)土地开发油气资源获得的特许使用费收益”遗赠给了其夫,而将其他剩余财产留给了其子。遗嘱人死后,遗产管理人就其中的部分土地与油气开发商签订了出租开发合同。就此合同特许使用费的分配问题,其夫和其子发生争议。最终德州法院判决,其子通过上述余产条款获得了其母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的授予在其母去世之时即刻发生。所以,对于之后通过签订新合同而就该土地产生的特许使用费,应属于其子自己的收益,而不是遗嘱人其母的财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遗赠给其夫。 Milton Greene是梦露生前的另一位摄影师,在1950年代曾与梦露一起开办过一家制片公司,并为梦露拍摄过数以千计的肖像照片用于她的市场推广。1958年Milton Greene去世时将这些照片都留给了其子Joshua Greene,Joshua Greene多年来通过其注册在俄勒冈州的公司(Milton Greene Archives Inc.)将照片许可给商家在各种商品上使用,并收取这些商品15%的销售收入作为特许使用费。后来MMLLC/CMG与Greene及其公司就这15%使用费的分配发生争议,2005年Greene及其公司以干扰其正常营业为由,将MMLLC/CMG告上法庭,MMLLC/CMG也反诉Greene及其公司侵犯他们享有的梦露的公开权权益。 J. McCarthy Thomas, The Rights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 203 (1992). Melville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203 (1954). 1890年Samuel Warren 和 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主张法律应承认个人的隐私权,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隐私权的起源。 即纽约民权法50-51。 普罗瑟教授在《加州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侵权的行为总结归纳为四大类:(1)侵犯他人独处的权利; (2)公开权披露他人的私生活; (3)在公众面前将他人置于误导性的灯光下; 以及 (4)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业价值。该分类法往往成为后来法律审案的依据,被成为“普罗瑟隐私侵权四分法”。详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Scott Whiteleather, “Still Dancing: An Article on Astaire v. Best Video and its Lasting Reprecussions”, 7 UCLA Ent. L, Rev. 267 (2000). Jeffrey Richardson, “Michigan Needs a Statutory Right of Publicity”, 86 MI Bar Jnl. 26, September (2007). 例如1983年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院在按照乔治亚州法律审理的马丁·路德·金死者公开权案中确认,金博士在其死亡的同时即将其公开权移转给了他的继承人。案情详见Martin Luther King, Jr. Ctr. For Social Change v. American Heritage Products, 694 F2d 674(11th Cir. 1983). Jeffrey Richardson, “Michigan Needs A Statutory Right of Publicity”, 86 MI Bar Jnl. 26 (September, 2007). David Walker, “California Adopts New Right of Publicity Law”, PhotoDistrictNews.com, October 12, 2007. Daryl Lang, “Another Postmortem Publicity Bill Surfaces in California”, PhotoDistrictNews.com, July 18, 2007. David Walker, “Another Court Says Heirs Don’t Have Publicity Rights to Marylin Photos, PhotoDistrictNews.com, September 14, 2007. J. Graham Matherne, “Descendibility of Publicity Rights in Tennessee”, 53 Tenn. L. Rev. 753, 759-63 (1986). 出处:《判解研究》2008年第5辑
耐人寻味的是这种法制上的差异,既有各州传统文化背景的考虑,又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并且后者越来越成为一个推动公开权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加州自不必说,作为美国西部最繁华的州、造星基地好莱坞的所在地,甚至州长阿诺?施瓦辛格本人都是享誉全球的影星,其1984年出台强力维护公开权的法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加州所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亦向以开放、激进的判决而著称,所以加州一直以来拥有最多的公开权判例,形成了良好的延展公开权的普通法基础。相比之下,纽约州尽管也遍布明星荟萃的国际化都市,但其作为欧洲移民在美洲大陆最早期的殖民地之一,其深受美国东部地区新英格兰保守主义传统的影响,纽约州的立法者们一贯以较为审慎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新生事物。因此,纽约州至今坚持以隐私权来保护公开权,且不承认公开权死后的存续也就不是不可理解了。然而对于像印第安纳州这样深处美国腹地,亟需发展经济的中西部州来说,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公开权保护来吸引名人及其承继人将其公开权“出口”到本州从而达到活跃经济、刺激税收的增长目的,也许才是更为迫切的需要(印第安纳州1994年公开权法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定为“发生在在印第安纳州内(与公开权相关的)行为或事件”,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有意将其管辖权的触角伸出州界,攫取他州的公开权资源)。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一些地理区位和经济状况与印第安纳类似的州,尽管其自身的名人资源并不丰富,公开权法制化起步也晚,近年来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成文立法活动却开展得如火如荼。最好的例子就是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的几个州,它们不仅制定了有关死者公开权的成文法,而且更像印第安纳州一样“慷慨”地赋予了死者公开权一个较长的存续期限——印第安纳州是死后100年, 俄亥俄州是死后60年,肯塔基州是死后50年,田纳西州是死后10年(但如果死者公开权在其死后连续2年未停止使用,则该公开权可以永续存在)。感受到来自几个邻州巨大的竞争压力,尤其当本州的名人纷纷开始借助其他州法律来寻求对其死者公开权的保护时,该辖区内唯一一个尚未制定公开权成文法的密歇根州,在本州利益受损和税源流失的威胁下,不得不加快其公开权成文化的步伐,而密歇根州的民间专业团体组织如密歇根州文体交流协会(The State Bar of Michigan Arts, Communications,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简称“ACES”)在强烈呼吁该州公开权立法时,更毫不掩饰地直接打出经济竞争的大旗。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像印第安纳和密歇根州立法者一样,出于经济原因而考虑加强对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保护,将成为推动公开权成文化的一大主因。
也许正是从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躲闪态度中得到启发,本案败诉后不甘心的原告CMG立即联络了美国荧屏表演者行会(Screen Actor’s Guild)——这个代表演员的民间利益团体,向纽约州和加州的议会展开公关,并成功地说服加州两院议会于200通过新的法案,将1984年《加州民法典》第3344.1条(加州的死者公开权法案)的适用对象明确定为自2008年之前70年(即从1938年开始)以来所有的死者。这样只要能够证明梦露死时的住所地是加州,那么CMG就可以根据这个最新的立法提起新的诉讼,以推翻本案的判决。SFA这一方以及加州诉讼中的Milton Greene一方也不甘示弱地展开活动,继取得另一相关利益团体——美国媒体摄影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的支持,成功阻击了CMG一方在纽约议会的立法游说,使其有关公开权的提案中途夭折(当然失败的原因与前文提到的纽约州立法者的保守主义传统也不无关系)后,他们也在积极准备就加州新近通过的这一法案(该法案已获州长施瓦辛格签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因此,尽管本论诉讼已经结束,但围绕本案死者公开权有关问题的争论和“没有硝烟的战争”,尚远未到结束之时。而本案之所以意义重大,也在于各利益团体因本案,在案前案后法庭内外立法司法各领域所进行的全方面博弈。正是由于这种博弈的存在,才不断地推动着有关死者公开权理论和实践的成长和完善。
注释:
案件来源:http://lexisnexis.com/。
“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是美国法中一个独有的概念,意指自然人(尤其是名人)控制其身份的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如名人许可商家利用其姓名、形象、照片等能够标识其身份的标识来做广告等。
梦露遗嘱中的“余产条款”英文原文为:
SIXTH: All the rest, residue and remainder of my estate, both real and personal of whatsoever nature and whatsoever situate, of which I shall die seized or possessed or to which I shall be in any way entitled, or over which I shall possess any power of appointment by Will at the time of my death, including any lapsed legacies, I give, devise and bequeath as follows:
(a) TO MAY REIS the sum of $ 40,000 or 25% of the total remainder of my estate, whichever shall be the lesser.
(b) TO DR. MARIANNE KRIS 25% of the balance thereof, to be used by her as set forth in ARTICLE FIFTH (d) of this my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c) TO LEE STRASBERG the remaining balance.
在美国的遗嘱继承实践中,由于按照这种条款成为遗嘱受益人受赠遗产的顺序位列最末席,其最终能够通过该条款获赠的遗产是不确定的,取决于遗嘱人实际遗留的资产数量以及在先受益人获赠遗产的情况。
CMG是美国当今实力最强的从事公开权业务的专业代理公司,至本案时为止已接受了包括梦露、罗莎?帕克(Rosa Park)在内的众多美国名人及其继承人的委托,专事这些名人公开权的开发和经营,以期为其委托人获得最高的利润。
David Walker, Court Rejects Right of Publicity Claim of Marilyn Monroe Heirs, www.PhotoDistrictNews.com, May 9, 2007.
印第安纳州是迄今美国各州中对公开权保护最为激进的州之一,其1994年新制定的《公开权法案》不仅以成文的形式承认了个人的公开权,而且将其对公开权的保护期延续至个人死后一百年。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法院同样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双重体系。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绝大多数案件即可向联邦法院也可向州法院起诉,但州法审案时,如果案情涉及联邦法律,州法院也要适用联邦法律。而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只限于跨州、跨国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事实上对于跨州案件,当事人基本都会选择联邦法院起诉,如此处的印第安纳州南部地区法院和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以及后文即将提到的加州中心地区法院。关于美国司法体系更详细的介绍,可参阅Mary Kay Kane, Civi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6.
In re Hite, 700 S.W.2d 713, 717 (Tex. App. 1985),基本案情为一拥有油气田的德州妇女在其遗嘱余产条款中将“本人可能从出租(本人)土地开发油气资源获得的特许使用费收益”遗赠给了其夫,而将其他剩余财产留给了其子。遗嘱人死后,遗产管理人就其中的部分土地与油气开发商签订了出租开发合同。就此合同特许使用费的分配问题,其夫和其子发生争议。最终德州法院判决,其子通过上述余产条款获得了其母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的授予在其母去世之时即刻发生。所以,对于之后通过签订新合同而就该土地产生的特许使用费,应属于其子自己的收益,而不是遗嘱人其母的财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遗赠给其夫。
Milton Greene是梦露生前的另一位摄影师,在1950年代曾与梦露一起开办过一家制片公司,并为梦露拍摄过数以千计的肖像照片用于她的市场推广。1958年Milton Greene去世时将这些照片都留给了其子Joshua Greene,Joshua Greene多年来通过其注册在俄勒冈州的公司(Milton Greene Archives Inc.)将照片许可给商家在各种商品上使用,并收取这些商品15%的销售收入作为特许使用费。后来MMLLC/CMG与Greene及其公司就这15%使用费的分配发生争议,2005年Greene及其公司以干扰其正常营业为由,将MMLLC/CMG告上法庭,MMLLC/CMG也反诉Greene及其公司侵犯他们享有的梦露的公开权权益。
J. McCarthy Thomas, The Rights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 203 (1992).
Melville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203 (1954).
1890年Samuel Warren 和 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主张法律应承认个人的隐私权,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隐私权的起源。
即纽约民权法50-51。
普罗瑟教授在《加州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侵权的行为总结归纳为四大类:(1)侵犯他人独处的权利; (2)公开权披露他人的私生活; (3)在公众面前将他人置于误导性的灯光下; 以及 (4)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业价值。该分类法往往成为后来法律审案的依据,被成为“普罗瑟隐私侵权四分法”。详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Scott Whiteleather, “Still Dancing: An Article on Astaire v. Best Video and its Lasting Reprecussions”, 7 UCLA Ent. L, Rev. 267 (2000).
Jeffrey Richardson, “Michigan Needs a Statutory Right of Publicity”, 86 MI Bar Jnl. 26, September (2007).
例如1983年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院在按照乔治亚州法律审理的马丁·路德·金死者公开权案中确认,金博士在其死亡的同时即将其公开权移转给了他的继承人。案情详见Martin Luther King, Jr. Ctr. For Social Change v. American Heritage Products, 694 F2d 674(11th Cir. 1983).
Jeffrey Richardson, “Michigan Needs A Statutory Right of Publicity”, 86 MI Bar Jnl. 26 (September, 2007).
David Walker, “California Adopts New Right of Publicity Law”, PhotoDistrictNews.com, October 12, 2007.
Daryl Lang, “Another Postmortem Publicity Bill Surfaces in California”, PhotoDistrictNews.com, July 18, 2007.
David Walker, “Another Court Says Heirs Don’t Have Publicity Rights to Marylin Photos, PhotoDistrictNews.com, September 14, 2007.
J. Graham Matherne, “Descendibility of Publicity Rights in Tennessee”, 53 Tenn. L. Rev. 753, 759-63 (1986). 出处:《判解研究》2008年第5辑